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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罷工 水電、證金周邊行業入列
2009/04/17 13:18:20瀏覽423|回應0|推薦0

·          2009-04-17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動二法,除軍公教以外,一般行業均有罷工權,但水電及證券金融周邊的證交所、期交所及財金公司等五單位均列為限制罷工行業,須提供最低服務條款才准予罷工;而電信行業允許罷工,但電信骨幹基礎服務,包括110119等語音服務,不得中斷。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會後記者會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簡化罷工程序,只要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就能罷工,不必召開會員大會決議。

     王如玄說,去年勞資訴訟約25,000件,其中有9成幾乎都是權利事項,過去都是訴訟方式解決,耗費時間,未來透過仲裁方式可獲迅速解決。若企業任意解僱勞工不當勞動行為,可採訴訟或由勞委會裁決解決。

     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不得罷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財金公司等,都是限制罷工行業,勞資雙方必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另電信事業一律都有罷工權,也未列入限制罷工行業,但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等,必須維持110119165112等基本語音服務的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對限制罷工行業若爭議權僵持不下,王如玄說,當事人一方可申請交付仲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議權。但一般行業罷工,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心有違反公共利益,也可以提出交付仲裁,而勞委會是最終強制仲裁的決定機關,不會有動輒不准罷工情況,同時會衡酌公共利益。

     至於工商企業關切過當罷工行為是否免責,副主委潘世偉表示,只要正當罷工爭議行為,在刑法都可免責。但若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對他人生命身體有侵害或侵害之虞的過當行為,沒有刑事的免責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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