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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法律責任與商者判斷原則
2015/03/25 08:42:52瀏覽2897|回應0|推薦1
2011年11月修正公司法第23條時,為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踐行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乃增訂第一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明白揭示董事負有忠實義務。
由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一般認其程度上係抽象輕過失,實務見解如42台上字第865號判例:「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79年台上字第120號判決:「行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至於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義務之知識或經驗或經驗,在所不問」,均可看出其注意程度甚高,較之美日 法院對於董事之注意義務標準為高,公司負責人未予遵守,其法律責任甚重。
在美國司法實務發展且成熟的商業判斷法則,認為公司董事會在執行業務時,對於經營事項所為之判斷與決定係基於善意並在資訊充分情況下所為,而且可合理相信係對公司有利者,不應苛責董事之法律責任,亦即縱該商業決定不正確或錯誤,甚且造成公司遭受虧損,亦無需負責,此原則成為對經營者有利推定之重要原則。
公司負責人受託處理公司事務,其基礎法律關係為委任契約,是公司負責人基於受託人地位而為公司經營管理,為使公司能永續經營、投資獲利,負責人勢必得依當時交易環境迅速決斷與執行,有時甚至須以利益輸送或交換,使公司居於最有利地位。因而當負責人行為看似與公司利益衝突,實則未必全然對公司不利,且商業決策難免有所失誤與風險,實不應以事後結果論斷負責人責任,故凡負責人已善盡其責任義務,以公司利益為依歸,該負責人行為及決策自應受到保護及尊重。由於公司法新修正之規範,賦予公司負責人更高之法律責任,稍有不注意即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現今強調公司治理原則,期待公司董事發揮更大之職能,追求公司更多利潤,則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或多或少將成為緊身咒。由於我國修正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時,未一併明確引進商業判斷原則,則此法則之適用,相信有其探討之價值,俾釐清董事義務與責任之範圍,使之明確具體化。
時下有關公司經營相關問題,必言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議題。多數認為公司治理係指指導、管理及落實公司經營者之機制與過程,以兼顧股東、債權人、利益關係人利益,強化公司經營績效,保障投資者權益(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原則),是以透過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提昇策略經營效能,以及監督經營者之行為,其中涉及公司權力之流轉與制衡,利益之創造與分配問題。
公司治理主要內容涵括公平性、透明性、課責性與制衡性,就消極面而言,旨在發揮監督與除弊功能,提高董事會職責,善意、勤勉、負責執行公司委任之職務,有效監督經理部門,驅使公司體質健康健全,有效運轉,核與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精神可謂契合。
由於公司治理在促發公司價值極大化及利潤最大化,因之其積極面在強調興利創利,加強公司董事會結構與功能,提高公司競爭力,是以有認為不應對董事會予以太多監督核管,基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齊原則,容許董事會有較大裁量權,賦予有效職權,使其能依市場導向,靈活從事各項商業(事)經濟活動,而且,公司治理亦含有激勵機制,既要馬兒好,當亦要給予充足糧草,其間,賦予經營群充足職權、彈性空間與適度尊重,利其有效率經營企業,基此,商業經營法則適可助成董事會職權之有效發揮。
商業判斷原則涉及之刑事處罰罪名,包括刑法、證券交易法外,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管理法、農業金融法、信託業法等,均有背信罪之規定,各法規之背信構成要件大致相近。審其等成立要件之一,即違背任務之行為,此任務當以職務為斷,在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背任務之行為,如何引進商業判斷原則,頗值研議。
其次,論者所謂商業經營法則與違法性之關係為何,值得探究。按決定行為是否不法,除需作不法構成要件之判斷外,並需經違法性之判斷,而如何判斷,需從整體法秩序觀察該行為究係合法或違法,實質上係基於利益衡平之原則判斷,亦即評價行為表現之反價值或結果反價值是否為法秩序所不容許,若符合此利益衡平原則,縱其行為侵害法益,仍非不法。
實際上判斷違法性之有無,並非正面積極審查違法性要素之有無,反而更審斷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若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存在而有何阻卻違法事由時,即被推定違法性業經排除,不成立犯罪,進而言之,當審認並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後,方斷定具有違法性。
為減輕董事責任,有主張商業判斷原則可視為阻卻違法性事由之一,亦有從有責性研析。由於刑法規定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並未包括之,若認為係超越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要件與標準為何?何種情況下為具有社會正當性(或相當性)?公司利益達何最大值方符合欠缺實質上違法性。凡此均應審慎探討,在容許此法則時,需採納何種判斷基準最為允當,方不致被輕易浮用或濫用,亦需費心研究,俾而者衡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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