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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上帝正在審視牠們的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斷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
2009/09/12 16:04:46瀏覽1133|回應15|推薦10

 

。。,阿扁無罪,牠,馬的,血債要血還的 ?。

。。

。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神正在審視牠們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絕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子孫....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馬英九有罪在身 御用私法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2009/09/12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

。。 人民也在檢驗司法 自由時報社論2009/09/12

一如各方所預期,陳水扁前總統夫婦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有罪;但兩人都被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對檢方所要求的,照單全收,求處「最嚴厲的制裁」,多少令人意外。

本案被告係前任總統,一卸任即遭偵訊,且曾高舉手銬出現於媒體鏡頭之前,並連續遭到羈押至今已超過九個月,不僅深受國內外所矚目,也考驗我國的民主法治。儘管一審宣判並非定讞,本案至今出現許多廣為各界所質疑的問題,其今後的發展能否符合法治原則及國際標準,顯然必須接受檢驗;換言之,人民也正經由本案,檢驗司法。

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程序正義來說,即出現問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明顯「先設定有罪,再找證據」,出現「你會死得很難看」的恐嚇手段,逼哭涉嫌人,甚至揚言「一定要槍斃」被告,且傳出竄改偵訊筆錄等情事。在這種情況所取得的證詞或「口供」,按法治原則,實不應有法律效力可言。其次,本案原由法官周占春審理,後因庭長會議移交法官蔡守訓承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引起諸多批評,並經提出釋憲,惟迄今超過八個月猶未經大法官釐清群疑。

同樣有爭議的是,本案發展至今,不論檢審,都以推論方式,諸如認定被告對龍潭購地案「不可能不知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加以定罪。

全案被認為程序及審判品質最有問題的,莫過於長期羈押被告。按照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所簽署,並且經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本案被告以卸任總統之尊,卻遭長期羈押,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無怪乎連孔傑榮、家博等國際法政學者也看不下去;馬政府主政之下的台灣,說一套、做一套,這又是一個顯例。尤有甚者,近年在處理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法官明顯出現標準不一: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同樣屬於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審判過程並無羈押情事。公平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則,司法必須有如達賴喇嘛的帽子,不藍不綠;如果因人、因政治而異,司法豈有公信可言?

本案被告的人權問題,也廣受國內外關切。同樣見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本案被告,卻遭到完全相反的對待:法律程序尚未展開,媒體審判已經先行,對當事人未審先判,且極盡人格謀殺之能事。輿論審判既已如火如荼,檢察官繼之朝「有罪推定」方向辦案,加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說法仍為社會的普遍認知,本案一審難以公平審判,是連被告在內,也已接受的廣泛預期。

審檢兩方的法院內外表現,同樣無以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或明言限期結案,或於演話劇時毫不掩飾其必將被告定罪的預設立場。同樣地,法官在宣判時,教訓被告「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如此「訓詞」,既未必符合法官專業與角色,也無法增進人民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公信。更壞的是,昨天的判決,並未能釐清公眾普遍的疑惑:何以同樣出現假發票,馬英九可以沒事,陳水扁卻要終身監禁?

卸任總統真的因貪污而被繩之以法,原足以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境地,這同樣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它的前提是司法必須符合程序正義,且保障當事人人權,特別是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公正審判,否則即不免招致政治追殺、清算報復等質疑。

本案前總統是否有罪,如今一審已判,結果不出各方所預料,因為公眾已經看穿其間的預設立場,導致過程問題重重;此不僅與法治的基本實現頗有差距,連帶影響我國民主健全發展及國際形象。這些問題,必須在往後應有的上訴過程獲得匡正,方足以增進司法公信,真正實現法治,並降低惡劣的政治負面效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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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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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好心馬英九沒好報:冤魂纏身馬唯中,橫死街頭遭天譴。怨鬼纏身馬元中,曝屍街頭遭報應。"婊子養的 虐民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31210
2013/12/10 08:23
變造筆錄 - 談郭瑤琪案的司法鷹犬               ◎ 蔡易餘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案,原一、二審皆判無罪,但更一審以及更二審卻遭改判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徒刑定讞,判決效應除引起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疑問,更嚴重者是否選舉將至,司法甘為鷹犬,替特定政黨整肅政敵之風再起。

