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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18:06:29瀏覽464|回應0|推薦0 | |
立院初審 從嚴規範內線交易 獲知內線18小時內禁止買賣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2008 / 11 / 26 星期三 17:50 立法院財委會今(26)日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從嚴規範「內線交易」,也就是說,原定公司關係人知悉重大訊息進行交易的沈澱期,從12小時延長到18小時,並規範「以他人名義買賣」,也屬「內線交易」。 證交法修正案之前通過的證券周邊單位「四合一」等條款,今天修正通過第157條之1,有關內線交易相關規範。 此次修法重點,主要是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所提方案,更明確規範公司關係人違反內線交易的條件,例如:關係人對影響股價的訊息,從「獲悉」改為必須是「實際知悉」;而且交易時間必須是該消息「確定、成立」後,消息未公開「前」及「後」18小時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原有條文是「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 同時,此次修法也將非股權性質的「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規範的範圍,條文明訂若關係人知道公司有重大影響支付本息能力的消息時,在消息公開前後18小時內,不得進行交易,否則就涉及內線交易。至於何謂「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的消息」,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為了避免企業公布財報時間與財務資訊空窗期太長,將上市櫃公司公布財報期限由每年4月提早到3月,縮短財務資訊落差;但未上市櫃公司仍維持4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豁免條款」是此次業界極力爭取的條款,但卻未過關。所謂「或免條款」指的是如果關係人買賣股票是持續 6個月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應可認定並非「內線交易」,對此,賴士葆認為「漏洞太大」,容易成為有心人逃避理由,只要在前 6個月開始定期定額,就可以規避,因此堅持予以刪除,並未過關。 賴士葆表示,將內線交易相關的各項條件更明確定義,主要是因為以內線交易案來看,過去 8年來,定罪率非常低,起訴案件169件中,一審判決只有11件,其中只有6件有罪,5件無罪,可見定義太模糊,只是浪費司法資源,因此決議修法從嚴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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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