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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邪惡黨國司法丁丁,人老,腦殘.眼瞎.耳聾.心黑.嘴賤人更賤 ,踐踏司法,審判時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
2007/11/22 16:08:12瀏覽446|回應9|推薦5
.  許多邪惡黨國司法丁丁,人老,腦殘.眼瞎.耳聾.心黑.嘴賤人更賤 ,踐踏司法,審判時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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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勝出!黃宏欽還有臉立於法界?    .  金恒煒2007/11/17

高雄市長的選舉官司拖延了一年,終於塵埃落定。老實說這是不必要的官司,中國國民黨「選輸不甘」的把式,再添一樁而已,更堅定台灣民主深化以及「轉型正義」的必要。

從政治效應而言,老實說,這件官司民進黨處在絕對優勢,無論法官怎麼判,民進黨都贏,差別只在陳菊受不受委屈而已。如果法官依法判決,勢必駁回地院審判長黃宏欽的亂判不可,民進黨當然贏、陳菊繼續當市長;若而高等法院法官依然是黃宏欽之流,被犧牲的是陳菊,得利的是民進黨,就像紅軍肆虐時,台灣人民不挺身而出才怪,更不必說高雄市民了。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真正關鍵在選票的計算上,陳菊僅贏黃俊英一千一百一十四票,落選的一方心有不甘甚或心存僥倖而要求驗票,雖不可取,到底還情有可原。但是黃營有人買票,當場被人錄影存證事證俱在,黃營反控對方「當選無效」,只是告爽的,絕不可能成立。


八十多萬張選票一張一張選票複驗之後,陳菊不只贏而且多贏了五十七票;官司勝負底定。問題在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竟然可以不按法理,祭出從未援用過的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黃非要判陳菊「當選無效」的意識形態,叫人齒冷。這樣亂判,不只扭曲法條以從(四月十四日本人在「鏗鏘集」中的剖析,與蔡文貴法官判決相當,請參閱),更可說天理難容,連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都看不下去,特別檢附「不同意意見書」向黃宏欽「吐槽」。尤其有趣的是,法官黃宏欽本人也不掩飾「亂判」心態,公然表示說,反正怎麼判,都會有人上訴云云。

以初審判決的內部反彈以及判決書「不堪入目」來看,只要不再戴上有色眼鏡,國民黨所求必定不遂。所以,黃俊英陣營拿初審勝訴當二審判決的依據,完全是一廂情願。這是其一。宣判前,法院前重兵三千人戒備,這是防制藍營的滋擾。依經驗法則,選輸就示威、判輸就攻法院,不是綠營的作風;二○○○年到現在,藍軍輸不起就搗亂,法院的作為不正是現實的反映?這是其二。

至於黃俊英的律師拿判決書中已認定「走路工事件」損及黃俊英名譽,卻依然判黃敗訴,顯然不公;不只是轉移焦點,而且是拿尚未判定,也沒有訴訟的「非」案件來取消法官的判決。更可恥的是,把法官「假設」的話當成「斷語」來否決法官,與「選輸不甘」而濫訴如出一轍。判決書是回應黃俊英之律師所提出的理由說:「其等之行為若有過當而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之情形,在現行制度下,被害人自可循刑事訴訟程序為其等進行訴追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以謀救濟」,重點是,起訴書反駁此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更且是用「若而」的假設辭,並沒有「認定」有誹謗之實。「走路工」確有其事,法院已判定,剩下來的是,到底黃俊英知不知情?即使黃「不知」,需不需「概括承受」?陳菊陣營開記者會,有錄音帶、有聲音可稽,完全符合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文中「言論自由」的要件,誹謗絕不能成立。


高雄選舉訴訟費時一年,動用了不知多少人力、物力,耗費社會成本不知凡幾,受創最大的固是高雄市長陳菊,是不是因此「憂憤成疾」?但高雄市民明明已投票選出市長,卻無辜的忍受「民主空窗期」,導致「市政空轉」,根據媒體報導,市府已管不住有些公務員了;這不只是市長的損失,更是市民的損失!誰要負責?誰要賠?馬英九傾黨產來賠也不夠,高雄市民能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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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英、黃宏欽的「雙黃」輸!    . 金恒煒2007/11/18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在高院二審宣判定讞之後,已然劃下句點,市長陳菊說「選舉已經結束」,「我們贏了!」這話不能說錯,但此一訴訟還有更深刻的意義。其實去年十二月九日投票結束,陳菊已經贏了;一年司法訴訟的折騰,是司法內部的法理之爭,是二審法官蔡文貴對上初審法官黃宏欽,最後黃宏欽慘敗。這才是值得分疏的地方。

