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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陳春生
2009/04/10 14:29:56瀏覽961|回應0|推薦1

自由時報  2007/02/06

一九五年三月一日之後,國共政權隔著台灣海峽在國際上互爭中國代表權,兩邊都自認為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直到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通過,才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機構所「非法佔據」(unlawfully occupy)的席位被驅逐(to expel forthwith)出去。今日國際社會已判定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真正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自此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失去做為「中國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能「繼承」台灣「中華民國」而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其原因有二:第一,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就是「蔣氏王朝」,雖合法「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未合法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第二,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台灣主權自動屬於台灣人民,但被「蔣氏王朝」剝奪,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李登輝政府公佈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主權」交還給台灣人民行使,法理上台灣已成為新生國家。換句話說,台灣已經是法理獨立國家

依據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固定的人口,二、明確的領土,三、有效的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目前台灣皆具備無缺。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已經是立基於台灣本土的「合法政府」(legal government),從而台灣已經是「合法獨立」(legal independence)的國家。且依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的存在不必仰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即使未獲承認,台灣人民也有權利保衛台灣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不認同台灣者,應准其移居他國。

要言之,今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是傳統「蔣氏王朝」假冒的「中國政府」,而是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地區這塊領土的「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任何國家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所有效統治的領土主張「主權」。

依國際法學家布朗耐教授(Ian Brownlie)的理論,台灣並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不具國家屬性。因為依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及國際法之法理,台灣已是「法理獨立」的民主國家。(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名譽教授)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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