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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4 22:50:33瀏覽56|回應0|推薦1 | |||
引用出處: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headline/15 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函 本會代碼:763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附 件:
「刑事自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 回應「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 正覺教團對於邪淫藏密不實抹黑(紅)之公開辨正、 各國菸品健康警示圖文10張、 《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發言人的連篇謊言》DM、 「對正覺教育基金會、佛教正覺同修會於所在地大樓外牆所做的社會教育廣告之意見和看法」問卷調查分析。
主旨:
本會秉持成立時為積極推廣社會教育、維護善良公序良俗以謀求大眾福祉之初衷,所為一切皆未違背法令且符合本會捐助章程,但遭 鈞部持續來文阻撓、否定與打壓本會推行社會教育、社會公益之善行,敬請 鈞部回示: 鈞部是否支持邪教繼續妨礙風化違背善良風俗?是否維護邪教的宗教推廣自由?是否漠視或反對廣大民眾有知曉真相的權利?
說明: 一、
復 鈞部臺社(四)字第0990221507號、0990226273號、0990924637號、1000012503號、1000017280號、 1000070513號、1000075742號、1000090294號、1000148256號、1000210511號、1000212385號、 1010025235B號、1010015216A號函。
二、
本會100年1月17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02號函已遵旨改善本會外牆廣告諒達。除本會董事長等人已於100年5月5日面呈 鈞部社教司諸位長官藏傳佛教是邪教本質之相關資料(包括《達賴真面目》、《狂密與真密》、《廣論之平議》等書籍,以及「喇嘛的無上瑜伽就是女信徒性交」DM、解密快報、達賴基金會出版《西藏佛教的修行道》)外,另於100年5月14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05號函寄臺北巿政府民政局「喇嘛性侵新聞 或 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副知 鈞部,並經常電話向承辦詹專員表明本會立意良善、所做為社會教育;今再申詳本會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極深廣無可推翻,本著取之於社會、全部用之於社會的精神,謹向社會大眾貢獻出一小部分研究藏傳佛教的本質是邪教的成果,努力進行社會教育。本會由許多社會賢達人士組成,包括學者、法律專家、大學教授、教師、公務員,對佛學及哲學的研究成果及深入廣大之程度,當代佛學界、佛教界及哲學界已經無人可以質疑或推翻;本會並一向遵循法律規範,一切文宣皆已先經多位法律顧問審核後確認無違背任何法令、並符合本會設立之社會教育宗旨後發行,言正行端,無可非議者。今觀 鈞部民國101年3月6日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公文附件,由 鈞部主動代為隱名應係漢藏友好協會或西藏人福利協會之檢舉文中,對本會及友會、友人等之相關文件或著作,以抄前略後之斷章取義方式,誣告本會等人士行為不端邪淫之事,已涉及加重毀謗,應請 鈞部提供原文或未隱名之影印本予本會,以便本會提出告訴,於法庭上釐清事實,並公佈給社會大眾知悉,敬請 鈞部慎勿誤認事實而廁身助成共犯之倫。
三、
