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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2009/05/09 17:07:43瀏覽1335|回應0|推薦0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林嘉琪台北報導〕自由時報2009.5.9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侵被害人未來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40萬元,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於曾經受創的受害者是「遲來的義」,確有必要。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

但本法也訂定「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排除其適用,不予補償。

道德考量 另訂兩排除條款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初審時表示,許多犯罪被害人因其心靈創傷難以撫平,他日反成犯罪加害人,若能協助被害人走出陰影,對預防犯罪也有幫助,先進國家皆特別對性侵被害人給予經濟照顧。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遭受性侵的受害者身心受創,常引發嚴重的創傷後症候群,有時長達一生都在接受治療,「身體的傷痕好了,心理的創傷卻一直都在」。受害者常常要花費很多醫療與心理輔導等費用,政府先出面賠償,一定可以幫助受害者。

國家先墊 再向加害人追償

法務部保護司長郭文東指出,被害人或家屬申請補償金獲准後,先由國家代墊補償金給被害人或家屬,避免被害人或家屬一時找不到加害人,求償無門,但事後國家會由地檢署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追償,目前追回金額約11950萬元,追回率約11%。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本案施行後,預估經費約須185968萬元。

求償程序方面,郭文東說,性侵被害人或家屬只要在知道被害後兩年內,或案發起五年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獲得補償。但並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及家屬都可獲償,法律還特設「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這兩種情形也無法受償,但遭配偶性侵害者可求償,法律並未排除申請權。

此外,家暴問題漸受重視,外籍配偶和外籍勞工在台灣的人數漸增,衍生許多人口販運以及侵害勞工人權等問題,修正案也將兒童、少年、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納入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犯罪的被害人。

紀惠容說,人口販運犯罪受害者的情況很慘,他們來到一個陌生國家,遇到惡質仲介,不得不支付一大筆錢,卻又失去自由、喪失財產,也面臨安全疑慮,要求補償是應該的。

不溯既往 案發五年內申請

黃世銘指出,本法不溯及既往,因此華岡之狼受害人或疑遭台北地檢署法警性侵害的義務勞動男當事人等前例依法都不能求償;但郭文東表示,雖然以前的被害人不能申請補償,但還是可以依本法申請保護,保護內容包括訴訟扶助和心理輔導,目前依本法獲得保護服務者,截至去年底已有235909人。

遭性侵有補償 最高140萬元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5.9

立院昨天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將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可向政府申請補償;修正條文並擴大將「精神慰撫金」列為補償金項目。 

      舉例而言,遭性侵害的被害人,若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最多可向政府申請100萬元補償,另可請求最多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計可達140萬元。 

法務部決定成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保護專線:0800-005-850,並將與內政部建立通報及轉介系統,貫徹政府保護被害人的政策。 

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對象,僅為因犯罪而死亡者的遺屬及重傷者,補償金也限於「損失的金錢」,上限為醫藥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因死亡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100萬元、受重傷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100萬元。 

修正條文增列「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除了刑法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12項罪名,還包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強制未滿18歲者為性交易罪」等多項罪名,並包含未遂犯。 

不過,為避免「道德風險」,該項修正也設排除條款。對未滿14歲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若是性交易或出於「兩情相悅」,將不補償。 

為保障弱勢族群,修正案也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港澳或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亦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

妨害性自主罪 須有驗傷等證據

20090829蘋果日報

律師林銘龍表示,妨害性自主罪名成立的要件,必須有被害人的指述、充足的證據、或驗傷、精液採樣等相關檢驗報告佐證,「最後視個案發生的真相、及法官自由心證來決定。」

律師說法

如果只有單方面的指控,缺乏足夠的罪證支持,加上被告訴人亦能提出有利的證據,諸如通聯、手機簡訊、雙方熟識與互動狀態等,就不至於真的會被定罪。

不過,林銘龍也指出,縱然男女已發生過十多次性關係,但只要其中一次,確有強迫性交的情事,且告訴人能提出有力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中雙方出現強力拉扯、對話內容紀錄、甚或現場影像等跡證,只要可證實當時的性行為,是在告訴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迫發生,被告就很難脫罪。

未性侵恐涉誣告

但如果最後經證實,並無告訴人所指控的性侵情節,律師姚本仁指出,被告可向告訴人提出誣告,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依法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被告不提告,告訴人浪費警力資源偵辦,也可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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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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