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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根本從未開始
2012/09/03 09:56:06瀏覽80|回應0|推薦0

吳景欽

北檢對陳肇敏等人,又再為不起訴處分,如此的結果雖不令人意外,但其理由卻又是繞著罪證不足,致不能適用殺人等重罪打轉,實讓人難以認同,尤其以追訴權時效已過來為這些人開脫,更有可議之處。

針對陳肇敏等人的罪行,若認定是共同殺人罪,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法定刑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即便認為是《刑法》第125條第2項的濫權追訴致死罪或第302條第2項的私行拘禁致死罪,法定刑也在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時效皆為30年,惟因這些行為發生在舊法時代,依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短時效,即舊法的20年。但不管是30年或20年,若能適用這些罪名,陳肇敏等的犯行,於現今,就不可能罹於時效。

只是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乃為急於破案,自無殺人故意可言,且因江國慶遭處死,乃經過一定的審判程序,此人員自與江國慶的冤死無因果關係,不僅無法成立共同殺人罪,也難適用濫權追訴致死、私行拘禁致死等重罪,僅能退而求其次,而以罪責極輕的私行拘禁罪或濫權追訴罪治之。又依據舊法,其時效僅為10年,則於現今,這些人的行為即便罪證確鑿,但因時效已過,也只能為不起訴。

檢方的如此論調,不僅言之鑿鑿,於法亦屬有據,惟造成江國慶的冤罪,乃屬於一種典型的結構性犯罪,根本無法將每個人的罪行為切割,否則就可能造成責任分散,致人人無責的境地。若不能清楚看穿此點,只會使這些手沾血腥的公務員,可以躲在國家機器之後,而來免除一切的刑事歸責,並仍繼續享受全民的供養。

其次,江國慶在1997年,早已被草草槍決,其家屬雖在事後,到處為陳情與申冤,但由於造成冤罪的軍方人員,不僅仍在其位,更有位居高位者,自可以其影響力,去想盡辦法為掩飾,甚至阻礙冤罪的重啟調查。因此,即便家屬對此等人員提起濫權追訴等罪的告訴或告發,承辦檢察官亦必在罪證不足等因素下,以不起訴處分或行政簽結為終結。如此的訴追障礙,只要這些人仍有一定的權勢,必會繼續遮掩,且只要在位甚久,不僅冤罪難伸,追訴權時效也難有不過之理。

也因此,在有權者有目的且集體性的掩飾自己不法下,追訴權根本難以,甚至無從發動,為了避免時效制度成為這些人的保護傘,追訴權時效自不能因此起算。若果如此,則在去年江國慶已被證實是冤罪之前,對陳肇敏等人的犯行,不管認定是屬何種罪名,其追訴權時效根本尚未開始,至現今,實也無時效已過之問題。所以,司法者在面對時效制度的適用與解釋時,若未能深切理解此類犯行的特性,而只為刻板的時間計算,不僅與時效制度的目的相違,更使犯罪者得以逃脫正義的制裁。

北檢對陳肇敏等人再為不起訴後,告訴人雖必為再議,但欲期盼高檢署再為發回,甚或強制北檢起訴,恐難以期待,就算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惟在成功機率亦屬渺茫下,江國慶的冤罪,將注定無人可為負責,而只能靠天譴。若一個社會,只能靠因果報應為正義的伸張,這是何等無奈、又是何等可悲之事。http://www.nownews.com/2012/08/28/142-2849236.htm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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