鈞部臺社(四)字第1010025235B號函示,要求說明本會資金來源,實所費解。本會所有資金來源,皆由本會董事、學員們及其他認同本會善行的民眾們發心捐款,每一筆收入皆開立收據徵信,並自成立後每年皆受合格會計師事務所稽核簽證,壹以合法遵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辦理,並呈報 鈞部審核。從未曾接受本國政府或任何一個國家的官方資助;所有執事不分上下,全都是義工,不曾支領過薪資、車馬費或任何款項;由本會諸升斗小民學員的傾力資助,教育社會大眾遠離違法悖善之邪教及其輪流性交、亂倫、性侵害。 本會每年詳細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皆呈報 鈞部,並皆承收 鈞部之同意備查函。何以 鈞部函示本會謂資金真實來源有所疑慮?是否 鈞部公務繁冗未及遍視報部資料,而有上開疑慮?又,大函附件不清不全,敬請提供完整詳細資料,究係 鈞部捏造緣由而來函?或係真有檢舉者? 鈞部應列舉檢舉者之身分及所檢舉之事實告知本會,以便本會據實改正;若是謊言誣告亂舉者,本會即應再對該誣告之團體或個人提出毀謗告訴,究明其責、釐清真相。並呈上本會已經進行中,對捏造事實作不實指控之惡質藏傳佛教團體提出告訴之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本會官網上公開回應「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污衊攻擊」謗文1~5,以供 卓參。
四、
鈞部100年6月2日臺社(四)字第1000090294號、5月12日臺社(四)字第1000075742號、5月9日臺社(四)字第 1000070513號、101年3月7日臺社(四)字第1010015216A號函,指責本會外牆高樓電子LED看板云云,本會除執行長等人已於5月5 日當面向社教司諸長官口頭報告外,另本會承辦人再向承辦詹專員電話中報告,並於100年6月16日(100)正覺教基字第100010號函復臺北巿政府民政局、並副知 鈞部:「圓山捷運站外高樓『LED看板』、『電子看板』,非本會所有、所設。」不審 鈞部何以再來函質問?何以張冠李戴而馳曠公務、浪費公私資源作此無謂之公文往返?
五、
鈞部諸來文所述:「應釐清教育基金會應有之角色與功能,並應注意不得違反法律規範,避免涉及攻擊他人或團體之名譽,以免造成他人權益侵害;及於推動相關業務時,應依本部相關公函意旨,本於教育目的,尊重不同宗教信仰自由,並留意刊登文字勿有引起巿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之情形在案。」敬覆如下:
1. 本會所為一切皆是社會公益與社會教育,為提升社會大眾對佛學、哲學的品質,無私毫不符宗旨,更無私毫違背法令處。本會以對內明哲學與藏傳佛教根本教義所作之學術研究豐碩成就,救護民眾免於被藏傳假佛教所欺騙,揭發藏傳佛教邪淫教義之本質,為教導民眾認清藏傳佛教是仿冒佛教及邪教的事實,以避免民眾在不知情下被誘姦或被強迫與喇嘛合修雙身法,更避免臺灣男性被喇嘛暗中戴上綠帽子、女性被喇嘛性侵而暗夜哭泣,正是為警政單位維護民眾家庭和樂、為 鈞部及相關單位關心的培養兒童青少年有健全人格發展的成長環境,實乃用心良苦。為令大眾廣知藏傳佛教屬於仿冒宗教、喇嘛不是佛教僧人的真相,讓民眾生起警覺心,應該對喇嘛傳播的淫穢教義審慎檢視,本會曾提供數十處文獻紀錄,提供 鈞部查核,茲舉壹例:為講經等所傳後密灌頂,謂由師長與自十二至二十歲九明等至〔謂須由師長與自十二歲至二十歲各種不同年齡之九位明妃,一一與之交合而同入性高潮中並觀樂空不二,然後一一射精於明妃下體中而收集存放在嘎巴拉中〕,俱種〔具備與九位明妃交合而收集混合成為紅白菩提——喇嘛與九位明妃混合後之淫液——俱有男女雙方之種子〕金剛〔此淫液名為金剛菩提心〕注弟子口,依彼灌頂。如是第三灌頂前者,與一明〔在前面第三灌頂中與一位明妃〕合受妙歡喜;後者,隨與九明等至〔後者則是隨即與九位明妃同入性高潮中〕,即由彼彼所生妙喜〔由那樣而產生妙喜,取得甘露為弟子灌頂〕(宗喀巴.《密宗道次第廣論》),以上藏傳假佛教的教義內容,明顯已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本國民、刑法等法律,亦不合乎受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規範。