法院以污點證人李宗賢之供述證據認定有所謂藏有兩萬美元之茶葉罐存在,「茶葉罐」也所以是本案成為訴追者首要證明之必要之點,因此檢方在傳李宗賢製作筆錄過程,也同步搜索了郭瑤琪住宅。

筆錄製作過程中,李宗賢先稱有「兩罐茶葉罐」、「絕非紅色」、「鐵罐」、「包裝為塑膠袋」,但也同時,郭瑤琪部長在搜索前主動交出真正的茶葉罐,是「一罐」、「紅色」、「紙罐」、「包裝為絲質蕾絲袋」!後面的描述中也完全吻合的出現在李宗賢指控筆錄,但前一段,不見了!

沒有找到兩萬美金,單憑一份咬人的筆錄,中間一個嚴重的扭曲,終於在律師聲請調詢問光碟後才完全曝光,竟然是調查員為迎合終於出現的茶葉罐,把李宗賢第一次做好的筆錄刪掉,並重新製作與該茶葉罐特徵相同的筆錄來,以為這將是對郭瑤琪「一刀斃命」之口供!

律師釐清了事實真相,卻也無從還郭前部長清白,更審法院竟然以「李宗賢更改證詞未出於調查員脅迫…」「人類的觀察力未像攝影機或照相機般,能夠無誤捕捉…」為由,以上經誘導的供述,引為有罪唯一證據,更易判決八年重罪定讞。很難過的,郭前部長在明年的農曆年前可能得面臨發監,但她心中的不平與冤情,就如同前天記者會斗大的「我沒拿錢」四個大字一樣。

每個司法案件都屬個案,但在同質性案件中我們就會檢視出司法的公正性:林益世案,贓款被發現在家中池塘、金爐,有喬事情的對價關係,有一刀斃命的錄音,但結論是非收賄;郭瑤琪案,什麼都沒有,單憑前後不一的說法,八年貪污重罪。司法判決,藍綠有別,其來有自,令人遺憾!(作者為律師,嘉義縣民)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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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好心馬英九沒好報:冤魂纏身遭天譴。"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自由廣場 / 2011/01/21
2011/01/21 11:17

把扁徹底打扁  .自由廣場  2011/01/21

◎ 蔡良幸

昨天兩則與醫療有關的新聞報導都牽動台灣人民的心!一是在中國拍片灼傷返國就醫三個月而出院的Selina,一是心臟疾病到署立桃園醫院診察的前總統阿扁。

前者的記者會中,高規格戒備溫馨體貼的待遇,及感性宣告,果然令人動容;後者則一介昔日國家元首之尊,被公權力,在以處理江洋大盜水準的伺候下,從垃圾運送通道進出醫院的一幕,更是引發社會的注目。兩相對照下,引發多少台灣民眾的感觸及心理衝擊,絕非親中統派媒體輕描淡寫所能形容。

目睹此景,對藝人傷痛之不捨,竟是轉為對執政者將前總統踐踏而衍生的遺憾甚至憤怒。這些後果恐將由馬英九及中國國民黨承受,為了社會和諧及全民、國際觀感,難道就不能安排得「精緻」一些?

(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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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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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神正在審視牠們胡非為,會遭橫死街頭,絕子絕孫的天譴,每一個都會。自由廣場 2010-0403
2010/04/03 13:27
不吃丙 速定法官法  ◎ 林峰正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不得低於百分之三比例丙等考績的規定也適用於法官及檢察官,只是囿於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的規定,不適用一般公務員十年三丙即資遣或命令退休的規定。

可以看得出來,考試院確已針對法官及檢察官的特殊身分酌予考量,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卻立即同聲表達反對的立場,認為法官及檢察官如有不適任的情形,應該依法律規定予以淘汰,而非依比例考績丙等處理。

