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3/29 15:07:44瀏覽323|回應0|推薦3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29/today-south8.htm引述自由時報文章: 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通過後,有部分「眷改基金」將可以用在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對地方文化另類特色建構,也是補了一劑強心針。在修法之前,始於八十五年一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後,國防部早已經開始變賣眷村土地,籌措眷改基金之不足部分,致使許多環境清幽及集中在都市精華區的土地,轉賣給財團蓋豪宅出售,例如南部高雄市左營區的「自立新村」,原土地已經改建千萬元店面及豪宅,原住戶根本買不起。但原眷村住戶卻要委曲求全,另外還需自籌或貸款一筆六十至百餘萬元購屋居住費用,搬到外地區集合型國宅式的大樓去居住,生活機能面貌都重新改變,住戶爭取不到「原地原建」的要求,致使衍生一些衝突問題,非外界人士誣指免費居住使用。 筆者長時間住過「眷村」,內心依存懷舊土地的一份情感,更有另一種激發而談的感受及感嘆!台灣「眷村」居住文化,是反映「新、舊移民文化族群融合」的典型表徵,但隨著「眷村改建條例」案的執行,原有八百多處眷村在都市更新計劃下被淘汰,僅剩百餘多處,眷村文化歷史印記也將隨之消失。 「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已經明訂未來台灣北、中、南、東和離島,各設有一到兩處眷村文化園區,由各地方政府提出保存計畫申請,再由國防部會同文建會審訂選擇,但其中有牽扯到地方政府還要與軍方「以地易地」交換之說,與國防部應無償撥用眷村保存土地給地方政府的條件,又有釐不清楚的關係存在。 呼籲中央政府應該依循「眷改法案」既定政策正常運作,當地方政府已經如火如荼規劃未來眷村文化園區保留地,並建立眷村文化館營運方式及積極培訓志工導覽人才的同時,更應承諾配合眷村保存建築物及土地釋出,讓具有歷史紀念價值的眷村就地盡快合法保留,也能讓各地文史工作者,為爭取眷村文化遺產保留及推動催生「眷村文化園區」的願景早日呈現。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