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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與國際接軌之盤查登錄方式 奠定溫室氣體管理之厚實基礎
2010/09/13 09:16:15瀏覽518|回應0|推薦5

為建立業者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有一致性的作法,並確保登錄資料或後續減量額度核發之正確性,環保署已於99年9月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盤查及登錄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管理原則)。未來業者如欲向環保署申請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而須提報盤查登錄資料,或是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承諾進行盤查登錄作業,亦或是參與政府輔導之盤查登錄作業者,均有明確規範以資遵循。

        環保署表示,本管理原則係參考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精神及相關國際規範訂定。未來業者之登錄資料如需經由環保署認可,除須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064-1「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及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指引等相關規定,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及排放量清冊外,並須經由查驗機構查證通過,且依登錄規定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登錄其排放量清冊,及上傳盤查報告書及查證聲明書。至於本管理原則發布前已完成盤查之登錄資料,則需進行補查證作業。

        鑑於盤查登錄作業為國際間推動溫室氣體管理能力建構之基石,環保署自93年以來,亦積極建構我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等標準化作業程序,於96年7月正式啟用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提供產業上傳盤查資料外,並完成編撰「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指引」及「溫室氣體查證指引」,置於登錄平台供各界參考使用。截至99年7月底為止,共計有256家廠商自願上傳溫室氣體盤查資料,其中範疇一(來自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約占工業及能源部門總排放量74.6%,顯見我國主要排放大廠已具備盤查登錄作業之基本能力。預期透過本管理原則,可進一步確保業者執行之盤查登錄成果,符合國際可量測、可查證及可報告之原則,促使我國溫室氣管理方式與國際接軌。

        為協助業者熟悉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方式,環保署將針對高耗能產業辦理25場次產業盤查登錄現場諮詢輔導,同時,預計於9月開始陸續於北、中、南區辦理4場次以上之盤查登錄教育訓練會議,另亦已設立輔導專線(電話:(02)2775-3919 分機 245),將透過多元化管道宣導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法,提升產業低碳競爭力。本管理原則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有意參採之業者,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減管理室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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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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