首先,外界常有批評司法的聲音,司法院大多沈默以對,法務部常有回應卻也多被認為只是官方說法,兩者甚少提出有效改善的方法並加以落實。對照此次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出爐,立即引起兩個官署不約而同的反對聲音,足見若因此實施,可能會對司法生態造成一定的影響。

平心而論,誠如司法院所言,法官不是一般的公務員。只是,法官法的立法時程一拖再拖,已經延誤超過二十年之久,縱使有再大的正當性,也沒道理要人民永遠癡癡苦等司法院所說法官法草案裡面有關淘汰不適任法官(也適用於檢察官)的安排。

如今,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只不過適度反映了民間對於公務員績效低落的民怨,考試院也僅僅將丙等考績的部分效果適用於法官及檢察官。就法制面而言,也許還有討論的空間,但若考慮受到不法不當司法對待的平民百姓而言,大概也只能說是遲來的正義而已。

為今之計,司法院和法務部若要證明你們的憂慮真的是為國家法制的命脈把關,而非繼續官官相護,就請在法官法的立法進度上拿出成績,只是空言反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是得不到人民支持的。(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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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的國仇家恨馬英九,牠馬的就是要包娼包賭,會遭禍延子孫,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天譴。
2009/09/29 15:17

急徵正直檢察官  ◎ 陳安  20090929

殷琪一下台,台北地檢署就動用六名檢察官,兵分兩路搜索高鐵局和高鐵公司。可議!

嚴格說來,台灣高鐵公司至今仍是民營公司,如果只因虧損,公權力就大肆介入,難免給人政治清算的聯想。北檢解釋是因偵辦航發會挹注資金背信案,擴大為全面清查高鐵財務流向,甚至去翻招標老帳,也許可以說是合理懷疑,不能說有什麼不對。

問題是,如果按照同樣的標準,耗資高達七百多億元的捷運內湖線,通車以來頻頻出包,更有堅強的理由確信,其中必有人謀不臧,甚至弊端,無論反對黨市議員如何舉發,檢調單位就是按兵不動。

相同的例子還有貓空纜車,只抓一個小科員當替死鬼,再由監察委員虛晃一招,就想蒙混過關,原因只有一個,內捷和貓纜都是馬英九的建設。

憲法固然有給現任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的保障,但並沒有保障他就任總統前的所有行政或法律責任,可以既往不究,陳水扁尚在總統職位上,國務機要費就已被查得天翻地覆,「馬英九市長」憑什麼享有豁免權?

籲請有良知的檢察官,主動發動偵查,內捷與貓纜若涉弊情,可以比照阿扁列為「準被告」,等他卸任再行訴追。否則,我們就可以斷言,法院(或檢察署)已倒退回國民黨開的黑暗年代了!

(作者曾任新聞周刊副總編輯)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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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24 14:08

台灣人民也在審判司法!

如果法官「內線交易」  ◎ 蔡良幸  自由時報 2009-9-15

三年前台開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正是紅衫軍在台灣南北到處集結遊行反扁「圍城」之際,影響所及,全國人心惶惶,社會不安。司法界在審理台開案時,所承受壓力之重,自不可言喻。

三年了!九月十日讀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鑽研證交法的名律師陳玲玉發表於經濟日報之「內線交易案 法院開砲了」一文指出:台開案更一審,八月廿五日最高法院撤銷原有罪判決並發回更審。隔天審理明基案的桃園地院亦宣判認定董事長李焜耀等人均無罪。過一星期,審理鈺創案之台北地院又宣判董事長盧超群等人無罪。陳律師直指這是因為「立法不明確」,「請儘速修正內線交易法律。」

三案之中,同樣罪名的台開案,因為有了前第一家庭的成員涉入,就是不同,竟是三度被判有罪,而且愈判愈重!還勞動各級承審法官去背千年前古專制律法替台灣人民上公民課!此次,若非最高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以嚴厲口氣把高等法院加重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台開前董事長蘇德建早就被推到第十八層地獄,一世「金融尖兵」英名眼看著幾乎要陪著前第一家庭,斷送在這些初審再審法官筆下的判決書,還真「彼蒼者天何其有亟」!冤屈至此無以復加。何以差別如此大?無他,向媒體及政治獻媚罷了!

