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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深:台灣關係法今昔----和平才是基調
2009/04/18 20:23:51瀏覽705|回應0|推薦1

最近因為紀念台灣關係法三十週年,本土派政論家提出一些很重要的問題或觀點。倒是馬政府的國史館在台北賓館重現「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約場景的展覽,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宣稱,根據該項和約可為台灣追求最大利益、可做為確立台澎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基本論述。

林館長的論述與傳統國民黨不同之處,在於承認戰後台澎地位未定,以及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是新的開始,頗有中華民國(在台灣)獨立的味道。但是,她無法回答的是:(一)台北和約的背景是當時舊金山和會未邀請中方代表,而韓戰發生之後美國有意不在舊金山和約講明台澎歸屬,台北和約只能根據而不能超出舊金山和約;(二)根據一九五一年日本國會議員與外務省官員的詢答,日本是以中華民國(政府)正統治台澎的現實為基礎來締結雙方種種關係,台澎主權歸屬則是同盟國間才能決定的問題;(三)一九七二年中日建交以後,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應知,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蔣介石)代表團被趕出聯合國之前,胥賴美國的支持才得以在聯合國代表中國,而美國畢竟在一九七八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廢約、撤軍」,從一九七九年開始以「台灣關係法」規範美台關係,這才是至今還活著的、關鍵性的文件,否則何不強調一九五四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更見中華民國的偉大?不過,台灣關係法制定之際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台灣安全免受中共威脅,連「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都會被美國嚴重關切;另一方面,當時還是國民黨戒嚴高壓統治,所以該法強調「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如今時移勢易,美國官方的主流意見認為「中國崛起」造成美中兩國「分享的共同利益日益增加」,一九七九年尚未浮出檯面的「趨獨」主張在二○○○年以後竟逐漸被列入「和平及安全的威脅」。

總之,台灣關係法雖然不可能誇大解讀為獨立的證據,但是它強調台灣前途必須以和平方式決定,實在是延續舊金山和約的「保護性的未定論」立場。(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雲程Comment

林滿紅是個努力的學者,這是沒錯的。問題是,努力的學者應該多看兩本國際法教科書後,再對此議題發言會比較符合形象。幾個前提是:

作為戰後「對日和約」的一環,討論台灣地位不能只看〈台北和約〉。要和〈舊金山和約〉(SFPT)一起看,甚至於知道〈舊金山和約〉是主,〈台北和約〉為次,才不會看走眼。林滿紅顯然未釐清主次之分,從而掉入偏聽陷阱。

若承認「因為日本與ROC簽訂〈台北和約〉而說『業已放棄』台灣,所以台灣屬於日本簽約對象ROC」,則依據相同邏輯,台灣在〈台北和約〉半年前的1951年就應該根據SFPT而屬於簽約國48國的。不知她怎想?她豈無偏聽之嫌?

〈台北和約〉對台灣人的國籍歸屬,是以「視為包括」,而不是「包括」來處理。她大概不理解法律上「視為」,代表著「本來不是這樣,是因為某種目的,以法律(條約)的權威而認為是這樣」的意義,從而胡亂做準。而這,不正好又是偏聽嗎,或者是「差不多女士」呢?

至於〈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為何無一字論及台灣,林滿紅以已經處理完畢為理解,卻不知實際上為「無權處理」(處理權力屬於SFPT的盟國整體,其中美國是主要佔領國)。假使是這樣,則屬於ROC的,必然屬於PRC可以「政府繼承」的標的。就林滿紅屬於「台灣屬於ROC,以抵擋PRC的」論者,正好讓台灣屬於PRC了。看起來,還是要多讀兩本國際法教科書才是。

「領土」一詞,有兩種意義,一種是擁有「主權」者,一種是「管轄權」。在〈台北和約〉,甚至於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都僅止於「管轄權」(或實際統範圍)而已,率爾擴大解釋豈不令識者莞爾。

歷史研究的挑戰之一是「見樹不見林」,即強調研究個案的特殊性從而不知不覺的凌駕共通性與普遍法則。林滿紅論台灣地位,約略是掉入這推論陷阱吧?不過, 王景弘先生的這句話「台灣人民國籍,遠在簽訂和約之前已被改變,並非簽訂和約之結果」,也不解其義。可能還要進一步推敲!

可參照:

1.重新檢視30歲的〈台灣關係法〉 http://blog.udn.com/teddy5422/2789028

2.台北條約失效後,台灣人的國籍呢? http://blog.udn.com/teddy5422/2835661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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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286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