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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英、黃宏欽的「雙黃」輸! . 金恒煒2007/11/18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在高院二審宣判定讞之後,已然劃下句點,市長陳菊說「選舉已經結束」,「我們贏了!」這話不能說錯,但此一訴訟還有更深刻的意義。其實去年十二月九日投票結束,陳菊已經贏了;一年司法訴訟的折騰,是司法內部的法理之爭,是二審法官蔡文貴對上初審法官黃宏欽,最後黃宏欽慘敗。這才是值得分疏的地方。
民主制度就是以選舉定輸贏,陳菊的選票比黃俊英多,陳菊勝出。但黃俊英╱中國國民黨「選輸不甘」,非要提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意圖翻盤。於是單純的民主選舉因為訴訟而複雜化,從而產生「雙重性」;選票已不是勝敗的唯一標準,還得透過司法程序,於是司法介入選舉,也就是司法介入政治。
引發的重要結果,就是操弄司法的政治人物╱政黨主動的把民主程序的決定權,由選民轉移到司法手上,換句話說,把政治貶抑為司法的奴婢,出賣了選民的同時也出賣了自己。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面對森嚴選票的計算,不能也不敢判陳菊敗選—證實陳菊已獲勝,只好在「當選無效」上動腦筋,深文周內的扭曲〈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藉此為黃俊英張目。所以,從初審到二審,主角已從陳菊移到黃宏欽身上。二審法官蔡文貴判決重點因此非針對黃宏欽的判決書不可。
初審與二審之爭,也就是黃宏欽與蔡文貴之爭,厥在〈選罷法〉第一○三條「其他非法之方法上」。蔡法官援引〈刑法〉第一四二條第一項有關「強暴、脅迫」在「類似客觀上」的對比,從而駁斥黃宏欽「其他非法之方法」的謬誤。此外,還像庖丁解牛般,蔡文貴剖析黃宏欽所謂「突擊性負面選舉手段」、「抹黑」、「誹謗」的全然誤用,因為此二者在立院修法時,經過討論後,已經「排除」在〈選罷法〉之外。黃宏欽不是「所學不精」,就是故意「造法」來護航。
蔡文貴以法學專業透過判決書針砭黃宏欽的「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無稽。原本應是高手過招,可惜的是,卻像上駟對下駟的表演;在蔡文貴尖銳、精湛的解剖刀下,黃宏欽像沒有出師的新手,鮮血淋漓而不忍卒睹;不過至少可做為法理學上的教材,充當大學講堂的一章,不能說不是意外收穫。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