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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修法一次提升「司法人權」與「稅務人權」?
2009/02/27 17:16:25瀏覽261|回應0|推薦0
何不修法一次提升「司法人權」與「稅務人權」?

(2008/06/21 00:44)
http://www.nownews.com/2008/06/21/138-2292837.htm

 (●作者彥麟,交大博士生,大學教師。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圖為替代照。) 彥麟 

檢察官濫權起訴是人民最大的惡夢,而稅務官浮濫開單卻是人民心中最沈重的痛!一場連陳長文大律師也打不贏的稅務官司,突顯出當今台灣稅捐機關與行政法院所嚴重漠視的稅務人權問題,更印證了數千年來「民不與官鬥」的無奈法則?日昨報載陳長文律師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直言難以接受,並感嘆:「行政機關作了違法的處分,不應由它恣意決定要不要撤銷,但法院判決裡完全沒有論斷這個原則,法官心中完全沒有想到人民..」,筆者深感震驚:「國家稅務人權竟淪落至此,這是何等可怕的事?!」 

立法委員盧秀燕質詢時強烈指出,陳長文案敗訴的原因在於函釋文,法令與解釋都是財政部在訂定,這個案件是要凸顯政府與人民的不對等…。 看到這些頭條新聞真的是引爆全民心中的冤抑共鳴,國稅局可以浮濫開單享受績效獎金、查緝獎金,人民只能痛苦地訴願、打行政官司,九成以上保證必輸(行政法院號稱敗訴法院,早已行之有年),還得被處罰高額倍數的罰款,贏的那百分之十以內的民眾也別高興太早,一旦重新回到國稅局複查階段後,稅務員改幾個數字後就會繼續再開單下來,有錢人也會因為稅務官司打到傾家盪產、家破人亡(黃任中稅案就是標準案例),沒錢的人更是只能無語問蒼天?! 

筆者相當贊成盧委員所大聲疾呼的修法,但是筆者認為只有就個案修改稅捐稽徵法仍然不足,斧底抽薪之道,應是嚴格要求稅務人員應謹遵行政程序法實質查核、審慎開單。事實上,陳律師所誓言「抗戰到底」的原因,並非法律不夠周延,而是長久以來稅務官員「死不認錯」的惡質化現象,這個案子大可直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當被處分人逾時提起行政救濟時,行政機關發現處分錯誤,就得依職權主動撤銷的方式,得到最快速便民、不浪費公帑的圓滿解決;或者直接依稅單「追溯期」之自然消滅,逕行撤銷原處分,都是能贏得人民更尊敬的維護稅務人權作為! 

真的沒有辦法的話,就只能以「修法」手段約束公務人員,筆者突發奇想建議直接修改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明知為不實」修改為「將不實」,如此一來,公務人員查案核稅時,就不能再以「無知」為理由迴避業務過失,必然能強迫檢察官認真詳實地查案,兢兢業業地依科學證據起訴,而稅務員也實際嚴謹地查核稅務依法開單,不會因追求績效與獎金而浮濫開單,馬上有效提升國家的「司法人權」與「稅務人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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