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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為主、以法為規」重建司法威信
2009/02/24 15:41:43瀏覽175|回應0|推薦0

「以民為主、以法為規」重建司法威信

Nownews (2008/11/18 00:24)
http://www.nownews.com/2008/11/18/138-2366660.htm

 (●作者鄭義心,筆名,高縣鳳山,博,大學教師。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 ) 鄭義心

雲林縣縣長蘇治芬在遭羈押並絕食11天後,雲林地檢署日昨偵結起訴,蘇縣長隨即在晚間獲得合議庭當庭釋放,筆者看到這則新聞喜憂參半,喜的是檢方辦案效率驚人提升,發揮速審速結的人道維護精神,憂的是事實證明絕食與群眾抗議相當有助於解除嫌疑犯之羈押?!

報載檢方士氣低落,決定暫不提抗告,筆者有感「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依法務部近8年來統計貪污案件僅有55%,數字會說話,民眾長久質疑檢調單位的「濫權羈押」、「押人取供」、「未審先判」等行徑,在政黨交替的敏感過程中,引發一股強大的民眾不信任檢調執法公信風暴,該怪誰呢?

民進黨執政八年無法正本清源匡正司法公正形象,現在反遭自己飼養的司法怪獸反噬,又能怪誰呢?而國民黨是否真能做到馬總統所警之「哀矜勿喜」,辦案不分藍綠而講求證據與程序、速效地端正檢調執法的公正形象,實乃當今十目所視、十指所指之事,法務部及司法院絕對不能等閒視之,否則立法院王金平院長所擔憂之山雨愈來之民怨,甚至群眾抗爭行動都將造成國家嚴重內耗,絕非全民之福!

新科監委葉耀鵬委員日前更呼籲對於濫訴、定罪率低的檢察官應有「退場機制」。因為檢察官的濫訴,一方面造成當事人之人權嚴重受損,更造成職司審判的法院積案如山。檢調人員工作辛勞並背負著摘奸伐惡之責,心證之認定在所難免,一旦檢察官為求行政權執行績效,急於起訴嫌疑犯而嚴重漠視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宣告的證據裁判主義:「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之時,濫訴行為傷害的不僅是執法威信,更將拖垮後續司法審理機制,因此,檢察官起訴品質的要求確實刻不容緩、其懲戒及退場機制更應儘速研議建立,這才是重建檢察官尊嚴形象的根本之道!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卻清楚地規範著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筆者強烈呼籲法官擅用此法!為維護人權、速審速結,法官應負起更大責任,堅定捨棄「官官相護」與司法官訓練所「同窗之誼」,在接案時就該認真地審閱檢察官起訴書是否出現嚴重的舉證瑕疵,及早要求補正與裁定駁回起訴,將許多烏龍案件先予排除,一來化解法院積案,二來避免當事人歷經漫長審理過程才獲得「遲來的正義」!

「法」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在於「人」,筆者呼籲執法者與法官共同「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台灣司法威信將能衝破晦暗陰霾、再現光明,更讓意圖操弄「政治迫害」議題之政客,無所遁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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