民主制度就是以選舉定輸贏,陳菊的選票比黃俊英多,陳菊勝出。但黃俊英╱中國國民黨「選輸不甘」,非要提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意圖翻盤。於是單純的民主選舉因為訴訟而複雜化,從而產生「雙重性」;選票已不是勝敗的唯一標準,還得透過司法程序,於是司法介入選舉,也就是司法介入政治。

引發的重要結果,就是操弄司法的政治人物╱政黨主動的把民主程序的決定權,由選民轉移到司法手上,換句話說,把政治貶抑為司法的奴婢,出賣了選民的同時也出賣了自己。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面對森嚴選票的計算,不能也不敢判陳菊敗選—證實陳菊已獲勝,只好在「當選無效」上動腦筋,深文周內的扭曲〈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藉此為黃俊英張目。所以,從初審到二審,主角已從陳菊移到黃宏欽身上。二審法官蔡文貴判決重點因此非針對黃宏欽的判決書不可。

初審與二審之爭,也就是黃宏欽與蔡文貴之爭,厥在〈選罷法〉第一○三條「其他非法之方法上」。蔡法官援引〈刑法〉第一四二條第一項有關「強暴、脅迫」在「類似客觀上」的對比,從而駁斥黃宏欽「其他非法之方法」的謬誤。此外,還像庖丁解牛般,蔡文貴剖析黃宏欽所謂「突擊性負面選舉手段」、「抹黑」、「誹謗」的全然誤用,因為此二者在立院修法時,經過討論後,已經「排除」在〈選罷法〉之外。黃宏欽不是「所學不精」,就是故意「造法」來護航。

蔡文貴以法學專業透過判決書針砭黃宏欽的「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無稽。原本應是高手過招,可惜的是,卻像上駟對下駟的表演;在蔡文貴尖銳、精湛的解剖刀下,黃宏欽像沒有出師的新手,鮮血淋漓而不忍卒睹;不過至少可做為法理學上的教材,充當大學講堂的一章,不能說不是意外收穫。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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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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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日本加油!。哼!,好心馬英九沒好報:冤魂纏身遭天譴。"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自由廣場 / 2011/03/14
2011/03/19 23:55
終極法院院長

◎ 柯金德

顏清標用公款喝花酒案最高法院撤銷更三審有罪的判決,讓人想到前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同樣的案子卻被判有罪,潛逃到中國,最後被公安遣回,目前入監服刑中。

同樣的案件卻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難道是要等馬英九選完二○一二年總統後再看台中地方勢力的表現嗎?王金平與馬英九當年競爭黨主席時被特定媒體說是「黑金教主」,彰化人都知道當年王金平在彰化縣最主要的支持者就是白鴻森,難道白鴻森因此成為殺雞儆猴祭旗嗎?

彰化縣明顯挺馬的就是立委陳杰家族,很恰巧的,陳杰在彰化市長任內被起訴求刑的工程貪瀆案,當年甚至被銬上手銬,拖了一陣子無聲無息,是不是因為政治立場正確已經解套了?陳杰麾下的彰化縣議員柯振杯,二○○九年三合一選舉時許多牽涉賄選案的議員目前大都被判刑確定並解職,然而「馬派」的柯振杯,選舉時是報載疑似賄選最多、最轟動的候選人之一,現在好像他的案子也結案定讞,沒事了。

在連自己人只要立場、想法不同的也要用司法來教訓,法院現在不能說是「國民黨開的」,應該更正為「馬英九開的」更為貼切。

(作者為前彰化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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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台獨黑心貪腐豬造謠走路工
2007/12/13 11:56

 

 

台獨黑心貪腐豬造謠走路工居然還能當選有效

 

