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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18:47:34瀏覽253|回應0|推薦0 | |
2016-07-12 TIWA 上禮拜二(7/5),《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正案排入立院議程,準備進行二讀,引發仲介業者集結立法院前進行抗議,反對此次修法通過。《就業服務法》52條規定,移工「三年必須出境一天」,這意味著移工每三年就必須再被收取一次八至十五萬元的鉅額仲介費,即使是再次來台,仍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都在還債。許多移工選擇在三年期滿前夕「逃跑」,最主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被迫繳納一次鉅額仲介費,換句話說,這個「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就是「造成逃跑的結構性因素」。 這個明顯圖利仲介業者的法規,早已使台灣的人權蒙上了一層陰影。然而在7月5日當天,仲介團體用盡各種荒腔走板的理由,要像去年9月一樣擋下這個法案。於是,台灣移工聯盟(MENT)趕製了一部影片,反駁仲介團體的說法,並在發布後得到廣大的回響與支持。 仲介團體眼見形勢對自己不利,便大舉攻入本會的臉書專頁,企圖用各種混淆視聽的說法扭轉情勢。然而,這些說法要不是與這次修法無關,就是根本經不起考驗,甚至不攻自破。許多仲介不斷強調:仲介分成「海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而收取鉅額仲介費、屢次剝削移工的是「海外仲介」,不是「國內仲介」。但是這個說法,其實只對了一半。誠然,收取三年一次鉅額仲介費是「海外仲介」,國內仲介收的是每個月的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一千八、第二年每月一千七、第三年每月一千五,三年總共六萬元)。那麼,取消三年出國一日,利益受波及的應該是「海外仲介」,但奇怪的是,我們看到出來抗議、發言、怒罵的,全都是企圖與「海外仲介」撇清的「國內仲介」。 更有可能的是,許多「國內仲介」的利益根本和「海外仲介」綁在一起。「國內仲介」和「海外仲介」通常有合作關係,他們會拆分這筆鉅額仲介費,甚至有的「國內仲介」為了搶業務,會把這筆錢的一部分再分給引進移工的雇主,形成了「移工付錢給雇主發薪水」的荒謬鏈結。當然,仲介的經營手法各有各的創意,雖然前述情形十分普遍,仍無法概化成只有一種模式。 「國內仲介」若是與「海外仲介」沒有任何利益上的糾葛,兩者間利益是無關的,那麼現在仲介團體如此激烈、跳腳的反對修法,每個論述都是在打自己的臉。既然與你無關,何必為一個剝削移工的「海外仲介」說話呢?顯然,兩者間的利益常常是攪和在一塊的。 其實如果再談遠一點,需要被檢討的,並不只有「海外仲介」,「國內仲介」本身也應該被挑戰。現在「國內仲介」每個月都可以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即使沒有提供服務,仍然可以「合法」收取,造成許多移工就這樣白白繳了六萬元,卻沒有得到任何實質的服務。另外,由於現在的移工制度把仲介和雇主的利益綁在一起:仲介必須有雇主委託,才有生意可做,所以當勞資爭議發生時,仲介往往會為了保住自己的業務,選擇偏袒雇主,做出對移工不利的動作,等於是「收移工的錢,服務雇主」。 不論是「海外仲介」或是「國內仲介」,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但這兩個問題其實有一個共同的解方:政府對政府直接聘雇。韓國即是因為參考了各國的移工制度,發現私人仲介的存在將導致許多移工權益嚴重受損,因此從2004年正式引進移工開始,就採取「政府對政府直接聘雇」的制度,完全排除私人仲介的介入,讓飄洋過海的移工免於受到剝削。十二年前的韓國做得到,各種科技、技術相對發達的今日台灣,會有做不到的理由嗎? 許多仲介在反擊的時候,提到台灣從2007年開始有所謂的「直聘中心」,雇主可以用「直接聘雇」的方式,不透過仲介。事實上,直聘制度是台灣移工聯(MENT)2005年提出的訴求,2007年政府開辦直聘,九年來僅有極少數人使用。無法普及的原因除了聘雇手續繁複龐雜,最關鍵的問題,是現行仲介制度以收移工的錢來服務雇主,直聘省下的是移工的仲介費,雇主花時間辦理直聘,對他並無實質利益。根據勞動部2015年的統計資料,曾經使用「直聘」的雇主,家庭類只有16.37%,產業類則只有1.89%,大部分引進移工的工作,仍然由私人仲介掌控。由此可見,台灣在二十四年前建立移工制度時,開放了私人仲介業者的介入,仲介市場的利益也快速被各方勢力佔據,導致二十四年後的今天,私人仲介制度即使不合時宜,卻也已經無所不在。 如果「政府對政府直接聘雇」或是「取消三年出國一日」在台灣有任何做不到的理由,或是誰會出來大力反對,大概就是把「利潤」擺在「人」前面,或是認為「剝削移工就是幫台灣留下錢」的仲介業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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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