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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藍委蔡正元 預定2月14日投票
2015/01/07 19:59:37瀏覽134|回應0|推薦0

2015-01-07 聯合報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台北市選委會昨天通知中選會,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署書五萬九千分,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中選會預計十九日通過罷免案宣告及罷免流程,預定農曆春節前的二月十四日舉行罷免投票。

若這次投票結果蔡正元被罷免,將是我國選舉史上,第一個遭罷免的立委。

中選會官員表示,過去對立委的罷免案共發生過九件;其中提案兩件、連署有七件,七件成案的僅五件,包括核四議題遭連署罷免的立委有四件,另一件是罷免前立委魏鏞,但罷免投票結果,人數都不足,未成立任何罷免案。

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細明昨赴中選會會商罷免案的流程。他告知中選會,第四選區法定連署人門檻三萬八千九百三十九人,查對結果已確定超過門檻,將進入下一階段罷免程序。

黃細明表示,台北市選委會今、明兩天將把查對結果行文中選會。中選會預定十九日開委員會,確立罷免案成案宣告,並通過罷免投票公告、罷免投票日的選定。

依選罷法,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案,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答辯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投票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三十天內完成作業。由於程序上不能拖過春節,中選會初步選定在二月十四日投票。

中選會說,現行選罷法,罷免案與選舉案不同之處,在於罷免案不能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也就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但在野黨認為,選舉、罷免應「等值」,將在今天內政委員會提案修法。

【沃草】選罷法修法重大進展:罷免可宣傳

2015-01-07聯合新聞網

今(7)日上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相關條文進行審查,立委與列席官員達成共識,刪除第86條中「罷免活動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未來公開宣傳罷免可望獲得法律保障。然而,因選罷法相關規定限制,即便第86條修正案於本會期通過,並不溯及在法案通過前已提出的罷免案,也就是此次立委蔡正元罷免案仍適用現行法規,不得進行宣傳。

「割闌尾」行動近日獲得重大進展,經台北市選委會確認後,立委蔡正元罷免案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將進入第三階段之「罷免投票」。今日上午,內政委員會由民進黨召委李俊俋擔任主席,邀集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86條、第110條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委員會一開始,隨即進入協商。主席李俊俋首先就「選罷法」第五條中有關「完成罷免『法定程序』(例如取得連署書並送交中選會)截止日,遇周六、日,國定假日等『不予延長』」規定進行討論。中選會代理主委劉義周於協商時表示,有關「截止日」的規定並非只針對罷免,同時適用於選舉,若修改,將牽動與選舉相關之條文,影響層面廣大,不建議修改。李俊俋徵詢在場立委同意後,裁示第五條不予修正,隨即就爭議性較高的第86條「禁止罷免宣傳」進行協商。

依照「選罷法」第86條現行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另外,第110條則對「宣傳罷免」訂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則。此兩項法條被「割闌尾」等公民團體視為對公民獲得完整參政權,尤其是對行使「罷免權」的嚴重限制,更嚴重牴觸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去年九合一大選前,中選會公開宣稱「割闌尾」團體於投票所外擺攤宣傳罷免連署「涉及違法」,其法源依據即是「選罷法」第86110條。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人在提案中質疑,「禁止罷免宣傳」剝奪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立委周倪安也於上台說明提案時指出,第86110條是「選罷法」於民國72年進行修正時增訂的條文,屬戒嚴時期限制罷免案思維下的法條,「早已不合時宜」。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回應表示,同時禁止「罷免」與「阻止罷免」進行宣傳活動的原意,是要避免提議罷免方和被罷免者發生衝突的局勢,但對於立委提案質疑,亦認為有就修法進行討論的必要。

有別於選前指「割闌尾」涉及違法的態度,劉義周則是於協商時表示,「禁止罷免宣傳」的法規的確是不合時宜。不過,現行「選罷法」僅有針對選舉宣傳活動該如何進行、規範的相關條文,但關於「罷免宣傳活動」的法律條文,卻僅有第86條「禁止宣傳罷免」。因此,劉義周指出,配合「罷免宣傳」合法後的相關配套條文,目前約計有20多條需要修正擬定,要求委員會能給相關部會時間進行研議。

內政委員會最後達成決議,朝野立委、中選會對刪除第86條中「罷免活動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條文達成共識,法案已完成初步審查送出委員會,配套措施由內政部帶回研議,兩周內必須完成,屆時將合併第86110條修正案送黨團協商,確認後即可交付院會等待進一步審查。若此次提出之「選罷法」修正案通過,未來罷免活動進行宣傳將可望除罪。

不過,因「選罷法」第131條規定「修法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提出的罷免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目前已確定進入第三階段,並傳出可能於214進行投票的立委蔡正元罷免案,仍適用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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