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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與「黃溫恭們」---- 蘇瑞鏘
2011/07/19 06:33:04瀏覽618|回應0|推薦0

2011 0718

715日馬英九在「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追思儀式」上,將政治受難者黃溫恭生前所寫的家書歸還其家屬。黃溫恭在國家安全局所編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裡,被歸到「匪台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黃溫恭等叛亂案」當中。從該資料可以看到,1952年黃溫恭要去自首,自首單位竟是國民黨屏東縣黨部;有學者就認為此可證明「中華民國政府黨國不分,且黨高於國之現象」。但自首了沒用,最後還是被蔣介石大筆一揮,從軍法官原判的15年徒刑改為死刑。

其實,被蔣介石改處死刑的例子不獨黃溫恭,在檔案管理局的相關檔案中,還可看到眾多的「黃溫恭們」,他們從原本無期或有期徒刑、乃至無罪的判決,其後卻被蔣介石親批「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而殞命。此乃由於當時政治案件判決之後,判決書會上呈給國防部與總統府,最後往往由總統「核覆」。在這過程中,不少政治犯的刑度卻被不斷加重、乃至被處死。

徐會之案為例,徐氏乃出身黃埔一期的總統府參軍,1950年被控涉嫌叛亂,原被判刑5年,然蔣介石卻指示:「應即槍決可也。」另以1951年周清連等案為例,該案共有12名被告,經保安司令部判決後呈經參謀總長時,以「事實未明確量刑未當」發還復審。復審之後上呈蔣介石,蔣卻親批:「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又如1966年調查局專員史與為一案,共7人被告,原判僅2人被處死刑。然呈報至蔣介石處,蔣卻批示:「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首者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於是,該案7人全部改判死刑。此外,高執德、陳心菉、康震、李玉堂、鄭文峰等人的遭遇亦然。案例之多,實不勝枚舉。

然必須指出,犯罪的刑度皆有法律明訂,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允許總統可以對被告逕為變更原判決而直接加刑。因此,蔣介石在這些簽呈上直接加刑的處置,顯屬違法從上述「黃溫恭們」被改處死刑的案例,都可看出當時蔣介石這位政治強人如何強烈左右軍事審判的作為。相對當時《軍事審判法》第160條所稱「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實乃莫大諷刺。而統治者連自己制定的法令都不遵守,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然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這正是當年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的關鍵。 作者為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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