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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21:34:00瀏覽2668|回應5|推薦49 | |
澎湖博弈公投將於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規定: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 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目前實際的情況是公投反方(反對)透過反賭聯盟極力運作,將離島建設條例所稱的觀光賭場和坊間的地下賭場劃上等號,一昧強調「賭場」所帶來的「黃、毒、槍」等負面影響,將嚴重戕害地方治安與民風,而相關開發行為也會破壞澎湖的自然生態與景觀,以此訴求澎湖鄉親切莫禍延子孫。 另方面,正方(贊成)雖已開始強力宣傳博弈公投,但對於未來觀光賭場的規劃、經營、管理等面向,至今仍未能提出一套足以讓澎湖鄉親信服的說帖,也讓大多數中間選民心中的疑慮無法釋懷,始終徘徊在贊成與否間天人交戰。 撇開正反雙方的口水戰,個人想說明的是觀光賭場實際上是不能和地下賭場劃上等號的,而且博弈行為只限在國際觀光度假區內,並非如反方所說的全民開賭,更與當地居民的生活圈有所區隔,對整體社會風氣並不致產生直接衝擊;另在色情行業部分,離島建設條例既無「性工作除罪化」的條文,又何來開放色情產業之說?至於槍、毒與黑道將大舉入侵等事,則更加危言聳聽;澎湖受地理位置影響,且行政、治安機構相當健全,本就不具備「犯罪天堂」的條件,何況觀光賭場是以合法營利為主,有哪家業者會引進槍、毒來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此外,有關反賭人士最常論述的發展生態觀光問題,以個人專業的角度來看,生態觀光本身是一種高投資、低所得的產業,以之創造利潤來落實生態保育工作當然可以,但也僅是眾多觀光產業項目之一,雖能賺進生態保育的美名,但想以之維持或繁榮地方經濟,則無異緣木求魚;何況澎湖推動地質公園與生態旅遊的動作從未停歇,且為設置觀光特區必備的休閒遊憩項目之一,怎會將開放博弈和破壞生態劃上等號呢? 最後我想強調的是在生態觀光沒錢賺,「小三通」沒搶到市場,「直航」沒獲得商機,種種利多政策樣樣落空的情況下,澎湖多數青壯居民均已離鄉背景打拚,剩下的老人、小孩根本就快活不下去了,何來「子孫」?何以「禍延」?尤其博弈公投只是申設觀光賭場的基本門檻,就算公投通過也不見得會有業者能符合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申設標準;另據公投法第33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也就是說如果此次博弈公投的結果被否決掉,那麼必須等3年後才能再度提案公投,問題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離島(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不會爭取嗎?3年後的澎湖還能有機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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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