又藏傳佛教「廣論」中所謂的顯教修證,同於常見外道的意識心,而非佛教經典中說的第八識如來藏,本質即是外道仿冒佛教,推廣之後嚴重誤導佛教界的大法師與廣大信眾,實以常見外道之教義與身分而仿冒佛教,亦是在實質上妨害佛教;將來若再仿冒基督教、道教…等,都同樣是仿冒宗教者,全都不符合公平正義,也是嚴重欺騙社會之惡行,亦應加以披露以免社會人士在信仰上面受害,這也是本會應作而今已作的社會教育善行;不如是行,則是違背本會成立之宗旨。綜觀藏傳佛教的教義與行門自始至終都是假冒別的宗教,其教義與修行方法自始至終都與被仿冒的佛教教義無關,初始即是違法的仿冒行為;其教義又公然鼓勵喇嘛、信眾亂倫與姦淫幼女,殘害兒童、少年身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本會加以披露之一切作為正是負起社會教育責任,分擔 鈞部應負的社教責任,以此而免除民眾因為對密宗仿冒佛教的「雙修」、「金剛」、「水灌頂」、「瓶灌頂」的意涵都還不知道,將來就無法避免家人去作「男女雙修」,然後「受持」來自上師下體的「金剛性器」的「洩精水」,而被當作是「瓶子」被強制「洗淨灌頂」。教育社會移風易俗向上提升是 鈞部的職責,故本會從事的社會教育行為,是幫助 鈞部免除未作移風易俗的社教行為而在將來被輿論訶責的可能, 鈞部理應支持才是,如何反而倒行逆施要求本會停止極善之社會教育行為? 2. 本會本著教育基金會應教育及培養一般民眾民主素養、正確法治觀念的立場;令大眾周知藏傳佛教打著佛教招牌,行仿冒之實,以免被繼續被騙;可以了知喇嘛披著佛教僧人的外衣,假修行之名、行邪淫之實,欺騙社會而說男女性交的雙身法可以使人即身成佛,這與佛法的修行完全無關,卻騙人說是最高級的佛法的事實,令無辜的民眾免於受騙上當,讓臺灣這塊寶島免受邪淫、亂倫、性侵幼童、破壞家庭的喇嘛教的玷汚,這正是替 鈞部推行愛國教育、鄉土關懷、增加民眾資訊的知能,以及增長民眾思考及判斷力的社會教育正義之行。 鈞部為本國最高教育主管,不應不知我國歷史上,元明清代此種淫人妻女的邪教為害至深,例如《元史》中處處記載,此邪教亡國殘民之事實,例如:【宣政院使西僧哈麻】為了討元順帝歡喜,引進西番僧以秘密法雙身修法媚帝,為此哈麻之妹婿集賢學士禿魯貼水兒得寵於帝,朝廷成了君臣淫態百出之所,君臣男女整天沉溺於斯,元順帝自己猶嫌不夠,還要與眾人同樂,元順帝時常與母舅老的沙及兄弟巴郎太子等十人男女裸居一室,君臣共蓋一被。為此而【廣取女婦,唯淫樂是戲。】歷來史學家皆同意:認同喇嘛教廣行邪淫的教義,乃為元朝亡國主因之一;而清朝開國君王努爾哈赤則說:「爾蒙古諸貝子,自棄蒙古之語、名號,俱學喇嘛,卒致國運衰微。」皇太極說:「喇嘛等口作訛言,假以供佛、持戒為名,潛肆淫邪,貪圖財物悖逆造罪。」這些歷史事實 鈞部應非無知,即應主動通令所屬相關機構進行社會教育以免臺灣社會在藏傳假佛教的推廣下繼續向下沈淪;然 鈞部不但不曾推動此類保護民眾、維護公序良俗的社會教育,竟然反過來多次阻撓本會協助 鈞部進行社會教育的義行,實屬不當。 3. 本會義工所發放文宣,皆經多位法律顧問審核後發行,內容並無違背法令,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未能通解 鈞部何故不懂事實真相而誤信誣告者言,竟未提示法規條文而逕指本會違反法律規範?敬請 明示本會違犯何法何規?今者再呈「正覺教團對於邪淫藏密不實抹黑(紅)之公開辨正」敬供 卓參,以免 鈞部受到少數外籍人士假藉假民意之片面意見所蒙蔽。 4. 鈞部屢要求本會:「避免涉及攻擊他人或團體之名譽,以免造成他人權益侵害」,然 鈞部所垂示者,許與西方哲學家培根所言有所出入。所謂正確的知識即是力量,本會僅舉出確切證據揭發藏傳佛教喇嘛淫人妻女騙人說是佛法的修行的事實,未曾加以渲染,欲讓民眾充分瞭解藏傳佛教是邪教之後,懂得保護自己與家人。令大眾得知:藏傳佛教在「無上瑜伽」與「即身成佛」的美麗謊言後面,潛藏著男女合修「雙身法」的墮落斷壁懸崖(失去貞節、家庭破碎、家中兒童少年失怙)之秘密,純屬披露真相教育社會民眾,全都是說實話而無絲毫增添,無涉所謂「攻擊」,更無「侵害他人權益」;反而是保護他人權益,維護了所有臺灣家庭的名譽。