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阿扁無罪,牠,馬的,血債要血還的 ?。
。。
。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神正在審視牠們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絕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子孫....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馬英九有罪在身 御用私法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
。。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2009/09/12
。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
。
。。 人民也在檢驗司法 自由時報社論2009/09/12
。
一如各方所預期,陳水扁前總統夫婦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有罪;但兩人都被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對檢方所要求的,照單全收,求處「最嚴厲的制裁」,多少令人意外。
本案被告係前任總統,一卸任即遭偵訊,且曾高舉手銬出現於媒體鏡頭之前,並連續遭到羈押至今已超過九個月,不僅深受國內外所矚目,也考驗我國的民主法治。儘管一審宣判並非定讞,本案至今出現許多廣為各界所質疑的問題,其今後的發展能否符合法治原則及國際標準,顯然必須接受檢驗;換言之,人民也正經由本案,檢驗司法。
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程序正義來說,即出現問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明顯「先設定有罪,再找證據」,出現「你會死得很難看」的恐嚇手段,逼哭涉嫌人,甚至揚言「一定要槍斃」被告,且傳出竄改偵訊筆錄等情事。在這種情況所取得的證詞或「口供」,按法治原則,實不應有法律效力可言。其次,本案原由法官周占春審理,後因庭長會議移交法官蔡守訓承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引起諸多批評,並經提出釋憲,惟迄今超過八個月猶未經大法官釐清群疑。
同樣有爭議的是,本案發展至今,不論檢審,都以推論方式,諸如認定被告對龍潭購地案「不可能不知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加以定罪。
全案被認為程序及審判品質最有問題的,莫過於長期羈押被告。按照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所簽署,並且經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本案被告以卸任總統之尊,卻遭長期羈押,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無怪乎連孔傑榮、家博等國際法政學者也看不下去;馬政府主政之下的台灣,說一套、做一套,這又是一個顯例。尤有甚者,近年在處理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法官明顯出現標準不一: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同樣屬於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審判過程並無羈押情事。公平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則,司法必須有如達賴喇嘛的帽子,不藍不綠;如果因人、因政治而異,司法豈有公信可言?
本案被告的人權問題,也廣受國內外關切。同樣見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本案被告,卻遭到完全相反的對待:法律程序尚未展開,媒體審判已經先行,對當事人未審先判,且極盡人格謀殺之能事。輿論審判既已如火如荼,檢察官繼之朝「有罪推定」方向辦案,加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說法仍為社會的普遍認知,本案一審難以公平審判,是連被告在內,也已接受的廣泛預期。
審檢兩方的法院內外表現,同樣無以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或明言限期結案,或於演話劇時毫不掩飾其必將被告定罪的預設立場。同樣地,法官在宣判時,教訓被告「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如此「訓詞」,既未必符合法官專業與角色,也無法增進人民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公信。更壞的是,昨天的判決,並未能釐清公眾普遍的疑惑:何以同樣出現假發票,馬英九可以沒事,陳水扁卻要終身監禁?
卸任總統真的因貪污而被繩之以法,原足以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境地,這同樣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它的前提是司法必須符合程序正義,且保障當事人人權,特別是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公正審判,否則即不免招致政治追殺、清算報復等質疑。
本案前總統是否有罪,如今一審已判,結果不出各方所預料,因為公眾已經看穿其間的預設立場,導致過程問題重重;此不僅與法治的基本實現頗有差距,連帶影響我國民主健全發展及國際形象。這些問題,必須在往後應有的上訴過程獲得匡正,方足以增進司法公信,真正實現法治,並降低惡劣的政治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