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稅捐稽徵法,將「實質課稅原則」明文訂入,但在課稅實務認定上仍存在許多爭議,學者憂心恐成稅局課稅的尚方寶劍。而公司若有逃漏稅行為,改罰「實際負責業務人」,但實務認定上仍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必須進一步規範。
金融總會昨(26)日舉辦「實質原則對金融產業在稅法之影響研討會」,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表示,過去常有納稅人為了規避租稅,濫用法律的形式,讓法律上不具備課稅的實質要件,但確有具有經濟的實質性。
他舉例,像是公司利用先增資再減資,將原本應該課稅的盈餘分配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是在除權前設立數十家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出去,就不用分配給大股東個人,或是利用分割公設地進行贈與,都是常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的案例。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柯格鐘指出,他統計95、96年的稅務案件,發現納稅人告國稅局被判敗訴的比率約為87%,國稅局主張的實質課稅原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柯格鐘認為,由於「實質課稅原則」並未明確定義適用範圍,的確有成為稅捐機關課稅的「尚方寶劍」的疑慮,將對納稅人不利。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指出,以往公司若有逃漏稅行為,依規定是由「負責人」代罰,但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因此改處罰公司實際的負責人較為公平。楊雲驊指出,實務上仍存在許多認定的疑義,例如自願充當人頭負責人者,是否夠成逃漏稅的正犯或共犯?公司若成立境外公司逃漏稅,應該處罰國內公司負責人或是境外公司的負責人?又或是董事長全部授權給財務經理處理稅務,若有逃漏稅行為應該是董事長或財務經理負責?
限制出境的規定還是以「名義負責人」為對象,楊雲驊建議,應該一併修正為限制實際業務負責人出境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