設若仗義執言披露真相者等於「攻擊」、等於「侵害他人權益」, 鈞部公文中所說方為有理,否則即是無理之言;無理之言不應出之於名為教育部的 鈞部公文中,否則難免未來史家與今時社會輿論之公評。依 鈞部之邏輯,行政院衛生署及 鈞部實已侵害所有菸商之權益,亦涉及攻擊所有菸商,應與糾正;例如行政院衛生署與世界各國為維護舉國民眾健康,皆在菸盒包裝上標有各種警示圖文(如附件 5)。如以 鈞部函示精神之邏輯,是否行政院與世界各國都「攻擊」了眾多的菸商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妨害」和「侵害」了眾多的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權利與權益?於 鈞部核可的眾多出版社所出版的中小學健康與體育課本中,亦苦口婆心地教育兒童青少年抽菸對身心的危害,如:「菸:就是要賣給你一包謊言」,並教學生「勇於拒絶誘惑」、「勇敢表達拒吸二手菸」,是否 鈞部與 鈞部核可的眾出版社,皆聯合地「攻擊」了眾多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妨害」和「侵害」了眾多的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權利與權益?而 鈞部所轄的全國教師,也都聽從 鈞部的旨意,一起「攻擊」、「妨害」和「侵害」了所有的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的名譽、權利與權益,以及從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受益者的所有售菸商店名譽與權益?抑或 鈞部反對民眾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有關藏傳假佛教仿冒宗教、歛財、騙色、妨害家庭、危害受害者家中的少年及兒童失去家庭溫暖之事,本會此項披露真相保護臺灣社會之義行,請 鈞部明白指出,違背何法何規?
六、
本會不計一己之形象與得失,以維護社會大眾的福祉與權利為己任,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不懼躲在暗處的西藏密宗誣告者。彼輩從來不敢也無能力正面對本會提出其邪淫教義上和性侵行為上的質疑作任何回應,遑論從藏傳佛教的教義及學術、哲學層面前來辯論或造文辨析?此輩濫告者亦不敢循正常的法律途徑,而貫用社會大眾所公認不恥之抹紅與抺黑的手法,只能極盡厚誣本會與相關人士之能事,同時捏造假民意不斷對中央、地方各行政部門施壓、浪費國家行政、司法資源與人力,再於網路上散播詆毀本會言論,藉以損害本會的名譽、戕害本會全體學員與義工的權益,正是惡人先告狀,誠期 鈞部勿再無智誤信讒言,本會將依據 鈞部提供之資料,立即對此不實團體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又據 鈞部臺社(四)字第0990221507號函,乃是直接將誣告者對本會的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之控訴,轉為 鈞部公文主張之內容,形同 鈞部認同該不實檢舉函捏造之內容,今請示 鈞部是否意欲為邪教張眼?又如所函示:「宗教不宜指稱其他宗教之教義、科儀……但勿全稱指涉,以免有詆毀之嫌;宣揚宗教,不宜指涉他教……」者,完全不符事實與公平正義,本會所提示社會大眾者,乃是彼邪教教義嚴重違背本國法律與善良風俗者; 鈞部於此視而不見、都無所察,反而指責本會,實屬顛倒之言。另 鈞部曾於2月10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透過大眾傳播工具,散播不利藏傳佛教等行為,本部後續處理事宜」會議,會議名稱已將本會正大光明之社會教育善舉,誣構為「散播不利藏傳佛教等行為」,而竟完全未通知本會到場說明,會前會後亦從未主動通知本會召開此會議及會議內容,卻片面告知誣陷本會之「在臺西藏人福利協會」,敢請 鈞部明示: 鈞部是否支持該協會支持之邪教繼續傳播? 鈞部如是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教育部存在之宗旨?
