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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在台灣真的最花錢嗎? ---- 張靜
2017/03/12 07:56:39瀏覽252|回應0|推薦0

2017-02-18

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陳瑞仁檢察官日前在《上報》為文《省錢的司法》表示:就以「人民參與審判」為例,美國式的陪審團花費最多,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次之,德國式的參審制花費最少云云。但是在台灣採陪審制真的是最花錢嗎?

台灣陪審團協會(下稱本會)在台灣推廣陪審制主要是基於司法民主化及審判的公平正義,並防止因法官誤判或濫判所造成的冤錯假案,錢的花費本來就不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為生命無價,只要在陪審制之下,少幾個因職業法官不論是基於貪污、恐龍、還是打手或偏執預斷各種造孽原因所生的冤魂,就值得。何況那種審判制度比較花錢,不是想當然爾只因陪審員要12人就一定比較花錢,陳瑞仁上揭文認為:「因為陪審團清一色是人民組成,每一個案件國家必須付錢給不同的12名陪審員日費與旅費,他們所任職的公司行號必須吸收人力暫時短缺的成本」等語,實在是過度簡單化的指控陪審制最花錢。而陳文接著就(日本)裁判員制度認為因有職業法官之參與,每個案件人民的數目較少(原則上6名)花費至少減半云云,也都是偏狹不負責任的說法。

以日本近幾年實施的裁判員制度為例,裁判員制度為參審制的一種審判模式,在此制度之下,第一審刑事審判,就重大案件,是職業法官3人加裁判員即素人法官6人一起審判,而本會所草擬的陪審法草案(已由蔡易餘立委連署其他立委提案,現在立法院付委,是立法院目前唯一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草案),則是規定被告所涉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陪審團由陪審員即素人法官12人組成,其餘法定刑為超過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則由陪審員9人組成陪審團(故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案件則不適用陪審,仍由職業法官一人獨任審判)。又所有陪審案件,都由職業法官1人獨任審判。故相較而言,日本裁判員制較本會所推之陪審制多了職業法官2人,而少了素人法官3人或6人。請問,多養職業法官2人比較花錢,還是多找素人法官3人或6人比較花錢?

再者,本會所推之陪審制,有三個很重要的配套措施第一是第一審判決法官不必寫判決書,第二是對無罪判決,檢察官原則上(除有再審事由)不得上訴;第三是未來我國法院的刑事第二審是改採法律審,第三審則改採嚴格的法律審及憲法審(這個也是司法院多年來想推行的改革方案)。更進一步說,第一審判決不必寫判決書,不僅是在行陪審團審判的案件是如此,在職業法官審判(因被告有選擇權是否採陪審團審判,而且有些案件本不適用陪審)的案件亦復如此(美國刑事訴訟就是如此)。也就是所有第一審刑事案件法官,都不必再寫判決書。反觀日本裁判員制度,職業法官依然要寫判決書。試想,全台灣的地方法院,從法官寫判決書到打字、印刷(影印)、裝訂、用印、郵寄的成本,大家算過沒有,以一年計,究竟花了國家多少預算?而為了判決書的打字、印刷(影印)、裝訂、用印到郵寄,每個法院要增加幾個書記官或錄事或工友的人力?此等人力成本一年又要花多少?這些省下的錢,夠不夠付陪審員或素人法官3人或6人的日費、旅費?而這些陪審員之出席參與陪審,固然其所任職的公司行號應給予公假,但是否還需另外支薪?值得進一步探討。在外國有些國家採的作法是法院給了日費,素人法官的雇主就不必給,有些是雇主仍須給其薪資,但法院就不必給日費,理論上素人法官似乎不應兩邊拿,旅費則理應由法院支付。

更重要的是,因檢察官針對無罪判決僅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例如有再審事由)可以上訴,檢察官幾乎只有一次讓被告定罪之機會,所以檢察官起訴就非常謹慎,目前許多案件濫行起訴的狀況就會翻轉第一審法院少了許多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案子,所省下的司法資源將會有多少?而且,因無罪判決檢察官幾乎都沒有上訴之機會,案件就到不了第二審、第三審,過去檢察官濫行上訴的情況就可遏止,流浪法庭三十年的往事,不會再發生,這上訴第二審、第三審本來應該花費的司法資源就省了下來,而更二審到更十幾審的情況將永不復存在(最高法院最多只有一次發回而有更一審),案件不會在二、三審間遊走多年,這不只省的是司法資源而已,這些纏訟經年的被告所花費在官司上的青春歲月,可能一、二十年無法從事生產、工作,這社會成本又會是多少?

此外,就第一審的有罪判決,被告雖然可以上訴第二審,但第二審採的是法律審,能夠上訴翻案的機會也相對於目前第二審仍採事實審的情況少得多,更因第三審是採嚴格的法律審及憲法審,能夠上訴第三審而成功的案例就會更少,被告就有罪判決會放棄上訴第二審、第三審的可能性也相對增加。可以預見,陪審制及其配套措施實施後,第二審的刑事庭法官慢慢可以減少一半的員額,第三審的刑事庭法官5人至10人足矣。這樣會省掉二、三審共12百個刑事法官的人力,跟著也可省掉幾百個書記官、錄事及工友等人的人力,所有辦公費用包括電話費、出差費、水電費、文具費、郵費…等,都會省下大半,而減少個案而省下的審判花費不知凡幾,那陪審制怎會是最花錢的審判制度呢?

你知道台灣一個法官一年年薪平均約200萬元,少掉12百個刑事庭法官,一年省下的法官薪資支出會有多少,遑論還有幾百位書記官、錄事及工友等的薪資支出C反觀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官就第一審判決仍要寫判決書,對無罪判決檢察官依然可以上訴。因此,究竟是日本裁判員制度比較省錢,還是陪審制比較省錢?身為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的陳瑞仁檢察官想過沒有?在沒有深思熟慮之下就大放厥詞,這豈是負責任公務員的表現?

把上述省下來的錢,花在陪審員身上及因陪審制採強制辯護的法扶律師身上,我深信國庫並不會額外支出多少錢,至少比採日本裁判員制度更省錢,這是絕對錯不了的。更何況,只有採陪審制才能達到司法院所想要改革的「審判金字塔化」即愈到上層案件愈少的目標。因此,我真的不明白,司法院主其事者,為何要捨陪審制而就參審制?

PS:本文尚未提到因檢察官比較不會再濫行起訴,及不得就無罪判決上訴,檢方所能省下一、二、三審實行公訴的花費。)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律師)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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