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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6 16:03:19瀏覽736|回應0|推薦0 | |||
金管會表示,行政院於97年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院會於今(9)日三讀通過。 為增進金融市場之競爭力,強化金融監理預警機制,並使銀行退場機制更為法制化,以及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 強化有控制權股東之管理機制:為貫徹股權之透明化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五時,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又如欲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另為強化銀行持股結構,引進健全資金,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規定。 二、 建立立即糾正措施及退場機制:為維持銀行穩健經營,降低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成本,建立以銀行資本適足率為監理衡量與退出市場機制之標準,將銀行資本適足率劃分四類等級,並採行不同之監理措施。為使立即糾正措施與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整合,銀行資本等級列入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原則上將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以避免延宕處理時效。 三、 銀行對符合特定條件之轉銷呆帳客戶資料可排除保密義務:在考量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平衡之原則下,對於符合大額、短期發生逾期之轉銷呆帳資料,及涉及詐害銀行或違法放款情事之轉銷呆帳客戶資料排除銀行保密義務,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目前各銀行網站已公布一億元以上呆帳資料專區,金管會網站係提供連結功能,故未來各銀行可參考類似作法辦理。 四、 落實差異化管理:對於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財務業務健全具備之標準,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之銀行,可不受法定盈餘公積提撥及現金盈餘分配限制之規定,俾使財務業務健全銀行之盈餘分配更趨活化,並落實差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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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