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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實施〈工會法〉辦法》8月1日起施行-“集體談判”首次入法代替“平等協商”
2009/07/10 20:10:07瀏覽362|回應0|推薦0

2008/07/31 南方日報(轉載自苦勞網)

全新修訂的辦法更側重為工人維權、法律諮詢等職能,具體內容例如副總、人事經理均不得擔任工會主席等,這些方面都是在工會多年來維權的實際案例基礎上設置而來的。

  “凡是由公司老總、副總或人事部門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職位的,自明日開始其身份都非法化了!”幾乎是全新修訂的《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自今年81起正式施行,而“集體談判”一詞在該辦法中,也首次代替“平等協商”出現在國內法律法規條文上,同時從工會組建到工會如何維權等各方面多項條款在全國均具有創新意義。

  僅時隔5年又進行全新修訂

  據瞭解,深圳現行的《深圳〈工會法〉實施辦法》是199311月開始實施的,該辦法曾在20039月進行過一次修改。對於短期內又再次進行全新的修訂,深圳市總工會表示,這是因為近幾年深圳的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和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勞動關係協調面臨諸多新課題。其中,最為核心的就是“工會的組建率和職工的入會率不高”和“基層工會未能很好地為職工發揮維權作用”。

  “因此此次修改,在工會組建、工會主席產生與罷免、工會作用發揮以及開展集體談判等方面都作出許多‘超前’和‘大膽’的突破,這在全國均具有創新意義。”據深圳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張友泉介紹,該辦法在全國首次將“集體談判”一詞寫入條文,其實質是回歸法律的本源。“集體談判形式雖然已在深圳出現了十幾年,但從沒在國內法律法規中出現,慣例是用‘平等協商’這個詞。而對於‘集體談判’這個固定法律用語,我們認為它更能體現勞資雙方之間的利益博弈,它代表是針鋒相對的,雙方之間的衝突較大,而絕非是簡單的協商。”同時,該辦法還明確了上級工會可以直接介入集體談判。

  據記者瞭解,上週四沃爾瑪8500多員工與沃爾瑪簽訂集體合同(相關報導詳見本報725深圳觀察C01),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完成,通過真正意義上的談判,使勞資雙方在利益博弈中達到一個基本平衡點,雙方順利簽訂合同。

  邀請媒體監督辦法實施過程

  由於當前工會組織正處在一個轉型時期,從原先人們印象中的福利組織轉化為一個維權組織,因此,此次從工會組建、工會主席人選、集體談判制度、工會職能監督等等均是圍繞“維權”而展開的。不少具體措施,包括“有職工25人即需成立獨立基層工會;副總、人事經理均不得擔任工會主席;會員百分之十聯名可對工會主席提出罷免;上級工會可直接介入集體談判,以及工會主席可享崗位津貼”等條款都根據深圳工會組織近年來維權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而設定而成。

  “該辦法的實施將開創工會新的階段。”深圳市總工會副主席王同信說。但他同時坦言,辦法的實施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各種問題,希望媒體對其執行過程給予監督和關注。

  據瞭解,深圳還將針對“工會工作委員會設立、工會幹部工作考核制度、崗位津貼制度、職工權益保障資金的設立”等,為該辦法相繼出臺四項具體操作細則。

 

 政策解讀

  1.有職工25人即需成立獨立基層工會

  條文:用人單位有會員10人以上或者有職工25人以上的,應當自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解讀:工會的組建是工會為職工維權的前提和基礎,但現實情況是全市工會組建率和職工入會率均不高。根據市總工會統計,截至200612,深圳市共有基層工會33808,工會會員303.8萬人,相對于全市12萬多家各類企業和800多萬職工,這一比例很不理想。

  “現在的規定是從員工角度,以狀態描述工會組織究竟該不該成立,而非由誰來建立工會。有些企業不想成立工會,25人以上有這個要求,即表示建工會的意圖有了,就確定了企業有建工會的義務,這對工會在中小企業,尤其是勞資糾紛頻發的企業,均可達到全覆蓋,破解工會組建難的問題。”深圳市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張友泉說。

  2.副總、人事經理均不得擔任工會主席

  條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同類職務人員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及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

  解讀:據瞭解,目前公司副總以及人事部門經理擔任單位工會主席的做法非常普遍,其中國企的工會主席多由副總擔任,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工會主席多由人事部經理擔任。“這種身份妨礙他們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不能完全代表員工利益。現實中已經出現過這個問題,一是有時他們會代表企業利益否決工會利益,二是企業利益沒有明確反對時,他可能會從身份角度考慮,往往會過濾、刪減員工的訴求。”張友泉表示,由於受身份限制,他們無法相對獨立或理直氣壯地代表員工利益去說話。長此以往,會造成員工對工會主席,甚至對工會組織的不信任。“這個問題後果很嚴重,因此只有令其讓出這個位置。”

  據瞭解,對存在這種情況的工會組織,深圳市總工會將利用一年時間進行一次過濾,並檢查執行情況。

  3.工資、福利標準定期向職工公開

  條文: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工資、福利標準及執行情況;社會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標準和執行情況等。

  解讀:該條款一出即引起“會否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的問題?”的外界關注,張友泉對此做出了否定回答。“對員工的公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社會的公開,以前企業對於薪酬,總是冠以商業機密,但這其實是企業自己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涉及到企業特大利益、會損害企業發展,才需要保密的,對手只是知道你的工資標準,這怎麼能叫損害呢?”張友泉表示,如果部分高層、高管將工資特點和企業經濟利益直接掛鈎,說出來會損害企業利益才是保密的。而基數性的、各員工屬於哪一級別的工資是可以公開的。

  4.上級工會可直接介入集體談判

  條文:上級工會認為下級工會不能正常履行有關職責時,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集體談判……工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進行集體談判。一方提出集體談判要求後,另一方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解讀:張友泉表示,這是辦法的一個亮點。主要針對一些企業以假意的談判態度,久拖不絕,導致談判屬於拖延狀態,或對工會主席、副主席做出很多約束,導致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甚至根本無法啟動談判。那麼上級工會就可以介入,甚至全總都可以直接來談。而這也是深圳市工運過程中,工會組織實踐經驗的一種提煉。

  5.工會主席可享崗位津貼

  條文:實行基層工會委員會崗位津貼制度。對經過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每月發放不低於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崗位津貼,但國家公務員和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除外。

  解讀:“這一款在全國是獨一無二的,而且並不增加企業負擔,不需要額外支出,崗位津貼是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的。沒有上線,下線就是5%。”張友泉表示,這是一個激勵和補償機制,主要為了表彰那些工會工作做得好的基層工會主席和幹部,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替代其本身的工資。“這樣基層工會主席可超脫一些,獨立些、能更好地代表員工利益說話。”

  6.違規企業可被公開譴

        條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級工會可以對該用人單位進行公開譴責: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誣衊、詆毀工會的;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未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的;無正當理由拖延集體談判的;侵害職工一方集體談判代表合法權益的。  

  解讀:張友泉說,該條款實際對市區兩級工會造成很大壓力,因為將要採取的方式是訴諸於媒體,或者直接在企業貼譴責書。“這個做法會讓很多企業,尤其是那些低劣企業,即赤裸裸損害員工利益的企業,徹底失去社會信譽,即商業信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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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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