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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3 09:52:13瀏覽1798|回應6|推薦51 | |
二戰後的1945年至1972年間,琉球群島屬美國佔領時期,並在琉球實行異化政策;分屬海峽兩岸的中華民國至今仍堅持釣魚台原本即屬台灣省管轄之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美國佔領琉球的態度,則是認爲該群島屬於美國非法侵佔的中國領土。 從歷史來看,1947年4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北緯29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台群島交給美國託管。 1951年9月8日,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之代表,中國未參加)簽訂舊金山和約,其中第三條有關【信託統治】條文述明: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上,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表決結果揭曉前即步出會場,並稱此案為「排我納匪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依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聯合國代表權。 1972年,美國向日本移交琉球群島的施政權。日本重新成立沖繩縣。自此之後,日本有效統治琉球群島全境,行政上分屬於沖繩縣和鹿兒島縣,國際間也普遍認同琉球屬於日本。 然而,海峽兩岸的「中國」在法律上,均不承認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屬於日本國所有,而日本外務省則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給日本的範圍內,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 從現實面來看,如今想有效拿回釣魚台主權,其一為以武力(戰爭)奪取,因為日本最初也是用武力奪取琉球及釣魚台群島之主權,但以台灣目前的軍備、戰力與國際地位,靠武力解決的可能性不高。其二為向國際法院(庭)針對舊金山和約的適法性提出國際訴訟,據理力爭;問題是依據國際法院規定,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而中華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至今在國際上仍未恢復原有之主權及地位,更別說目前國際法院的院長(法官)是由日本籍的小和田恆所擔任(任期2003年至2012)。 所以,儘管台、港保釣人士多次前往釣魚台從事保釣運動或宣示,日方根本就有恃無恐,且數度派遣武裝艦艇實行驅離,原因即在台、港並非聯合國的主權國家。 而筆者之所以撰寫「釣魚台群島主權爭議之我見」,即在痛心國人至今仍不思考真正問題所在,尋求有效解決辦法,反倒就其個人藍、綠政治立場大噴口水,上演內耗的政黨惡鬥戲碼,製造國際笑話。尤有甚者,更對號入座地公開指責、暗諷筆者為媚共、投共、心向統一之統派,不禁讓人感慨亡台何須外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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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