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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羈押侵害人民自由人權
2009/03/08 23:21:01瀏覽294|回應0|推薦2

報導:王令麟願意剁手指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人民本就有生活自由的基本人權,。美國獨立戰爭時,派翠克‧亨利說:「不自由,毋寧死。」,而有了美國獨立與人民能享有自由生活,國家社會呈現著民主、法治、與文明。

被羈押就沒有自由了,但以刴手指證明自己的清白,再換取免於羈押的自由,雖說比起用生命換取自由的事件要好太多,但在法治的自由民主的國家裏,仍是不應該發生的。法官需有十足的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跑、偷渡之實方可羈押,就如同前總統阿扁疑會串供將之羈押,都是太過了,都有侵害人民自由人權之實。

執法官員的執法態度太過強勢,都以羈押手段來防止逃跑、串供,這些都不符合維護人權的精神。不是可以派調查員監督被告,以防止被告逃跑嗎?不是掌握了實質證據將被告起訴,根本不害怕被告串供嗎?這些都在在的顯示台灣人民的人權被執法者的戕害,這是不夠文明的象徵,人民的人權不被尊重,如何能提升台灣的國際觀,如何能成為法治、民主的國家。

仲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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