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5/06 21:49:57瀏覽1366|回應1|推薦25 | |
時 間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國樑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6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司法院謝秘書長報告。 謝秘書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前來列席 貴委員會,就大院謝委員國樑等所擬具提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表示意見,深感榮幸,並對委員持續關心毒品防制議題,表達感佩之意。謹將本院意見報告如下: 關於施用毒品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一年內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令被告觀察、勒戒及同條例第23條第2項5年內再犯者應予訴追之規定,期以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方式,解決施用毒品者之毒癮問題,以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者,亦不適用之,事涉毒品防制之刑事政策,本院原則上尊重大院之決定及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意見。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法務部朱次長報告。 朱次長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深感榮幸,就審查謝國樑委員等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業務推動上,提出如下報告,敬請參酌。 一、前言:毒品防制相關刑事政策,應以「務實、有效」為首要考量,以醫療優先,並在「符合一般社會道德觀」與「有效降低傷害」間取得適當之平衡。 (一)現行對施用毒品者的刑事政策,於民國87年立法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在立法理由中承認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性,希望能與其他已成癮的人一樣,有接受治療的機會,所以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都有觀察勒戒和戒治的問題。 (二)本部認為毒品防制相關刑事政策,應以「務實、有效」為首先考量,在「符合一般社會道德觀」與「有效降低傷害」間取得適當之平衡,而以降低毒品所衍生之整體風險與危害為最高原則,做為毒品防制工作之首要目標。目前對毒品犯罪防制上在戒毒工作之新策略,強調醫療優先原則,由醫療機關與執行機關密切合作並整合地方資源,對毒癮患者施以適切之毒癮治療,並進行後續追蹤觀察及就業輔導,以「降低再犯」。 (三)本部於95年12月底協調各縣市政府成立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作為施行減害計畫轉介之平台,整個社政、教育、醫療、勞政、警政及司法保護機構,共同解決毒品犯罪與公共衛生有關問題。並於96年底前已成立新店、臺中、高雄、台東四所獨立專賣戒治所,以提昇專業毒癮戒治模式,整合戒治醫療資源,完善戒治處遇模式。又落實結合民間毒癮戒治體系,建構社區導向支持網絡。尤其是推動減害計畫降低危害,辦理毒癮戒治之替代性療法暨社區復健計畫—落實執行『醫療與法務合作模式』之戒毒新策略。 二、本部各地檢署已自96年7月起,全面推動試辦減害計畫替代療法之戒癮治療: (一)本部為降低施用毒品者之再犯,並減少毒品問題對個人、家庭及社會之傷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衛生署、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為推動「減少毒癮者對社會治安危害的醫療更生方案」,於95年9月先由台南地檢署與轄區之醫療院所開始試辦毒品減害計畫替代療法之刑事處遇模式戒毒。 (二)從96年7月起,除澎湖、金門、連江地檢署因醫療資源缺乏無法施行外,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動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藥癮戒斷替代療法之試辦(或稱減害計畫),以有效降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毒人口,減少愛滋病毒之蔓延及毒品之需求,防制海洛因毒品之繼續氾濫,減少對整體社會之嚴重傷害,96年全年度推動施行之成效如附件。 (三)自 三、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將目前推動之減害計畫等醫療戒治方案之戒毒作為予以法制化,本部認為下列問題尚須克服: (一)由於目前推動施行之替代療法,或本修正條文草案中之戒癮治療,均具有強烈之醫療行為,須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全力投入、規劃相關程序及標準,始能落實此項修法美意。 (二)就施用毒品者,在法律上不分初犯或再犯,不論施用毒品種類,採取容忍態度,全面實施完全醫療模式之毒癮治療,社會及民眾是否已可接受?又以目前服用美沙酮之治療替代海洛因毒癮,並未能完全戒除毒癮,而所留下之美沙酮毒癮如何處理?仍有疑慮。 (三)社會及民眾是否能接受由國家以預算提供第二級毒品美沙酮或其他替代性毒品以替代第一級鴉片類毒品海洛因之替代療法?對其他施用毒品種類之醫療戒癮方案為何?在醫療上,專業毒癮治療之醫療人力是否足夠?因為毒品戒治是一項醫療行為,既然如此,就必須有合格的醫師、護理師、戒護師、心理師等的介入,但現在台灣只有一千一百多位精神科醫師,而這種專門斷癮的精神科醫生更是有限,所以依據衛生署的評估,現在的人力及物力都無法負荷。 (四)依據醫學研究報導實施替代療法期間,併用毒品之情況甚屬常見,因此於實施替代療法之戒癮治療期間,如再施用毒品應如何處理,如未能在法律上定位處理方式,此項修法恐落入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之泥沼中,而且出獄後如果再施打毒品是否要再戒治,或是還有其他的方式呢?