除陳大律師之卓見外,如林孟皇發表之「內線交易與國家治理」,張國文之「內線交易禁制規定受挑戰」,都在教育我們:立法不明確時,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就不明確。因為就是會有部分「意志不堅定」的檢調、法官執法人員,有機會玩弄其法律解釋權,遊走在媒體、政客、利益團體間,而其不確定審判的風險,傷害了整個資本市場的秩序。

今天,受害者固是蘇德建;明天就是你、就是我們大家。你為什麼不擔心、不關心?

(作者為法務工作人員)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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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冷血,草菅人命,缷責諉過,中國黑心殭屍馬(英九),還命來啦。
2009/09/24 13:45
台灣司法沈淪   黃基雄  2009/09/24

陳水扁案,可以先押後取供,可以換法官,並無止境的延押,同一法官對同樣「公使錢」,馬無罪,其部屬可輕判、假釋、恢復公職;陳則判重刑,其部屬亦判重刑。王定宇等推擠來台辱罵台獨的中國小官,即速被起訴判刑;而踹陳水扁、許世楷的「愛國份子」則被輕判,並可為國慶大會上的貴賓。高捷案大張旗鼓,多人被起訴;而台北的貓纜、柵湖線等重大弊案,未見調查起訴。凡此,真有天壤之別!

對日本司法獨立稍有瞭解的人,應知道大津事件是日本司法獨立為國際所公認、肯定的肇始。

一八九一年,當時歐陸的超強俄國,其皇太子尼古拉二世(之後的末代沙皇)藉出席西伯利亞鐵路的動工儀式,並視察遠東,順道訪問日本。首次接待外國元首的當時,日本國內瀰漫著「恐俄症」,日本國民仇俄意識高漲。在滋賀的大津市,尼古拉被一維持秩序的警備警察用軍刀砍傷(軍刀及拭傷之染血手帕,現仍保留在大津歷史博物館,俄共崩潰後,俄國新政府曾派人來取驗DNA)。

日本舉國一時陷入恐慌,明治天皇隔日一早,破例親赴京都探視,並陪尼古拉搭火車,恭送其至神戶之艦上。為消弭俄國之武力報復,松方內閣要求法院按俄國意思將該警察判以極刑。

然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以「如果日本因無法依法治國而亡國,就讓其亡國吧!」堅拒對該警察處以死刑。

一直到今日,日本國民從不會懷疑其司法的判決,而台灣呢?大家心中有數,誠如國民黨大老所講,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作者為退休人士)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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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世代代被詛咒的蔡守訓,黄水通,陳筱佩,徐千惠,吳定亞...等私法官。
2009/09/16 15:31
扁辦繼爆料指稱高等法院黃水通院長涉嫌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後,今(15)日再度出招,要求高等法院應該公布休假被召回的陳筱珮法官於去年接手「扁案」時,期間請、休假及入出境紀錄。

扁辦14日爆料指出,去年底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後,特偵組向高院提出抗告,當時高院黃水通院長涉嫌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將正在國外休假的陳筱珮法官緊急召回,並派專車至中正機場接人,立刻要求銷假上班。

扁辦指稱,黃水通把全案交給陳筱珮法官審理,而沒有依規定由輪值的法官處理,扁辦批評,高院的做法是以司法行政干預審判,由院長指定特定的法官來處理特定的案件。

扁辦同時也表示.由於高院在去年曾經有過以司法行政干預審判,由院長指定特定的法官來處理特定案件的紀錄,因此如果高院這次分案,仍有黑箱作業或其他違法濫權的小動作,陳水扁於二審時也會考慮拒絕於庭上進行辯護,以表達最嚴重的抗議。

對於扁辦的指控,高等法院雖然已經召開記者會澄清,不過扁辦今日仍然要求高等法院應該公佈相關紀錄,「以昭公信」。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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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6 13:56
法界批:扁案判決違憲留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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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09/16

不少法界人士認同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對扁案「自始無效」的論點,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尤其強調「扁案判決當然是一個違憲判決」;律師丁榮聰說,台北地院以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認為,扁案判決是個「污點」。