七、
本會本於社會教育初衷,所為一切皆是社會教育,並依循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致力於避免不知藏傳佛教是邪教的事實的廣大婦女同胞成為喇嘛的性奴隸,揭露藏傳佛教的神話其實是千年大騙局,令其密而不宣矮化女性、誘姦女信徒的教義無所遁形。本會正是社會正義、普世道德的維護者與實踐者,更具備了正確價值的維護、錯誤喇嘛教認知的改革、良善社會風氣的倡導、全體義工社教服務之提供、為政府相關單位開拓與創新 鈞部早已應為的社會教育的角色功能,是應受 鈞部大力表揚而非應受 鈞部大力打壓的單位。
又,本會除推行社會教育外,亦致力於各類社會公益並支持 鈞部政策,例如:98年莫拉克風災時與友會立時傾囊響應 鈞部賑災,當年八月直接捐給 鈞部新台幣702萬5千元作為校園重建資源,由 鈞部總務司匯總公告為捐款最高團體(第二名團體則為三百萬元),十二月遂榮獲 鈞部頒發銀質獎團體榮譽;100年7月再捐50萬元響應 鈞部「全民攜手—不讓任何一個孩子失學」政策;其他如每年至少捐款30萬元辦理整個大溪鎮國中小清寒獎助學金……等社會公益善舉不可勝數。何期 鈞部對於多行善事之本會未曾稍賜青眼,至於仿冒其他宗教、多行邪淫、常常誘姦女信徒、導致學密家庭破碎、兒童失怙的邪教, 鈞部竟大力加以支持,反而來文不許本會披露真相教育社會大眾,竟樂於聽信妨害風化者捏造之片面假民意誣告言詞而凌壓本會?豈是身負教化任務的教育部所應為者?
八、
「在臺西藏人福利協會」、「臺灣漢藏友好協會」及「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斷章取義所為之不實指控,實乃為邪教張眼(詳附件6-《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發言人的連篇謊言》 DM),而非代表廣大的西藏同胞,更無法代表西藏民族。本會從無有歧視西藏同胞的行為、更不曾羞辱西藏民族,對於西藏文化多所深入研究,已出版各種書籍達數十種,發行達數百萬冊,遠及海外歐美;故本會一向是秉持對西藏地區、西藏民族、西藏友人的尊崇好感,認同廢除西藏同胞原有的農奴身分而發展經濟,廢除喇嘛教建立的農奴制而提升西藏同胞的獨立人格,何來岐視或羞辱西藏同胞之事?本會並深入研究奴役西藏同胞數百年的藏傳佛教的教義,提示社會大眾:西藏佛教非佛教、藏傳佛教修雙身法騙人說是即身成佛,應遠離違法亂倫之邪教。如是行為實為悲憐西藏同胞,並慶幸西藏人民不再繼續受騙於仿冒佛教的藏傳佛教喇嘛們,及避免臺灣婦女、家庭繼續受害,不得不奮勇揭露此千年仿冒佛法者對所有同胞之蠹害。
又本會一向針對邪教教義所提出之眾多質疑,無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之規定,捏造假事實檢舉本會者才是違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之規定,才是 鈞部所應指斥者,鈞部怎能反過來打壓本會的義行?又本會一切所陳皆為事實,非如向 鈞部檢舉者之捏造假事實,何來「詆毀」之嫌?若准 鈞部所示邏輯或原則,則 鈞部若根據事實披露真相時,是否即是「詆毀」說謊之造惡人士?又是否 鈞部於所核可之國中以下健康與體育課本中,亦有「詆毀」眾多菸商與臺灣菸酒公司之嫌?是否 鈞部有「透過教育傳播工具,散播不利菸商菸廠等行為」?是否 鈞部亦指陳行政院亦有「透過大眾傳播工具,散播不利菸商菸廠等行為」之嫌?如 鈞部核可之康軒文教國中課本中,教導學生「勸阻你的家人或朋友不要吸菸,或是請吸菸者離開現場」(康軒文教.《國中健康與體育2上》),是否 鈞部有「迭次透過教育傳播工具,散播詆毀、歧視吸菸者的行為,羞辱吸菸族群的言行」之嫌?是否 鈞部指陳立法院諸公通過菸害防制法即有「指責立法委員透過國家公器,歧視與羞辱吸菸族群的言行」之嫌?是以本會無法接受 鈞部未查明事實真相所為之糾正,並無過失可供糾正故,是 鈞部應該加以表揚之義行故, 鈞部不應倒行逆施。