無恥台獨黑心貪腐豬造謠走路工居然還能當選有效這才是離譜,

 

高雄地方法院竟然在二審宣判後才做出判決,真可恥

 

無恥台獨黑心貪腐豬司法敗類讓台灣向下沉淪

 



.公路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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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大眼
2007/12/02 22:39
老百姓''''會睜大眼睛'''''看到牠的下場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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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看見小偷不可聲張?法官判決不可控告賄選扼殺民主!
2007/11/22 16:48

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爆發的「走路工事件」,檢方調查真有其事,涉發走路工賄選的蔡能祥、古鋅酩已被起訴,但是,舉發走路工的陳菊陣營,反遭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種判決實在太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每逢選舉,就「賄聲賄影」,因此,政黨及候選人陣營都會組織抓「鬼」隊,相互監控抓賄,一有發現都大張旗鼓,公開指控、舉證告發等,即使未能掌握充足事證,頂多是「違規」,或被控妨害名譽等,那有抓鬼者反而被判當選無效的?

何況,陳菊陣營舉發的這件走路工事件,經檢警調查,認定蔡、古等人發走路工動員的群眾,的確是到黃俊英造勢場子助陣,雖未掌握黃俊英指使的事證,但已屬「合理懷疑」範疇,高雄地院判決抓到「鬼」的一方敗訴,被控涉賄者反而勝訴,這豈不成了抓鬼者被判決要給鬼吃?

本案受命法官古振暉不同意判決當選無效,他在「不同意見書」中陳述,陳菊「頂多」違反選務機關所訂的選舉時間限制,國民平等投票機會未喪失,也無關選舉公平,實未違反「任何」選舉根本原則。這項不同意見書就法論理,引經據典,鏗鏘有力,足供各界參考。

這項破天荒的當選無效判決,顯然是審判長黃宏欽個人「主觀」認定,陪席法官黃宣撫「附和」,審判長官大威大影響,才造成二票對一票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結果。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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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2007/11/22 16:45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1.htm 

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爆發的「走路工事件」,檢方調查真有其事,涉發走路工賄選的蔡能祥、古鋅酩已被起訴,但是,舉發走路工的陳菊陣營,反遭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種判決實在太令人匪夷所思!


台灣每逢選舉,就「賄聲賄影」,因此,政黨及候選人陣營都會組織抓「鬼」隊,相互監控抓賄,一有發現都大張旗鼓,公開指控、舉證告發等,即使未能掌握充足事證,頂多是「違規」,或被控妨害名譽等,那有抓鬼者反而被判當選無效的?

何況,陳菊陣營舉發的這件走路工事件,經檢警調查,認定蔡、古等人發走路工動員的群眾,的確是到黃俊英造勢場子助陣,雖未掌握黃俊英指使的事證,但已屬「合理懷疑」範疇,高雄地院判決抓到「鬼」的一方敗訴,被控涉賄者反而勝訴,這豈不成了抓鬼者被判決要給鬼吃?

本案受命法官古振暉不同意判決當選無效,他在「不同意見書」中陳述,陳菊「頂多」違反選務機關所訂的選舉時間限制,國民平等投票機會未喪失,也無關選舉公平,實未違反「任何」選舉根本原則。這項不同意見書就法論理,引經據典,鏗鏘有力,足供各界參考。

這項破天荒的當選無效判決,顯然是審判長黃宏欽個人「主觀」認定,陪席法官黃宣撫「附和」,審判長官大威大影響,才造成二票對一票陳菊當選無效的判決結果。

抓鬼者反被判給鬼吃,也令人質疑其中是否有鬼?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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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票沒罪,檢舉有罪,這是那門子判決?
2007/11/22 16:44

買票沒罪,檢舉有罪,這是那門子判決?

黃俊英控告陳菊選舉無效官司陳菊勝訴,因為法官判定選票重驗,結果,陳菊還多出五十七票!

但藍色法官又以陳菊因為舉發黃俊英陣營以走路工事件(詳見:求公道 綠公布國民黨買票鐵證 ),而判陳菊當選無效,真是台灣民主的一大諷剌!

法官這樣子判決是在鼓勵買票沒罪,檢舉有罪嗎?台灣除了國會亂象之外,又多了一項司法亂象,誰來制栽檢察官胡亂判案的司法亂象?

