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報載台北市貓纜、柵湖線捷運及新生高等公共工程品質問題時,不禁讓我們覺得有必要讓社會大眾了解,我國不完整的營建管理體制。 五、六十年以來,政府對營建業的管理,都僅重視所謂的「營造業」,而當年所稱之營造業者,其實是指工程的統括管理業者(今日營造業法稱「綜合營造業」),國際上則稱為General Contractor,而非指專業廠商。換言之,我國長年來之國家建設,均只倚重於非專業的「統括管理業」,反之,對於真正著手施工的專業者,非但無法律地位,甚至是被鄙視或被剝奪利益的一群。
二○○三年,營造業法在立法過程中,營建署原擬將二十二項專業工程納入管理範圍,不料當年的工程會代表,竟反對而將之改為九項,後雖經抗爭後再增加三項。但比起日本的二十六項,美國加州的四十項,仍可證明我國營建管理制度之不重視專業。
營造業法立法完成後,部分專業工程雖獲法律承認,然其登記門檻,竟被迫訂為不低於綜合營造業之條件,然其營業範圍卻被嚴重限縮。在這「高門檻低利多」的情況下,其結果造成原來登記家數,應比綜合業者更多的專業業者,其登記家數竟不及綜合業者六十分之一的離譜現象。
專業業者的蓬勃發展,本來是國家進步的象徵,政府機關理應鼓勵支持,而今日的專業營造業,在既得利益團體的運作下,先天的生存條件本已不易,而公共工程委員會竟昧於法規之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以通函方式稱「若專業營造業家數過少」,建議全國各機關不作專業發包之打壓行為。
今日颱風過境,外面正風雨交加,想必很多民眾正面對自宅漏水之苦。試問,當您府上漏水,您會找專業業者來修復,還是非專業業者?自宅漏水要找專業,為何公共工程就可以擺爛?
因此,每當報載公共工程之品質問題時,我們更有必要將專業工程業的悲歌公諸於世,以尋求社會更大的支持。
(作者為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理事長、 台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