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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變黨產 ---- 吳景欽
2015/11/09 06:19:04瀏覽175|回應0|推薦0

2015-11-06

馬習會將於本週六在新加坡登場,總統府雖宣稱是歷史的一大突破,卻已凸顯兩岸事務談判不受監督與制衡的弊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兩岸事務的談判與協議陷入黑箱作業,致嚴重損害全民的利益。

惟兩岸協議於磋商階段,現行法並無事前須告知立法院的規定,再加以執政者常以涉及國家機密等模糊不清的理由來迴避監督,這就造成兩岸協議往往是在簽訂後才送立法院。甚至在執政黨佔國會多數下,此等攸關台灣人民福祉且須為法律修正的協議事項,竟不予審查,而僅以送院備查了事,則兩岸條例所要求的法治化與民主監督,就因此成為具文。

如今,被執政者視為重大突破的馬習會,雖宣稱不會簽署任何協定或協議,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受託處理兩岸事務者,只要逾越受託範疇,不論有無簽署書面承諾,就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此次會面,在不可能有法律或立法院的授權下,就只能算是馬、習兩人於新加坡的私人聚會,若果如此,即得面臨刑法第一一三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此等罪名屬外患罪的範圍,就無法受到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護傘。只是面臨密室化協商所可能涉及的外患罪,依照目前的憲法架構,中國並不被認定是外國下,就難成立該等罪名,致無法期待執法機關有所動作。

所以,在兩岸協議,既缺乏事前監督、又缺乏事後制衡,則關於兩岸事務的談判,就易被某政黨當成是私有財產,致繼續躲藏於陰暗的地底之下,而難為陽光所照射。(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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