九、
憲法明文保障的宗教自由,並不包括對違背良善風俗、公共利益的西藏密宗一類邪教之自由,不保障仿冒任何宗教之仿冒自由,不保障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家庭與信徒亂倫雜交的藏傳邪教之推廣自由。 鈞部主管者並非無知之人,對於憲法所定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與應遵守的規範不應無知。 鈞部一再指責本會發送不雅、不堪入目或妨礙風化之傳單內容,但此等文宣品的內容都源自於藏傳佛教邪教,他們並未自認為不雅,反而認為是極端高尚的成佛之事,鈞部為何需要為他們遮羞而說為不雅,竟然以此來壓制本會繼續教育民眾?又本會此類文宣品並未違背相關法令,迄今也未有檢警單位收獲本會致送文宣品後,以本會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而進行取締法辦者;實則,這正是本會用心良苦之處!如各國菸盒上標有各種警示圖文一般,任何人看了此圖都覺得不舒服,藉此提醒民眾注重健康不吸菸(如附件5)。本會亦秉不忍人之心,揭發藏傳假佛教性交雙修的妨害風化、妨害家庭實質,廣獲社會好評,卻獲 鈞部函示:「勿有引起巿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之情形」,准此原則,是否行政院及世界各國於菸盒上及各級公家團體學校張貼菸害防制海報或圖文,亦引起舉國人民觀感不佳及影響學童?
另如本會外牆懸掛「避免宗教性侵害,請遠離藏傳佛教喇嘛」布條,委請聖約翰大學馬裕豐教授進行學術研究調查分析結果,呈報 鈞部(詳附件7-「對正覺教育基金會、佛教正覺同修會於所在地大樓外牆所做的社會教育廣告之意見和看法」問卷調查分析)。由此分析報告可知,該布條社會教育的功效良好,大部分民眾(包括圓山捷運站附近的國中、高中學生)同意其正向的提醒效果,此由學術界科學方法調查之研究報告,已說明事實並非如 鈞部函中所示者。其他如接獲眾多民眾看到傳單或登報的讚許信件與電話,不勝枚舉,皆奔走相告藏傳佛教的邪淫本質,已令臺灣民眾開始懂得保護自己與家庭,避免誤入邪教而導致家庭破碎、社會不安。 本會並已取得社會大眾之信任,例如監察院高委員鳳仙(推動防暴三法立法成功之主導者),主動邀請本會參加101年1月19日宗教性侵議題之諮詢會議(詳見本會官網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headline/13)。及100年11月14日自由時報B1版「聖輪疑搞雙修 再爆比丘尼涉媒合」主動引用本會對藏傳佛教的指陳:「國內對藏傳佛教相當有意見的『正覺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張公僕表示,藏傳佛教口說『佛法修行』,但卻『淫人妻女』,具有宗教性侵之實,嚴重破壞佛法『不邪淫』基本戒律。」另有台視熱線追踪節目記者主動請求來訪,請本會藏傳佛教專家講解有關藏密人骨念珠的真相,並已於100年11月7日播出。可見大部分善良的民眾認同本會揭發:藏傳佛教的修行,就是喇嘛與女信徒性交!修習《廣論》,即是暗中為將來學密的性雜交作準備。凡有識之士,皆讚許本會不畏艱難、揭露真相的義行;僅極少數西藏密宗精舍負責人員或相關協會及「廣論」團體,因為民眾瞭解真相後,遠離藏傳佛教喇嘛及「廣論」的學習,使其供養金減少,不敢公開訴請司法調查,只能發動信眾冒稱為民眾向 鈞部、監察院及其他行政機關誣告。望 鈞部勿為此輩不敢見光者所利用,打壓本會為維護廣大國人、提升社會風氣的社會教育善行!
