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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權設仲裁機制 周四可望過關
2009/04/15 13:37:14瀏覽487|回應0|推薦0

罷工權設仲裁機制 周四可望過關

·          2009-04-15 

·          中國時報

·          【江慧真/台北報導】

勞委會主張勞工具有合法罷工權,但招致各界疑慮,六大工商團體今天更揚言到行政院見真章!據悉,行政院長劉兆玄兩周前已委由政務委員薛承泰召集協調,包括罷工權中爭議最大的金管會、經濟部、交通部,終於得出最大共識,保障勞工罷工權之機制,但也設立須有第三者在場的「強制仲裁」原則,預計本周四行政院可望順利通過。

     據悉,罷工權牽涉單位甚廣,勞委會版本一出,幾乎各部會跳腳,包括金管會、交通部、經濟部和教育部等,薛承泰兩周來幾乎「上午一場、下午一場」,場場協調都出現瓶頸,但由於這是馬大選政見中所強調的精神,最後終於在本周最後一輪協商中,得到最大公約數。

     儘管六大工商團體今天將會見劉揆,希望基於勞資和諧下,能限制罷工權的行使範圍,但據悉,劉揆認為,這是各部會積極努力協商的結果,已經把所有的可能性都考量進去了,會盡全力和工商界說明溝通,但基調不會改變。

     勞委會最後和經濟部的協調版本,將在法案中設計強制仲裁機制,若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金管會,認為員工罷工恐使公共利益受損之虞時,可建議將勞資爭議交付仲裁,凡進入仲裁程序,就不能行使罷工權。有這項「煞車閥」設計後,金管會、經濟部等不再強力反對,經濟部並增列大眾運輸、銀行及石油等行業為限制罷工對象,勞委會也有所讓步。

     據指出,本周四勞委會將提報行政院院會,若無爭議可望順利過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將明定,禁止罷工對象包括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對於限制罷工行業,將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之事業為主,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周邊單位包括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台灣集保結算所等。

罷工涉公共利益將強制仲裁

·          2009-04-15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六大工商團體今天下午將拜會劉揆,表達對溫減法及週四院會擬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修正案的疑慮。據悉,行政院週四院會仍將如期通過,但關於罷工權部分,政院已設計一套強制仲裁機制,可望有效控管部分產業罷工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傷害。

     行政院今天對六大工商團體訴求相當重視,將在會後召開說明會。對六大工商團體關切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法案,政院並沒有讓步妥協跡象。官員說,19年來法律並未限制罷工權,但台灣工會從未行使罷工權。

     劉揆昨天傍晚與勞委會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交換意見,了解六大工商團體訴求的重點。會中,政院高層表示,溫減法是馬蕭政見一定要兌現,不會立即衝擊到企業界。

     高層指出,未來立法後會分三階段達到碳排放減量期程目標。第一階段是強制盤查登錄,並由企業自願減量;第二階段是碳排放量抵換交易,第三階段才實施總量管制,強制核配排放權。全國能源會議分組有共識,對碳排放減量目標2016-2020年達2008年水準;2025年回到2000年水準。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罷工權,六大工商團體希望限制。對此,勞委會與經濟部協調結果,在法案中設計強制仲裁機制,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員工罷工,恐使公共利益受損之虞時,可建議將勞資爭議交付仲裁,凡進入仲裁程序,就不能行使罷工權。

     這項設計讓金管會及經濟部大感安心,不再反對罷工權,同時經濟部要求增列大眾運輸、銀行及石油等行業為限制罷工對象,勞委會沒讓步。

     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禁止罷工對象包括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限制罷工行業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之事業為主,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周邊單位包括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台灣集保結算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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