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污水處理設施
受託操作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100戶(含)或500人(含)以上社區使用)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七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暨說明
一、消費者得要求在契約簽訂前,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ㄧ第一、二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
(二)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宜準備簽收簿,供消費者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本契約範本適用之對象:
社區係指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100戶以上之住宅。凡提供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業務之企業經營者,均屬之。
三、本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及消費者參考。
本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消費者在不牴觸法律強行規定下,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與業者磋商,予以增刪修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四、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如以廣告招攬業務,廣告內容雖未納入契約,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仍應對其廣告內容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無論契約有無包括廣告揭示之內容,消費者均得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履行廣告中之承諾。惟消費者在簽約前,應先確認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及實際情況是否符合,如業者有此承諾,消費者應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給予書面承諾,妥為保管,以免權益受損。
五、消費者與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簽訂之契約內容,不以見諸於書面者為限。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更規定,該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契約之內容,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故凡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與消費者曾經溝通達成共識之內容,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均依法發生效力。
六、消費者得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交付書面契約所未包括之一般條款影本。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予契約之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消費者有此影本為據,較易於清楚雙方權利義務之範圈,而減少紛爭。
七、在本契約成立前及屆滿前,消費者得邀請各業者進行受託操作服務之評估,以供消費者為締約、續約或更換業者決定之參考。
八、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節錄如下表所示: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節錄)
規模 管制項目 | 流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 | 流量小於250立方公尺/日 |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 6~9 |
水溫,℃ | 攝氏38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攝氏35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
生化需氧量(BOD), mg/L | 30 | 50 |
化學需氧量(COD), mg/L | 100 | 150 |
懸浮固體(SS), mg/L | 30 | 50 |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 200,000 | 300,000 |
註1:若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其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增加「氨氮(最大限值:10.0 mg/L)」及「正磷酸鹽(最大限值:4.0 mg/L)」。
註2:本表係引用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新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時,則應以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註3:其他未列項目請自行參閱「放流水標準」。
注意事項:請審慎研議後始簽訂。
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環保主管機關管制編號: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所屬社區之污水處理設施委託乙方負責操作維護,經雙方協議訂立條款(如下)互為遵守。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操作維護地點 社區污水處理設施 地址: | 訂定受託操作維護地點 |
第二條 受託操作維護範圍 本契約所稱受託操作,係指甲方委託乙方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操作管理其污(廢)水(前)處理設施。 | 訂定受託操作維護範圍。 乙方於最近一年內,如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甲方不得委託乙方代為操作污(廢)水(前)處理設施。 |
第三條 操作維護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日。 | 訂定契約執行期間。 |
第四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服務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平均每月新台幣 元,計價清單詳如附件一,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二(甲方按月給付乙方服務費用 □含水肥污泥清理費用。 □不含水肥污泥清理費用,水肥污泥清理費用於清理當月檢據請款)。 乙方應檢附當月工作成果相關文件並開立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據抬頭應註明甲方名稱)送交甲方,甲方於認可後於當月(或是下月) 日前給付乙方,付款方式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由甲方匯入乙方所指定之郵政劃撥帳號或銀行之帳戶(帳戶名稱: ,帳號: ) □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 □其他方式 。 | 訂定服務費用計價及付款方式。 |
第五條 乙方工作內容 污水處理設施之機械設備運轉操作,須依系統操作維護手冊進行。如甲方無法提供該手冊,或提供之手冊不完備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完成該手冊之內容,據以操作系統設備。該系統操作維護手冊亦應作為本契約之附件,以為操作維護之依據。 經常性之維護檢修、調整監控、耗材更換及機械鏽蝕部分之保養,須依系統操作維護手冊辦理,並按次將操作維護結果以書面記錄之。 乙方應協助甲方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為下列檢測及申報: 一、原污(廢)水水質檢測 □每六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500戶且污水產生量達100公噸/日以上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每年檢測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二、放流水水質檢測 □每三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500戶且污水產生量達5000公噸/日以上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社區服務戶數大於500戶且污水產生量達2000公噸/日以上應設置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每六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500戶且污水產生量達100公噸/日以上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每年檢測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三、協助甲方向當地環保局申報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情形,申報表如附件三,申報期限為 □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各乙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500戶且污水產生量達100公噸/日以上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每年一月底前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污水處理設施水肥、污泥之清除,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每年依附件一之約定,委請合格之水肥污泥清除業者,進行水肥及污泥清除。 □不含水肥污泥清除,惟如甲方另找第三人操作水肥污泥清除時,乙方應在場督導第三人操作合於專業清理,若未採乙方之專業意見致污水處理設施之損害,乙方不負責。 依維護頻率執行維持放流槽餘氯0.2~0.4 ppm濃度之消毒工作。若以液態加氯消毒(漂白水),則應提供12%之次氯酸鈉消毒劑;若以固態消毒(次氯酸鈣、氯錠),則應提供固態藥劑(如氯錠),純度不應低於75%。 污水處理設施異常狀況處理或故障排除;若需更換污水處理設施或其零配件,乙方須提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維修建議表如附件四,供甲方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之異常狀況或故障排除,如依法令規定須向當地主管機關通知、報備或提出書面報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 | 訂定受託操作業者工作內容 設備操作須依據系統操作維護手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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