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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爭議 罷工條件法制化
2009/03/22 00:13:25瀏覽628|回應0|推薦0

解決勞資爭議 罷工條件法制化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2009.3.21

勞委會昨天通過工會法與勞資關係處理法的修正草案,副主委潘世偉說明,相關修法的目的是尋求勞資關係的穩定,並非鼓勵罷工。他還強調,國內相關法令數十年未改,「台灣脫離世界太久」,反而對社會與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潘世偉指出,目前國內法令對於罷工的規範,只有工會法第廿六條的簡單規定,這次將相關規範都畫入勞資爭議處理法。未來只有關於雇用關係的勞資爭議,才能夠發動罷工,不允許其他理由(如政治性)罷工。

在發動罷工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過程至少廿天至四十九天。調解失敗,工會才能對罷工發動表決:以往規定是召開會員大會投票,但是許多公司員工散布各地,聚在一起開會的困難度很大,而且勞工也擔心被「秋後算帳」,因此將表決方式改為無記名投票。如果贊成者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就可以發動罷工。

至於哪些行業不可以罷工?未來公務員與教師可以組織工會,不過公教人員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還是無權罷工。至於跟人民生命安全相關的行業,包括水、電、燃氣、醫院,勞資必須要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規定一旦罷工時如何維持最基本服務,否則也不准罷工。

對於不能罷工的行業或是勞方不想罷工,但發生勞資爭議或主管機關認為爭議情節重大,就採仲裁解決。勞委會未來將仿效先進國家的作法,建立「獨任仲裁人」與「獨任調解人」制度:勞委會將遴聘具有專業的人士仲裁或調解。

潘世偉強調,修法「是為了不要爭議,絕不是要發生爭議」,希望外界不要當成洪水猛獸。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勞委會研擬大幅鬆綁罷工規定,工商團體昨天表示,「不要造成勞資對立」;也有業者大呼「不可思議」,表示政府這麼做是要逼企業主上街頭。六大工商團體擬與勞委會溝通,希望不要讓罷工變成勞方處理勞資爭議的「家常便飯」。

全國工業總會表示,全球景氣不好,不是企業願意惡意裁員或是放無薪假,現在已經有勞基法給予勞工保障,勞資問題本來就該雙方自行坐下來好好協商,政府不該鼓勵勞工以「罷工」這種不理性的方式來解決勞資爭議。

全國商業總會表示,景氣不好,資方也面臨訂單、業務下降等經營壓力,在產能利用率降低下,政府若一味地鼓勵勞資對立,最後就是逼得資方關廠歇業,造成更多的失業人口。

有不願具名的企業主聽到勞委會要鬆綁罷工規定,大喊「不可思議」,這位企業家說,上次勞委會說要拿錢給勞工打官司、現在又鼓勵他們罷工,根本是看勞方的選票比較多。

罷工鬆綁》六大工商團體 推動翻案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2009.3.21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昨(20)日表示,鬆綁罷工法規將破壞台灣勞資和諧的典範,變相鼓勵勞工罷工,製造勞資衝突等,萬一罷工風氣甚囂塵上,就會影響經濟成長。

商總及工總近期將召集六大工商團體,先與勞委會溝通,再向行政院反映工商團體的立場,力阻勞委會的草案版本,到立法院闖關。

勞委會修正勞資爭議法草案的內容昨天出爐,大幅鬆綁罷工法規。

張平沼以「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形容勞委會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他認為,台灣勞資關係和諧,向來引以自豪,堪稱典範,這次金融海嘯重創產業及勞工就業,也未引起大規模的勞工抗議暴動,勞委會突然通過該修法草案,該人匪夷所思。

他舉無薪假為勞資和諧最佳處理例子,資方接不到訂單難以運作經營,只好節省成本,但又顧慮員工的就業權益,以無薪假作法兼顧兩者;勞工也能共體時艱,了解大環境不佳,寧可先保住工作,勞工仍抱有希望,勞資共盼景氣復甦

若以該草案其中一項主張,權利事項爭議如欠薪、加班費爭議等都可以罷工;張平沼說,該草案若早一點公布,說不定勞工受到鼓譟,認為無薪假就是「欠薪」,勞工走上街頭罷工,對台灣經濟於事無補。

他觀察勞委會近來的動作,可能因失業問題特別拉攏勞工,但相關政策事前未與工商團體、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溝通,過去勞委會曾找數個勞工團體、工商團體及經濟部等代表,共同研議當前問題,但目前部會主動聯繫及溝通能力不佳。

張平沼強調,失業問題非僅是企業主,「不是給勞工爽,就可以救失業」,他認為,走上街頭罷工像是走回頭路,有損台灣勞工的素質。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常務理事何語表示,在民主自由國家中,員工有主張權益的權力,工總尊重該修法草案,但修法的幅度太過寬鬆,若要放寬,建議應以漸進式進行。

何語認為,罷工法規短時間內鬆綁幅度過大,恐對公營及國營事業影響較大,大多民營公司與工會互動不錯,彼此應有共識,共求公司的共榮。

【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

政大勞工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昨(20)日表示,工會法修訂草案中讓同一產業內勞工可跨企業組產業工會,他個人表示悲觀,因認為目前企業勞工習慣,勞方多採自掃門前雪態度,對共組工會意願恐有限。

勞委會則表示,不同企業勞工共組產業工會,修正法案解釋傾向牽涉共同利益的事,例如多家公司共同因某原因實施無薪假,並以此為罷工原因; 至於不同公司團結對抗單一公司例如調薪事件,依法無法成立。

林佳和表示,限制關於生命的四大產業罷工,需簽訂必要服務條款,但他批評,此條款應由政府強制規定,由勞資合議並不妥當,因為將牽涉到雇主是否讓步、勞資談不攏的棘手狀況。

林佳和說明,新案中對於罷工行為不需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變革,其實僅是符合現狀的作法,並無更加開放。他表示,雖然透過會員大會程序繁雜,但目前政府也已同意以視訊等方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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