所以整體來看,施打毒品的毒犯大多身體不好,大概有50%的毒犯,身上會有一些疾病,比方說愛滋病等,而這些人經過評估後,並不一定適合施用替代性療法。 再來,很多的毒犯並沒有戒毒的意願,如果沒有強烈的意願就施以戒治,則可能會事倍功半,還有外在環境也是有影響的。 所以今天是否要投入很多的資源,則是我們要考慮的,而且實務上抓到這些毒犯後,如果事證明確,就聲請觀察勒戒,也就是進入一個相當場所進行勒戒,但是如果按照新的修正法規來看,在這段空窗期間,也就是從抓到吸食毒品到緩起訴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個期間該如何處理呢?是否讓其逍遙法外、繼續施打毒品呢?而且要經過醫師的評估之後,覺得適合替代療法,才會讓他接受替代療法。若這段期間經過評估,覺得他不適合替代療法,他還是要被關起來,繼續進行觀察勒戒的程序。這種種問題都讓我們覺得應該要再召開公聽會或作更深入的研討,並且聽取專家,特別是衛生署的意見後再作決定。因為強烈醫療戒治,必須由衛生單位提出各種配套方案,如果目前這部分沒有辦法解決的話,法務部現在已經積極在推動替代療法,因此我們建議可否再等待一段期間,再就替代療法做一段詳實評估,覺得確認可行之後,我們再行推動。謝謝。 主席:朱次長,郭林勇次長今天不是要過來嗎?因為他擔任上屆立委時,與本席共同大力推動本案,為什麼郭次長沒有來,即使要請假,也要給本席一個原因。 朱次長楠:(在席位上)他在…… 主席:他不好意思來嗎?是因為上屆立委任期他大力推動嗎? 朱次長楠:(在席位上)現在他比較了解。 主席:他以前比較無知,現在到法務部就比較清楚,比較了解真實的情況?好的。謝謝。 繼續將由衛生署提出報告。薛處長,在您報告時,請將你們所提的修正方案與本席原本所提的部分,以及朱次長方才提出的一些疑慮,一併作說明。你們所提的修正方案似乎是針對鴉片類,本席所提的法案雖然沒有寫明是針對鴉片類,但是美沙酮是專治鴉片類的毒品,所以我們心裏想的也是鴉片類。 請衛生署薛處長報告。 薛處長瑞元: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委員所提版本試圖解決國內有關毒癮戒治的問題,本署深表敬佩。但是在法條中仍有一些疑慮,必須加以思考。本署在會前已跟法務部進行溝通,承蒙法務部採納本署的意見,在剛才朱次長的報告中也大部分都已經提及,並奉方才主席之命,就我們所提的建議條文與委員所提條文不同之處,提出說明。 本署認為藥癮戒治部分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命令,所以其適用對象應較為明確,而不是任由行政院訂定可以進行藥癮戒治的對象和種類,因為如果事後再由行政院訂定,則恐怕引起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紛亂,較不適當。因此本署認為這部分以明訂為宜。種類部分的訂定,現在只有鴉片成癮類有所謂的替代療法。其他毒品似乎尚無戒癮的替代療法,因此可否明訂只有鴉片類成癮才適用此特別的戒治方式。至於對象方面,我們認為應該限於初犯或五年後再犯者,以免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相抵觸,也就是說,這個法案如果要通過,我們建議適用對象應加以限制,而不是行政院事後再來規定新法所要適用的對象。 第二,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條文提到「附命一年內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由於緩起訴的期間是一到三年,所以時間上不太能夠配合。此外,以實務上的運作來看,要用替代療法做藥癮治療的話,一年的時間不一定能夠完成,所以如果為附命戒癮治療,其戒癮治療是否完成應該可以在某機制裡面加以處理,也許可以在第三項另外加以處理,透過某一機制來認定其是否完成戒癮治療,而不是在第一項規定限制在一年內必須完成,這樣在實務的操作上可能會比較妥當。 第三,如果沒有限定對象,也許五年內的再犯者會統統囊括進來,以國內現行的醫療人力和服務量來看,可能不足以因應這麼大量的毒犯戒癮治療工作,而且在財務上的支出也會非常龐大,政府及民眾能不能接受將這部分統統放進來,讓社會承受這麼大的成本,這一點請各位委員務必加以考量。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薛處長的報告。本席的版本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其實是考量到預算和經費,薛處長認為本席所提的修正條文把對象也納入了,其實本席的本意是因為知道這樣做要花不少錢,所以交由行政院定之。因為有的是衛生署管的,有的是人事行政局管的,有的是研考會管的,有的是法務部管的,所以才會規定要由行政院訂定之,薛處長對於由行政院訂定實施的經費等沒有意見,而是對象部分有意見,也就是說,你們希望將對象限定於第一款的鴉片類。另外,你們又考量到一年內可能無法完成治療,所以對於這一年內有乖乖接受美沙酮治療者,也就不強制規定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治療。 簡單來說,衛生署有提出修正條文,如果依照處長所說的內容去修正,最起碼衛生署是不反對的。 薛處長瑞元:對。 主席:另外,如果這個修正草案有機會通過的話,政府就可能需要逐步的花一些錢在替代療法上,針對替代療法的規模,例如以現在的毒癮犯人數,實施10%在替代療法上要花多少錢?全部都使用替代療法又要花多少錢?這個部分主計處有掌握嗎?請主計處張專門委員說明。 張專門委員素雲: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還沒有掌握到具體數據,可能衛生署比較清楚,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主計處還沒有這方面的資訊。 主席:主計處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瞭解有哪些?還是你們今天只是來參與會議而已? 張專門委員素雲:當初我們只有看到這一條修正條文,在我們與法務部協調時,財政負擔的部分還沒有顯示出來,到今天來開會,我們才知道這個部分可能要增加27億,因為每年編列預算時,各主管機關都有其預算規模,如果有新增加的計畫,就是在中程預算概算額度中自行調整支應。 主席:那麼這個部分會吃掉哪個單位的預算? 張專門委員素雲:要看這個部分的預算編列在哪裡,就吃掉該主管機關的預算。 主席:這個案子的預算編在哪裡? 陳副司長文琪:(在台下)衛生署。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