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日本人幫台灣人爭回的言論自由
2017/01/21 11:52:25瀏覽324|回應0|推薦0

  最近有條新聞 DNC台灣負責人委託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針對化妝品管理條例24條及30條,大法官認為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家先來看看這兩條法律是怎樣掐住人民的脖子。

第 24 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

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

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

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

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

、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

其修正之。

第 30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

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

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

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這兩條法律是民國91年由民進黨控制下的衛生署長林明亮提出由國民黨控制的立法院通過。 兩黨聯手用這樣粗暴的方式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任何人想要賣化妝品,不論是口紅粉底乳液,都要花5千4百塊向所在地的衛生局申請字號,當然官員對其中文字的刪改刁難不在話下,比起戒嚴時期出版法有過之無不及,申請核准之後不能任何更動。廣告文字加一個字減一個字都可以導致字號無效而被罰,而且一年一續,過期一天字號便無效又可開罰。

 當時網路拍賣剛興起,任何小商家想要在網路上賣賣口紅賣賣乳液都會因為這兩條文而中招。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這條法律是為了維護大廠商的利益,為了遏止小賣家在網路上低價搶生意, 只好用這種方式限制小賣家的言論自由。 試問各位,如果你有100樣產品的化妝品小商店想在網拍上販售, 您會在沒賺到一毛錢的前提下先花5400x100=54萬去申請字號嗎? 而且展延一次2千,等於每年要再花20萬。如果不是大廠商拿有這種財力去申請。

   化妝品大公司透過這種手法遊說政府跟立委通過這種法律打壓小商家,最終消費者因為在缺乏競爭之下只能比鄰國更貴的價錢跟大商家買這種有廣妝字號的化妝品。 沒有廣妝字號的產品基本上無法販賣。導致國內化妝品市場缺乏競爭大者壟斷。

  筆者朋友在台灣從事醫療器材跟化妝品進口事業,亦在民國99年向當時的總統馬英九陳情這種事先審查制度的不妥,經馬總統轉交由當時衛生署長楊志良處理,楊署長官腔官調的回覆讓我這位朋友極為火大,此後不再支持國民黨。

沒想到台灣化妝品市場在這兩條惡法荼毒多年後,竟然在日本商人的棄而不捨下,替台灣人民爭回早該屬於自己的言論自由。 實在令我替自己與台灣同胞感到汗顏。台灣人想爭取自己的權力時真的要多加油。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aiweich&aid=8942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