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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刑事 補呈上訴理由續(五) 狀
2013/04/22 16:52:02瀏覽54|回應0|推薦0
藏傳佛教非佛教 | 官司專區 | 佛教正覺同修會全球資訊網

刑事 補呈上訴理由續(五) 狀

案 號:一○一年上易字第二五三八號

股 別:子股

上 訴 人  蕭○○     均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秀卿律師

為被告涉嫌加重誹謗案件,依法補呈上訴理由續(五)狀事:

一、 正覺刊文最後一段文字「達賴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的大慈大悲都哪裡去了?」並非無所本,原判決認達賴喇嘛基金會刊登文章,均無一係在指訴被告抑或正覺基金會川震捐款即與大陸官方往來一事,顯然未能審度客觀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一) 查,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之網址http://www.tibet.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684所刊登之台灣圖博之友會一月十九日新聞稿第二行以下記載「台灣圖博之友會認為這是背後有政治動機的行為,是假宗教之名行政治污衊之行徑,呼籲社會各界予以譴責」、「圖友會表示,從廣告內容來看,此廣告完全不涉及宗教義理之辯,只以詆毀、攻擊、抹黑之能事,一派胡言,卻花大筆經費刊登廣告,其動機非常可疑,令人不能不懷疑此舉係有特定資金奧援,目的在污名化藏傳佛教達賴喇嘛」,倒數第四行以下記載「...該團體近年來亦前往中國大陸,由其官方出版社出版其詆毀藏傳佛教之書籍,近年來更和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往來密切,這關係和其今日之舉是否有關聯,令人質疑」。惟查,該自稱台灣圖博之友會的圖友們,在無任何證據情況下,竟然在自訴人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網址指摘正覺基金會有特定資金奧援,呼籲社會各界予以譴責,嚴重詆毀正覺文教基金會,並誣指正覺基金會近年來與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係密切,嚴重損害正覺文教基金會聲譽,正覺基金會為捍衛自己權利,當然必須駁斥該不實報導。

(二) 蓋由於正覺基金會曾經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當時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曾頒發感謝狀予正覺文教基金會代表人,相關資料均刊登於正覺基金會網站(參上證十七)及月刊,而正覺基金會與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往來也只有這一件事,故被告認為刊登該文指稱正覺基金會與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往來密切之人,應已從網站或月刊知悉正覺基金會川震捐款一事,卻又藉此誣指正覺基金會和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往來密切,正覺刊文才會質疑允許刊登前開文章的西藏宗教基金會的代表人達瓦才仁,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是正覺刊文前開文字實非無所本,乃原審判決竟於原判決第十頁第十六行以下載稱:「惟觀諸上開網路文章內容,僅係質疑正覺基金會受大陸官方之奧援...然綜觀其文章之始末,均無一係在指訴被告抑或正覺基金會川震捐款即係與大陸官方往來密切一事...」云云,顯然未能審度客觀情形,並片面採納達瓦才仁之證述,非惟有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有採證不當之違誤。

二、 就原判決「事實上爭點」之爭執事項:

(一) 上訴人不知達賴喇嘛來臺行程是否均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安排,並支付各項費用。

(二) 上訴人完全不知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是否有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臺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取款項。

(三) 上訴人撰寫「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二篇文章,並無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名譽之故意。

(四) 「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一文之最後二段並無「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臺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

(五) 正覺刊文並無影射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臺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為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

(六) 正覺基金會並未攻擊西藏宗教、文化,亦未在報紙刊登攻擊西藏的文章。

(七) 達賴喇嘛為八十八年八月八日莫拉克風災來台,是否足以撫慰受創災民之人心,令人堪疑?此有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人間福報社論「本土宗教長期耕耘不容漠視」(參上證十八)一文,可得印證。

(八) 正覺刊文未指訴自訴人二人係藏傳佛教之既得利益者,亦無影射自訴人二人辦理達賴來臺祈福法會,從事斂財一事(參原判決第十頁第四行至第六行),原審判決如斯認定,不知何所本?

(九) 自訴人西藏基金會主辦達賴喇嘛受邀來臺舉行祈福法會一事,非屬公眾週知之事。

(十) 正覺基金會刊登「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文章之動機並非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目的。

(十一) 本案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阻卻違法事由。

三、 爰特補呈上訴理由續(五)狀,祈請

鈞院鑒核,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或另為無罪之判決!

     謹   狀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上證十七:正覺文教基金會網頁乙紙。

上證十八: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人間福報社論。

(上列均係影本)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具 狀 人  蕭○○

           選任辯護人  陳秀卿律師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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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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