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該查不查 如此審計監察 ---- 謝渙溶
2016/09/08 01:49:53瀏覽308|回應0|推薦2

2016-08-28

    兆豐案事發已一星期,弊端愈滾愈大,迄今職司官箴的監察院及審計機關好像文風不動,令人不解!本人曾服務審計機關多年,願就法規層面,祈盼監察、審計機關能善盡職責。

    首先就監察院來說:

一、有法律依據,為何不調查︰依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查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或公司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又第二十七條規定,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二、有專業人員,為何不派查︰現有十八名監察委員,不乏有資深檢察體系及審計主計專業人員,例如方萬富先生、江明蒼先生均歷任數個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李月德先生曾任審計部副審計長及北高二個審計處處長、陳慶財先生曾任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上述皆曾在政府機關服務數十年的高階主官(管)人員。

    現在爆發這樣重大國際金融案件,為何不主動依法調查?請告訴人民為什麼?如果認為院內無適當人員可供派查,亦可依監察法第三十條「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覆」之規定辦理。

    其次就審計機關而言︰有無依下列相關規定審核,善盡審計職責,相關審核結果有無依法列入中央政府年度審核報告(書)。一、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項,得參照本法(按:指審計法)之規定執行之,另依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二、又依上述審核辦法第四條規定,政府主管機關應將金融機構轉投資行為以外之重大轉投資行為,及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民營事業之重大事項等資料,檢送審計機關審核。  

    三、再依前述審核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審核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同條第四款又規定,公股代表有無未盡監督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

    四、另審核辦法第八條特別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訂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兆豐銀行既有接受中央政府補助,自屬上述公私合營事業審核(查)的對象,無庸置疑。(作者為審計機關主管退休)

兆豐洗錢組合 ---- 邱秀珠

2016-08-27

    隱瞞半年多才爆發的兆豐銀洗錢案,實在是現代版五鬼搬運,兆豐銀行從二○一二至二○一四年連續嚴重違規,馬政府時代的財政部,扮演什麼角色?有網友分析九十多筆匯款高達一一五億美元,折合新台幣近四千億元,等於平均每筆匯款約四十四億台幣。台灣有幾個人,有幾個企業,有幾個財團有此財力?沒有靠山誰敢如此膽大妄為,肆無忌憚。

    媒體報導根據目擊者表示,蔡友才在廿二日晚上,與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及兩名會計師密會;其中之一是國民黨中常委劉大貝,他是中國國民黨黨產的一個操盤手,二○一四年五月被任命擔任兆豐金的董事,而二○一三年更接掌兆豐金旗下的兆豐證券。另一人是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林慶隆,也是兆豐銀的董事,在敏感時刻會面,所為何來?難道,這些年財政部與兆豐銀之間,根本是乩童與桌頭,幫國民黨搬錢?

    對照近來新政府急著籌措長照財源擬調高遺贈稅,實在很諷刺,因為國家不是沒有錢,而是被貪官汙吏掏空,這筆五十七億罰款,全民要負擔十億,應該向歷年來的兆豐董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追償這筆爛帳,並且嚴懲財政部官員,尤其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無論是否退休,都要追到底。(作者為財務人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7347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