十、
一者,一切仿冒宗教之行為都不足取,不論是仿冒佛教、仿冒基督教、仿冒道教、仿冒回教;二者,藏傳佛教公然仿冒佛教,已經影響佛教之法師及信徒向下沈淪,影響所及,臺灣社會原有的公序良俗已被嚴重破壞;三者,藏傳佛教藉著雜交邪淫的教義,誘姦及性侵臺灣女性而爆出來的案件,幾已年年有之,已是不爭之事實,被恐嚇而隱匿以致未爆發出來者當知其數難計。如是三件事實,身為肩負社會教育重任的 鈞部,為何至今仍然睜眼不見?為何仍繼續給予邪教支持?其中有何隱情而不得不然?實令人費解。本會依循設立之捐助章程、恪遵法律,本著回饋社會的熱誠與丹衷,致力推行社會教育與社會公益,所為皆符合本會成立宗旨之各類社會教育行為,致力為保護婦女、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尊重基本人權、維護臺灣家庭兒童少年人格健全的成長,對不同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深入瞭解與關懷,本著對這塊土地的眷眷之情,不忘溝壑,建請 鈞部早日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教育民眾認清邪教的義行,勛效行政院衛生署舉辦菸害防制相關獎勵與競賽(如 http://health99.doh.gov.tw/educZone/edu_detail.aspx? Catid=30453&Type=003&kind=Sub),嘉獎教育民眾免於邪教毒害的有功團體,敦請立法院立法禁止藏密邪教傳播毒害兒童與少年身心……等,共同建立無邪教毒害民眾心靈的臺灣,提升臺灣民眾的道德水平,避免再被仿冒佛教的藏傳假佛教誘惑而向下沈淪,共同為下一代開創美好的成長環境。並懇請 鈞部將如何分辨邪教的正理規定列入高中以下課程教材中,使真相與正義得以彰顯,則臺灣社會是幸。以是至禱!
十一、
鈞部 詹專員曾口頭質疑說:「如果你們做的事不屬於宗教,為什麼行文台北巿民政局?」謹隨文略加說明如下:緣於藏傳假佛教人士向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誣告本會行為非法,民政局本於職權多次向本會反映,是故本會必須同時行文予民政局知悉;又,藏傳假佛教的邪教教義及仿冒他教的行為,並非性侵個案的問題,而是民俗範圍,是否應該行文各相關單位加以糾正、取締,責任屬於各地民政局,當然應副知市政府民政局, 鈞部承辦官員無需對此大驚小怪。
十二、
另外,本會98年7月27日(98)正覺教基字009號函呈報 鈞部上屆董事屆滿、本屆董事選舉結果,至今尚未承收 鈞部核可函,而本屆董事再過數月亦即將屆滿;敬請 鈞部盡速核備以便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鈞部若繼續遲不核可者,將來因此滋生之法律責任,悉應由 鈞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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