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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應補強的事 ---- 黃錦堂
2017/03/09 08:34:24瀏覽277|回應0|推薦0

2017-02-20 台大政治學系教授

報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的名稱與子題已經確定。這些構想都有意義,但仍應補強屬於審判核心之認事用法的部分。

就「用法」而言,我國法官的法律解釋有無一套穩定、有可檢證性之解釋方法,讓人民(含其代理人律師)於訴訟中能有一個攻防的標準與裁判的預期?這問題進一步的意義在於,就大眾所關心之重大案件,例如頂新案或重大貪汙案要件之解釋,例如刑法瀆職罪之「職務上行為」,頂新案之「攙偽或假冒」,不同法院之各說各話,不無嚴重傷害人民的司法信任。

    這問題一般法官可能宣稱,這是因為法條抽象,所以無可避免,已經有審級制度提供救濟,而且也已有法官聯席會議於事後共同決議統一見解。這些固然都是方法,但有無更為直接者?例如要求法官於判決中羅列製表兩方之法律解釋意見,然後精確說明判決所採者,從而列出三欄。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或基於當事人之申請,法官得否有義務對於所採見解詳為說理,指出法令依據與於仍存有爭議時之法學文獻出處。

    而對於法官之無厘頭之無邊際之自由解釋,在制度設計上,能否提供一個立即且便宜有效之救濟管道?更長久而言,我國若干法律領域或案型存有法規不夠明確的問題,時常產生爭議,例如何謂「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何謂「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等,這些都有賴較大規模的行政解釋或法官聯席會議解釋或修法解決。行政院於法律案之理由說明,也應更為精密。

    至於法官之「認定事實」,那就更是民怨之所在了。由於案件事實係發生於過去,而法官的專業未必在於事實認定,開庭的時間總是有限,現場勘驗的採行有限而且即使到了現場也多流於形式,證人之傳喚與訊問難謂都落實,鑑定人的選任、交付任務與最終鑑定報告之提出,也不無欠缺社會之高度期望。人民所要求的是法官之同理心下主動詢問與調查,乃至於既存有限證據下,想盡各種認事用法方法或舉證責任適度轉換下之突圍,而不是輕輕鬆鬆結案。

    所以,有無可能,經由司法院之通案性行政函釋,最好能夠經由法官乃至法律適用者之參與,而制定出認事用法之若干指引。其中也得要求,法官必須羅列雙方適時攻防意見,以及自己的認定結果與依據,而且以三個欄位呈現。對於高度重大案件,可否規定一個較為嚴格的SOP程序?對於重大貪瀆案件或具一定專業複雜性之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是否應有一個專門的小組承辦,而且其得配置較多的檢察事務官與法官助理?換言之,現行判決書寫法過於輕鬆與簡單。

    當然,無論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最後且最重要者,在於法官的心念,應該包含慈悲與合於國情與人性之專業,每一個個案審理都可以說是一個學習與服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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