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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14:29:56瀏覽961|回應0|推薦1 | |
自由時報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能「繼承」台灣「中華民國」而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其原因有二:第一,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就是「蔣氏王朝」,雖合法「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未合法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第二, 依據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固定的人口,二、明確的領土,三、有效的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目前台灣皆具備無缺。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且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不認同台灣者,應准其移居他國。 要言之,今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傳統「蔣氏王朝」假冒的「中國政府」,而是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地區這塊領土的「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任何國家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所有效統治的領土主張「主權」。 依國際法學家布朗耐教授(Ian Brownlie)的理論,台灣並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不具國家屬性。因為依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及國際法之法理,台灣已是「法理獨立」的民主國家。(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名譽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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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