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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第11條 憲政災難 ---- 王思為
2010/07/13 05:37:06瀏覽441|回應0|推薦1

依據ECFA第十一條底下在未來將要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為一個超乎憲政規範的畸形怪獸,或許該機構的設計緣由係因協議簽訂雙方為了避免官方接觸而創設出的獨特構想,然而倘若該項設計一旦成真且實地運作,卻是國家憲政災難的開端!

吾人皆知:行政乃須由法律約束並接受司法審查及民意監督,職是之故,任何行政相關的具體活動皆應受到法的支配。尤其當公權力在行使行政權時,往往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及變更或廢止,因此更須嚴格地受到依法行政原則的支配;除了行政行為不得牴觸上位階的規範外,尤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之下始得為之,大法官會議對此已多次做出解釋(釋字第三一三、三八○、三九○、四○二、四二三、四四三、四七九、四九七、五三五、五四二號等)。

然而,今天海基會與海協會所共同研擬出來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並未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範圍之內,換句話說,ECFA第十一條的內容,明顯是海基會在缺乏明確法律授權基礎之下所做出的越權行為,此舉不但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更違反民主監督的透明原則。

由此觀之,縱使馬政府依舊堅持ECFA依包裹表決方式處理,卻不能迴避第十一條的違憲問題。如果面對連如此明顯違憲的事情馬政府也無動於衷,那麼將ECFA全盤否決才是解救台灣憲政生死存亡的唯一正道。(作者現任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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