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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22:06:45瀏覽226|回應0|推薦0 | |
2015-04-30 03:55:3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店區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自103年5月20日起連續二年,中小企業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需符合之要件如下: (1)自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2)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3)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 (4)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5)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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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