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司法改革何不從「冤獄賠償案」中做起
2009/02/27 16:53:45瀏覽631|回應0|推薦0

司法改革何不從「冤獄賠償案」中做起

(2008/12/07 00:50) 

http://www.nownews.com/2008/12/07/142-2376566.htm 

 (●作者鄭義心,筆名,高縣鳳山,博,大學教師。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 ) 鄭義心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日前質詢法務部時指控,現任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曾經將證人戴上頭套問訊,還要求證人依照他的意思回答,部長王清峰答詢時明確表示,這樣的行為絕對不可以!此外,呂學樟也批評,馬英九控告侯寬仁篡改筆錄的案子,北檢偵辦進度也太緩慢,王清峰表示,現有體制確實比較官僚,但是如果連她也無法改善,神仙來都沒用。 

筆者相信部長所言甚是,因為司法改革成功與否是在於「人」,即使「神仙」來了也沒用,但是官僚體系長期「官官相護」的惡習一定要改,大家都在期待王部長能護衛司法人權,大刀闊斧地發揮改革魄力、整飭檢察官執法綱紀!事實上,受全民付託的馬英九總統,上任時就曾宣告其人權政見:「強化檢調機關人權保障觀念,提升司法機關裁判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發揮社會正義功能。並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辱罵民眾的司法官…」。這些強而有力的宣告,正是王部長要求檢察官嚴守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的最佳依據! 

面對全民要求司法改革聲浪,修法通常緩不濟急,筆者建議王部長應主動徹查歷年來「被告獲冤獄賠償」的司法案件,善用冤獄賠償法第22條第2款所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既然法院會對被告判賠,顯示當年檢察官起訴過程必定存在相當瑕疵,列舉出近年較為重大的冤賠案諸如:陳調欣因詐欺案被關116天,獲判冤獄賠償 46.4 萬元;朱銘雄因強盜案坐冤獄 842 天,獲冤獄賠償 252 萬元;黃志成15年前因強盜殺人案被關 9 年 2 個月 12 天,冤獄賠償約 1650 萬元;蕭揚龍因強盜殺人案被關14年共計5110天,冤獄賠償約2555萬元等案。

如果王部長能在徹查這些冤獄賠償案後,要求濫權違法的檢察官依法賠償冤獄的當事人,或者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3款:「…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的規範精神,相對要求冤獄案檢察官向遭受冤枉多年的當事人公開道歉與致贈撫慰金,還給當事人清白尊嚴與正義公道,並讓其他檢察官能知法明理、引以為鑑,必定能提升檢察官依法執法的觀念! 

再者,在近年監察院彈劾糾舉與主動調查的司法案件,也能清楚顯現檢察官所觸犯的相關違失,近年許多重大的監院彈劾調查案諸如:因貪圖選舉查賄獎金,假造檢舉人、筆錄,誣指他人賄選並違法偵辦,遭彈劾的雲林縣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未依規定報准出國旅遊、參與博弈、積欠賭債致生糾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等規定,遭彈劾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沈明彥;偵辦案件過程中時,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潛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人民私有之道館封館,遭監院主動調查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等案。 

王部長上任前素有「人權律師」的雅號,必能體會上述遭檢察官濫權違法所起訴者的冤恨痛苦,司法改革應從這些確定案例中檢討起,不僅不會打擊現今檢察官辦案士氣,更可彰顯改革決心,明確檢察官執法分際! 


 











( 時事評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wordassociation&aid=269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