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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侯寬仁 高檢署躺8年
2010/03/30 13:56:28瀏覽454|回應0|推薦0
太極門案/懲處侯寬仁 高檢署躺8年

十多年前太極門案引發社會關注,該案太極門已被宣判無罪確定,當年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侯寬仁,八年前被監察院認為偵查濫權,移送法務部議處;不過台灣高檢署日前才完成調查報告,因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無法懲處。

監察院當年認為,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濫權,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是為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等八大缺失,九十一年即要求法務部議處。

但高檢署調查報告認定,侯寬仁八十六年四月起訴太極門案,同年六月十八日通知台北市政府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行政責任追訴時間點,應該從他發函要求市府斷水斷點當天起算,在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

監察院是接受太極門成員陳情後調查侯寬仁的偵辦行動,完成調查報告後要求法務部作行政處分,不過高檢署一直以案件還在審理中,要等判決定讞再調卷了解等理由未調查。最高法院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判決無罪確定。

高檢署日前完成的調查報告認為,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的行政責任追訴時效,早在九十六年六月就已期滿。換句話說,因案件纏訟超過十年,也無法追究檢察官責任。

檢察官因辦案疏失可能受到的行政處分有飭後注意、口頭申誡、申誡、記過、調職等。調查認為侯未達違法失職要到彈劾、移送公懲會的撤職、停職等情況。


太極門案/律師:高檢做法 情理法都不通

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之前偵辦太極門案被監察院認為違法濫權,卻被高檢署以逾追訴時效不予追究;太極門的律師蔣瑞琴表示,在法理上跟人民感情上都無法接受,難道重大案件只要纏訟超過十年,審理期間公務員有過錯都可以不用負責任?太極門不排除再尋求其他救濟管道。

蔣瑞琴指出,監察院九十一年就要求法務部對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時的諸多疏失予以懲處,高檢署卻以案件仍在審理中、需待全案定讞才能調卷詳查責任;如今,高檢署又說已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不予懲處,「這不是欺騙監察院跟老百姓嗎?」

蔣瑞琴表示,台灣重大案件幾乎都纏訟多年,在此期間,是不是只要檢察官不斷上訴,讓案件超過十年,不管偵辦的檢察官或曾經手案件的法官、行政人員即使曾經犯錯,都可因為時效超過而無法追究?

蔣瑞琴並且質疑高檢署對於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她認為,因為法務部及高檢署都在等待案件最後判決結果,時效期限應暫時中止計算,應自九十六年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再重新起算,目前仍未超過法定的十年追訴時間。

2100全民開講 2010年3月29日 Part 4/1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w65dCQ4bYE

2100全民開講 2010年3月29日 Part 5/1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gU3x7ThJgw

2100全民開講 2010年3月29日 Part 6/1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aCWg3zUJ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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