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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暴案看公權力
2009/10/21 03:05:55瀏覽366|回應0|推薦0

台灣立報/2009-10-19- 19:59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前民進黨立委王雪峰之家暴案,近日成為社會矚目新聞。這是繼半年前媒體披露她與同樣高學歷之台大醫科畢業丈夫,兩人已失業多年,在家依拾荒為生的消息後,另一樁引人注意的社會新聞。

  依照媒體報導,王雪峰被丈夫家暴已非近日之事,而應有兩年之久,而且家暴程度堪稱極為嚴重,警方與醫院過去早有王雪峰家暴保護令申請與驗傷記錄。更令人唏噓的是,11年前通過之家暴法,當年乃是王雪峰領銜參與推動,如今她卻成為該法之執行保護的受害者之一。

  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不在於此個案,而在於這事件反映了國家機制與公民社會的必要關係。

  當年家暴法之通過,對於台灣傳統社會價值觀來說,乃是劃時代的意義。在過去,夫妻關係乃是典型的家庭關係之一,屬於私領域的問題。夫妻間的重大爭議,尤其是有傷顏面的家暴事件,往往是訴諸於當事人雙方長輩、親友間的調解,公權力無法直接介入。但家暴法的通過,卻代表了從此之後,即使是最隱私的夫妻關係,若涉及暴力行為,則由公訴罪的刑法規範,國家執行機構有法律義務介入處理。

  這意味著,在公民自主領域的私生活中,若我們無法自主規範並傷害其他人,甚至是自己最親密關係的伴侶時,則私領域絕非神聖不可侵犯之地,個人自主權也絕非是無條件不可限制的藉口,而須以公權力來介入規範。

  許多為社會公義而奮鬥的社運人士,由於長期的抗爭經驗,抗爭的對象是政府單位,因此往往會有無政府主義傾向,認為國家機器是錯誤、非必要的機制。無政府主義的立論基礎,在於公民能充分自主地負責管理。但這僅是終極的理想願景。傳統社會長期發展的轉化過程中,許多民眾根本無法自主負責,嚴重傷害他人權益甚至生命時,若無具正當性的公權力介入處理,又豈能以尊重個人隱私、尊重私領域的說辭來漠視呢?

  以王雪峰為例,即使有過去的政界、社會人脈關係來支援,尚且難免家暴厄運,尚且必須依賴家暴法向警方求助,那比王雪峰更無助,更缺乏台灣社會關係的新移民,一旦陷入家暴,豈不更迫切需要公權力的保護?事實上,2003年通過的《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也依此相同原則,明文規範公民應有家長照顧自己未成年孩兒的義務,若有虐待情事,公權力也有介入處理的責任。

  在個人、私領域之外的公權力機制,有其客觀而必要的功能,來幫助社會發展更健全的公民自主環境。

男性家暴比率增 陸偶也慘

本文原刊登於【2008-06-21/聯合報/A14/生活】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十年,台灣防暴聯盟和現代婦女基金會昨天指出,家暴防治效率大開倒車,保護令不但核發率逐年下降,駁回率與撤回率更逐年上升,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賴芳玉律師直言:「保守勢力在反撲。」

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家暴通報案從八十八年起每年成長約一成,去年更破七萬件,但保護令聲請案量卻從當年占通報量的五成,降為去年的三成不到;核發率更在去年破新低,只有57%,駁回率卻同時創新高,達11%,案主主動撤回率更破五分之一。

另外,逐年提升的家暴案也反映出不少性別、年齡、族群的變化,其中最顯著的是男性受暴比例逐年攀升,去年並破總受害人數五分之一,男本人通報的量也年年成長2%

觀察十年家暴類型,仍以婚姻暴力問題最多,每年平均六成,兒虐占一成,其他家虐則占三成。婚暴的受害性別比率男性雖逐年升高,但女性仍占逾九成,顯示男性受暴比率的增加,大多來自兒虐、老人虐待及其他家虐。值得注意的是,原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受暴比率年年增加,其中又以大陸配偶受暴狀況最嚴重。

賴芳玉指出,家暴法剛成立時,若有案主遭丈夫狠打耳光,高院法官都會很關注;但現在就算是被掐脖子,法官都說「這沒什麼,妳丈夫平常還是對妳很好嘛」。她認為,「家暴迷思比以前更嚴重」。

去年每兩天就有一人死於家暴,家暴受害者所享的預算卻只有兩千多元!」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王珮玲指出,「受害者能分到的還不及老人年金」。

與會者也批評防治人力嚴重不足,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召集人周清玉指出,以九十五年家暴中心為例,每名專職社工須負擔近150個案;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林明傑則抨擊,輔導加害人的觀護人僅180人,無法預防犯罪。

兩團體都呼籲新政府應提升家暴委員會位階,才能提高影響力,防暴聯盟建議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委員會」或婦女部,另設法務部矯正觀護署,專門負責加害人,並設置家暴防治基金,比照外配基金1030億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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