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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06:44:58瀏覽363|回應0|推薦0 | |
2015-11-09 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對中國而言,與臺灣簽署任何文件與國際法無關,因兩岸關係並非國際關係,因此無適用國際法之可能;易言之,雙方不論簽署何種文件或發言,皆無適用國際法之主觀意願,不構成國際法下之條約,因此以國際法檢視馬習會相關發言似無意義。然真正問題在於臺灣與中國之往來,相關文件與發言,確有可能產生國際效力,牽動著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特別是美國與日本介入台灣事務之合法性問題,在此情況下,國際法又攸關緊要,因為在台灣議題上,美中日仍都將會繞在國際法適用上進行法律鬥爭,由此出發,則馬習會上一言一行,在國際法上的可能效力,又不能不予以關注與分析。 評馬習會之國際法意義 在國際層面上,國家元首(總統或國家主席)、政府首長與外交部長,國際法稱為「三大巨頭」(the big three),於國際間無庸另行授權即直接對外代表國家,其一言一行對其國家發生效力。所以《條約法公約》第七條規定:「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及外交部長,為實施關於締結條約之一切行為」,「毋須出具全權證書,視為代表其國家」。一九三三年常設國際法院在《東格陵蘭案》中,因丹麥主張對格陵蘭擁有主權,挪威外長竟表示:「對於此一問題的解決,挪威政府不會製造任何難題」,依此發言,法院認定格陵蘭主權歸於丹麥。毫無疑問,兩位「領導人」之言論,可能直接發生國際法效力。 就馬習會而言,檢視正式公開的開場致詞,習近平提出「兩岸兄弟親情,擋不住同胞對故土的思念」,呼籲「應該以行動向世人表明,兩岸中國人完全有能力智慧解決好自己的問題」、強調「堅持九二共識」,在在傳遞「台海兩岸」同是中國人(中華民族),中國人可以處理內部事務,雖未提「一中原則」,卻處處「一中原則」。與之對應,馬總統致詞時,除強調眾人所預計的「九二共識」外,竟脫稿加碼,不僅肯認「九二共識」存在,更強調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做成!凡諸種種,是兩岸領導人將臺灣事務定位為「中國內部事務」,國際法下將產生外國勢力須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不得干涉純屬一國內部事務」之制約。 至於雙方一再強調要和平,要維護區域安全穩定,但就中國持續以飛彈對準臺灣,以武力恫嚇臺灣之事實,馬總統正式對外發言時隻字未提,反說是在私下有提及,但傳達習說此部署「不是針對臺灣」,替中國澄清,似乎讓中國落實以武力解放台灣是從美國侵略者手中解救「臺灣同胞」之主張,讓歷史回到一九五○年代的中共控訴,當時世界不接受中國的指控,如今統治臺灣的總統彷彿「接受」此一控訴,無疑更落實中國武力使用解放臺灣之合法性。 馬習會必將提及「九二共識」,為臺灣將來執政者「劃圈圈,定方向」,並不令人驚訝,因馬總統與中國皆一再強調「九二共識」是兩岸和平的基礎。然從國際法出發,為避免將臺灣問題成為單純中國國內問題,臺灣領導者應要想方設法,尋求不同解釋空間,而馬總統在國內信誓旦旦捍衛的「一中各表」,本藉由太陽花運動與民進黨如虹的氣勢,已在兩岸關係拉出較大議價空間,縱使總統心繫九二共識,在與中國確認之際,應於眾目睽睽下重申各表,但竟消失無蹤,本該是臺灣守門員,卻轉成中國攻擊手,協助中國將臺灣鎖進「一個中國」牢籠,讓臺灣的生存與自由,完全繫於中國善意,將第三國在國際法下得合法協助臺灣的門檻,再行拉高! 以總統所受國際法專業,深知其法律意義,然竟如此,吾人不得不感嘆:總統確實有顆中國心,懷抱中華民族復興大夢,但您卻狠心剝奪臺灣子民有自由決定未來的可能,協助中國消滅臺灣人選擇權,古人云「愛民如子」,對此滔滔,除了遺憾,更多是不解與傷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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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