檢舉走路工案有罪,判陳菊<當選無效>,即表示買票陣營的黃俊英當選,泛藍檢官可以如此<自由心證>判案,決定哪一方勝選,那台灣還需要選舉與司法嗎?2007-06-20 14:48:49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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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側寫/受命法官 古振暉 堅持態度罕見
2007/11/22 16:40
人物側寫/受命法官 古振暉 堅持態度罕見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院法官古振暉,法學素養深,是法學博士,他在合議庭評議時,引經據典表達他個人的看法,並提出不同意見書,「堅持立場」的態度,在司法單位非常罕見又難能可貴。

古振暉司法官卅六期結業後,便分發到高雄地院服務,一待就是八年多。

據他的「同梯」表示,古具有法學博士學位,看書是他唯一的嗜好,薪水大都花在書本上,個性溫和、客氣,辦案又認真,同仁有法律上疑難雜症,都會向他請教法律問題,古振暉都會詳細解說,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古振暉覺得在外吃飯很浪費時間,所以中午經常看到他在法院餐廳用餐,把省下來的時間,用在寫判決書和看書。

據了解,合議庭法官評議採多數決,縱使法官有不同意見,有時礙於情面,不便載明在評議簿,所以該簿所呈現的評議結果,絕大多數是一致的;古振暉的「堅持」,正是一些司法官所欠缺。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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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質疑 審判長黃宏欽偏藍
2007/11/22 16:37
綠營質疑 審判長黃宏欽偏藍

〔記者林雅麗、鮑建信/高雄報導〕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主委張志銘指出,宣判前就有傳言「陳菊一定會當選無效」,且法官黃宏欽在審判庭曾說過「反正一定會上訴,讓高院去做最後決定」、「也許高院法官會不認同我的看法,但我堅持個人獨到見解」等話,外界質疑黃有偏藍心態。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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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2007/11/22 16:31
黃宏欽的吊人索,吊死的不只陳菊!
金恒煒2007/06/17

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大家要緊記這個名字,重要!)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不只是開了法律的玩笑,也開了民主的玩笑。一旦黃宏欽的判決成立,基本上就是否決所有的民主選舉;以後任何投票結果都可以不算,都可以翻盤,因為黃宏欽們可以不問森嚴法條而能在法之外造法,從而達到「黨同伐異」的政治效應。

這就是為什麼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看不下去,會破天荒的在判決書之後檢附「不同意見書」,直接的反戈一擊;不止讓黃宏欽臉上無光,更是剝除黃宏欽莊嚴法衣而露出赤裸裸的本色,呈現台灣司法的奇觀。

黃宏欽判決書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個法條以往從未被援引過,而黃宏欽獨具隻眼,真的是用心良苦。難怪中國國民黨及其候選人黃俊英及其律師及其陣營的「聯合中國」兩報會感恩戴德到將黃宏欽視為「大恩人」。(《聯合報》社論用語)

然而,以法論法,黃宏欽是枉法以從,因為黃斷章取義。第一○三條明文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換句話說,陳菊所為的「非法行為」必須與「強暴、脅迫」同等級才算違法,還必須滿足「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要件。陳菊陣營揭發走路工事件不僅屬實,(已判決)而且一如古振暉法官所說:「不能等同『非法方法』」。換句話說,黃宏欽的絞人索套不進陳菊的頭頸。

更重要的是,黃宏欽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德國法學大師Franz Neuman指出:「所有法律概念只限制行為而不塑造行為,這項法律特徵是為公民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而黃宏欽私心自用的「塑造」所謂「非法行為」,就是剝奪了公民保障。更且,民主制度的選舉充滿了「負面文宣」而無「法」可處,原因在此。以美國為例,從華盛頓參選開始到今天,「負面文宣」是美國二百年累積的「古老傳統」,儘管引人訾議、痛恨,卻不能用法律處置。難道美國法官比黃宏欽笨?若而黃宏欽的判決成立,那麼美國的選舉「行不得也」,民主也就云亡了。

黃宏欽扼殺的不止是陳菊,也是台灣的民主選舉,這才是嚴重的地方。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