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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責任,何去何從?---- 蔡志宏
2014/05/05 19:53:29瀏覽403|回應0|推薦1

2014-05-05  蔡志宏 士林地院法官

太陽花學運和平落幕,是否該對學運參與者課責、如何課責,成為台灣社會的新課題。這種運用新興科技號召而佔領國會,並獲得社會各界在物質、精神上的支援,以致佔領時間長達二十餘日的事件,空前罕見。如何處理其課責問題,無前例可循。但在學運過程中,不斷被提及的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理論,在處理此議題時無可迴避。作為一位社會公民及法律工作者,我認為以下幾個重要問題應該被審慎思考,並在決定時做出明確回應。

首先,在法律層面,有下列問題:

一、在現今兩岸分治、中國崛起及兩岸交流密切的情勢下,對於兩岸協議事務,我國既有的憲政架構規範應該如何加以詮釋認知?行政部門的談判協議結果,究竟應由國會立法實質審議,或是由國會多數逕行決定備查即可?

二、如果兩岸協議應由國會立法實質審議,則國會多數逕行決定備查時,法律上有沒有任何救濟或糾正的機制?如果沒有,應否在極端例外的狀況下,容許公民以佔領國會、妨害國會行使職權的方式,作為訴求的手段,以達正當目的?

三、如果佔領國會、妨害國會職權行使的訴求方式不被容許,公民有無其他較為溫和的手段可以有效達到正當目的?如果沒有,如何建立追訴處罰學運參與者的正當性?又攻佔行政院與佔領國會是否應為相同的法律評價?

其次,在政策層面,則有下列問題:

一、 如果認為參與學運的人不能因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的理論而阻卻違法,亦即必須界定為犯罪行為,則對於在學運期間給予學運活動任何直接、間接助力的人,是否均應認為構成幫助犯,由國家一體追訴處罰?如否,其區別的正當性及界線何在?

二、 對於大多數參與學運的人而言,必須犧牲自己的時間或金錢,但因此促成國家社會民主的深化、公民意識的凝聚,乃至直接監督國家機關的合憲運作,其成果卻由全民共享,本質上具有公共財的性質。即使不加以處罰,一般人也缺乏參與的理性經濟動機;倘加以處罰,是否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反而是國家社會的無形損失?

三、 在學運期間國人因贊成或反對服貿協議的立場不同,社會因而分化、對立,對於深切期待服貿協議儘速生效施行的主政者或民眾而言,國家在此後陸續追懲參與學運者,是否會讓社會分裂的傷痕更難彌平,而不利於服貿協議的真正實質審議,甚至阻礙了服貿協議通過後的具體落實?

衝擊最小的處理模式

以上分析可知:學運後續法律責任的處理,其實已經超越司法個案的性質,而對國家社會有廣泛深層的影響,其政治效應不容輕忽。如果直接由個別檢察官本於各自的確信處理,再由法院以獨立審判的方式分別審判,倘偵查或判決結果分歧,台灣社會恐怕又要面臨另一次的動盪與不安。何況單純從法律層面處理個案,也難以對於政策面為周全的觀照。在此情形下,如能由立法或行政機關,本於憲法規範下最適功能的機關權限安排,廣納社會多元的意見後,做出統一的第一次判斷,必要時再由法院進行審查決定,應是較佳的處理模式。

在具體作法上,建議由立法院或法務部召開相關公聽會,針對前述問題彙整各界意見後,或由立法院以專案立法的方式(如:三一八學運事件後續責任處理法),解免所有學運參與者的相關法律責任,或定其追訴處罰範圍;或由法務部提出一般法律意見或政策指示,再由檢察總長召集檢察首長會議,共同研商具體追訴標準。倘專案立法後,仍必須依法追訴處罰學運參與者,法院也可以在受理後,本於法律確信,考慮聲請釋憲,以迅速釐清相關責任爭議,讓學運後續法律責任的處理,對於國家社會的衝擊降至最低,或許如此才是公民社會之福、全民之幸。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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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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