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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二法大修 罷工不必開大會
2009/04/17 13:30:41瀏覽543|回應0|推薦0

勞動二法大修 罷工不必開大會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曾懿晴/台北報導】2009.4.17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教師法修正草案,「勞動二法」簡化罷工程序,未來不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只要會員無記名投票過半同意,即可罷工;並開放教師可組工會、公務人員可組協會,但都禁止罷工。

這是勞動二法制定八十年來最大規模的翻修。這次修正,讓工會成員可減少資方的壓力,使通過罷工決議的可能性提高。

行政院通過的修正草案明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學校勞工都禁止罷工。

另一類「限制性罷工」的行業,應由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這類行業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為主,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及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等。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上述被禁止或被限制罷工的爭議解決途徑,當事人一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交付仲裁,如果是合法正當的爭議行為,勞工還具有民事及刑事免責。

王如玄說,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師僅能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得組企業工會,皆無法罷工。一旦發生勞資爭議,可交付主管機關仲裁。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目前國內法令對罷工的規範,要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罷工。修法通過後,若經調解無效,只要經過工會會員無記名投票,半數同意,即可罷工。

潘世偉指出,電信事業勞工若欲罷工,則需由主管機關NCC定義,需在維持基本通信服務不中斷的前提下,電信事業工會才能宣告罷工。「如119110等緊急電話在罷工期間也須維持通信。」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訂,王如玄表示,去年勞資訴訟案件達兩萬五千件,九成都是權利事項,過去都以打官司解決;修法新增「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除了調解、訴訟外,得透過仲裁程序處理,可獲迅速解決,降低對產業的衝擊。

萬一罷工成風潮工商界盼翻案

【聯合報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2009.4.17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修正案,前一天才面見行政院長劉兆玄表達意見的六大工商團體領袖昨天直搖頭說「失望」,不排除將戰線拉到立院,希望能夠翻案。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鬆綁罷工法規將破壞台灣勞資和諧的典範,變相鼓勵勞工罷工、製造勞資衝突,萬一造成罷工風氣,嚴重影響台灣的投資環境和經濟成長。

工總表示,罷工程序大幅簡化,可能發生勞資談不攏就用罷工抗議的情形,譬如說員工每月薪水少一千元就要罷工,但造成企業的損失卻可能高達幾千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這次修正案新增工會及其會員的爭議行為具有正當性者不罰;工總質疑,所謂正當性解釋空間太大,公然侮辱、抬棺抗議,算不算正當呢?

特定行業罷工難勞團仍有遺憾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2009.4.17

對於行政院昨天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團普遍表示樂見,盼盡快送至立法院審議並盡速通過。只是對於必要服務條款及限制罷工的行業,勞團表示仍有改善空間。

「罷工是民主進步過程,也是勞工基本權利。」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修正草案中規定自來水、電力、燃氣供應業、醫院、證交所、財金公司、證券保管中心及電信事業都需限制罷工,此舉令人感到遺憾。

對於特定行業需先訂定「最低服務條款」才具罷工權。孫友聯表示,限制罷工顯現政府不信任勞工,公務人員對於勞工罷工不需那麼恐懼,勞工自會審慎評估。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公務員不能組工會是很奇怪的事,強制仲裁的權力留在政府手上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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