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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23:23:27瀏覽173|回應0|推薦0 | |
「公司治理」理念,近年來受重視之程度日益增加。自2002年上市公司審議過程中首度引進獨立董事為其濫觴以來,至今已歷時十餘年。只是,過去十多年來,重大弊案、掏空等事件卻仍舊頻傳。去年多家知名上市公司更是引爆食安危機與違法排放廢水等醜聞,造成社會極大恐慌。在在足以證明,當前台灣距離真正公司治理的落實,仍有很長遠的道路要走,也證實現行外部獨董所能發揮的防腐效果,有其制度上的盲點。 這些上市公司掏空案影響層面通常極為廣泛,因企業資金取自社會大眾,公司成敗早已非僅影響經營者個人,不但攸關社會大眾利益,更波及員工生計。 歸根究柢,當前外部獨立董事受限於其仍為公司外部人員,且普遍以兼任性質居多,獨董實際上很難全面並完整掌握該企業之組織運作各環節以及營運實況,因此實務上,許多外部獨董僅從每次董事會前掌握有限書面資料,作為會議中需在短時間內做出決策判斷的依據,能夠發揮監督與防腐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 若要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歐盟各國已廣泛實施的工會/員工參與董事會之制度,應該是引進的時候了,可以透過修法全面法制化,以推廣至上市公司。 透過勞工參與董監事強化公司治理,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立論基礎在於,一來員工來自企業內部,對企業內經營流程與運作模式必然較為熟悉,同時更易由下而上掌握並反應來自基層訊息,對董監事決策討論事項之判斷能力與敏銳程度亦較高。 再者,勞工因其工作權必然建立在公司長久穩健發展的基礎上,通常較經營管理團隊更在意公司永續經營,也更可能夠扮演積極主動防腐與防弊的角色,進而確保企業善盡其社會責任與道德良知。 最後,在目前台灣社會一片薪資停滯、企業獲利遲遲無法讓多數勞工雨露均霑困境下,讓員工參與董監事更可發揮提升勞動者總體薪資關鍵性的助力。 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的調查報告,歐洲經濟區域內的31個國家當中,有多達19個國家有讓勞工/工會代表享有一定程度參與董監事層級會議的權利,當中包括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存在讓勞工廣泛參與企業董監事會的制度設計。 基於此,我們呼籲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朝野兩黨,支持透過修訂證交法第十四條,增列讓勞工得以參與董監事會之制度性創設的訴求,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分享、擺脫低薪困境的最後一哩路。(作者張緒中為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召集人、黃北豪為中山大學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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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