另,對於扁提釋憲,但大法官遲未作出解釋,律師陳松棟昨也痛批「大法官怠惰」、「應該被譴責!」至於換法官的爭議,是否可能成為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陳松棟認為,還是應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來解決。

扁案審理之初,曾公開批評北院分案作法不當,遭反扁勢力圍剿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昨表達支持洪英花的觀點。

黃瑞華強調,「本案一開始就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根本就是違憲」,她說,國務費案有關機密解密部分屬於行政法院職權,合議庭明顯逾越三權分立原則進行司法審查,法官應依法論法,嚴守法律規定,並正確解釋法律,而不是看被告是藍或綠,或心中喜歡被告與否。

黃瑞華也感嘆表示,大法官缺乏勇氣,讓解釋文未能在此爭議時刻出爐,否則應可減少社會對立及司法資源浪費,除建議大法官應善盡職責,也希望扁案一審判決後,高院亦可撤銷發回或改判。

曾替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辯護的律師丁榮聰表示,台北地院在扁案分案問題上,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以裁定的方式處理,而非依所謂「分案規定」由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也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

丁榮聰說,打官司靠運氣,遇到什麼樣的法官很重要,如果中途換法官,也應以裁定方式處理,讓被告有救濟管道。

林峰正指出,當初北院將合議庭審判長由周占春更換為蔡守訓,根本無法說服大眾,其做出判決無論結果如何,永遠會變成「污點」;而釋憲案至今未有結果,無法讓司法自己解決此案,可說如「死棋」一般。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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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世代代被詛咒的蔡守訓,黄水通,陳筱佩,徐千惠,吳定亞...等私法官。
2009/09/16 13:47
扁案判決 讓台灣淪為香蕉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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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09/14

考驗台灣民主 但得分不高

陳水扁前總統案一審出爐,國際媒體持續關注。法新社十三日引述專家看法指出,扁案對台灣年輕的民主是一場考驗,但台灣這次得分並不高,因為外界仍有疑問,究竟這個無期徒刑是一個健康法律體系的判決,顯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抑或淪為「香蕉共和國」的指標,亦即法院已淪為執政者的工具?

此外,最新一期英國「經濟學人」雜誌也說,監禁陳水扁是台灣肅貪、還是政治迫害的跡象,尚難論定。報導中更以「神秘、偷偷摸摸地」(mysteriously and secretively)形容本案換由蔡守訓法官主審的過程。

政治迫害或肅貪 尚難定論

台灣一方面現在快變成凡事聽命於中國,一方面又疑似操縱司法,被外人當作香蕉共和國看待。所謂香蕉共和國(banana republic),原指美國後院的拉美貪污腐敗國家,現在通指政治及民主不穩定的政府,特別是那些貪污橫行和強大外國勢力介入的國家之貶稱。

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分校的台灣問題專家張格物(Murray Rubinstein)說:「有人或許會視台灣為香蕉共和國,但我仍然樂觀以對,並將這一切視為痛苦的學習曲線,這場審判只是此一進程中的最新一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告訴法新社,扁案顯示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彰顯法治的進步,但調查過程中卻出現許多問題,特別是有關陳水扁的羈押。

馬英九總統哈佛大學的老師孔傑榮也認為,法院處理扁案的手法備受抨擊,特別是中途更換承審法官,由一位經常被控對陳水扁存有偏見的法官接手,「令人不安」。

法新社特別提到,三十位國際學者今年初曾致函馬英九政府表示,「對司法系統的侵害」危及陳水扁公平受審的權利。觀察家認為,台灣法律體制扁案二審中有機會彌補其至今出現的缺失,他們呼籲解除羈押陳水扁,讓他有更公平機會為自己辯護。

〔編譯陳成良/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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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離譜的判決~
2009/09/16 09:05

這樣的判決,實在太誇張了!也太離譜了!

我們的公理何在?誰還會相信司法呢?

誰能替阿扁總統伸張正義呢?

越是如此 ,我們台灣人民更要團結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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