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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鬆綁莫見怪
2009/03/24 14:44:46瀏覽332|回應0|推薦0

˙2009-03-23

˙立報社論

   勞委會通過《工會法》與《勞資關係處理法》修正草案,將罷工條件法制化,向世界各國的罷工標準看齊,例如罷工投票採無記名,過半數會員同意即可發動罷工;在罷工合理範圍內民事、刑事及集會遊行法全不適用。另外,公教人員也可以組織工會,但仍禁止罷工;水、電、燃氣及醫院等與民眾生命、民生攸關的行業,勞資必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得罷工。如同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所言,「台灣脫離世界太久」,現在只是加緊腳步追上罷工最基本的要求。

       
罷工不是「不做工」,而是要中斷生產與服務,拉起罷工封鎖線,禁止資方以替代勞動力繼續生產或提供服務,因此,破壞生產設備、限制其他勞工進廠工作,或是資方入廠搬貨等違反民、刑事法與集遊法限制的行為,本來就是罷工的必要內容,是勞工迫使資方對等談判的利器,若不如此,何曰罷工?然而,修正草案仍限制公教人員罷工,且部分行業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罷工,等於有名無實。我們認為除了正式任用的公務人員之外,其餘都應比照其他行業鬆綁,允許擁有完整的罷工權。

       
產業民主是民主化的重要實質內涵,資本如何投資、怎麼佈局生產,與勞方的工作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本來應該由兩造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不能任由資方獨斷獨裁、片面決定,而勞方只能被動接受關廠、裁員與減薪的後果。換句話說,若產業成為民主的化外之地,則民主化只剩投票選舉的空洞形式。法律上對罷工限制的鬆綁只是前提,勞方的組織實力,才是產業民主能否落實的關鍵,如今無薪假、彈性雇用肆虐,勞委會要是真誠的希望追上世界腳步,就應該捍衛有利於工會組織、勞方團結的勞動體制,而非徒然在法律上賦權,對現實中勞方力量羸弱不堪置若罔聞。

       
至於工商團體及其他政府首長視罷工如洪水猛獸,出言不遜,指罷工為不理性行為,實在是少見多怪,令人貽笑大方。諸如衛生署長葉金川聲稱醫院罷工將影響病人權益與安危,即自曝其短,不瞭解事實上醫院逐利,對醫療勞動體制的破壞,影響病人權益與安危之鉅,絕非罷工可相提併論;反之,保障醫療人員的權益,正是維護病人權益的根本。如井底之蛙的台灣資方與高官,對罷工鬆綁莫再見怪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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