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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吐口氣 置學生人權於何地(許育典)
2014/09/04 23:16:53瀏覽42|回應0|推薦0
2014年08月29日
 
                           
吸菸者權益促進會成員,昨抗議新北教育局濫權進校園菸測。曾佳俊攝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推動防制菸害與毒品入侵校園,今年採購125台CO(一氧化碳)檢測儀器,提供每一所公私立國高中掌握吸菸學生。教育局表示,採購125台CO檢測儀,花了新台幣250萬元預算,希望透過國中以上學校實施CO含量檢測,掌握有吸菸學生的紀錄,矯正學生的偏差行為。


這樣一個新北市發生的事實,將台灣從一個21世紀的自由民主法治國家,重新拉回到70年代戒嚴的警察國家,台灣的人權保障一下子倒退了40年。新北市的「大人」們,基於預防「青少年」染煙毒的立場,所採取的這個CO檢測而侵犯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的措施是否合憲?而從教育政策來看,是否符合現代以學生為核心的自由、開放而多元學校,也值得我們反思。
在19世紀的警察國家中,一切以預防危險為目的,從而取得正當性與合法性。然而,這裡有無數難以避免的濫用權力風險,因此到了20世紀的實質法治國家,在《憲法》上都會明確要求:即使是預防危險的保障人民安全措施,除了要得到人民自己的同意,還要進一步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措施,才會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規定。在此,用憲法學的專業術語來講:亦即限制基本人權的方式是否合憲,可由形式的法律保留原則與實質的公益理由及比例原則,加以檢驗。

菸測違反保留原則

首先,檢驗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對此,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擴大尿篩的法源依據是按照「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的五大類特定人員,其中,第三類人員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引用的附表,包括了:(一)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二)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四)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五)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足見教育局將該辦法嚴格限制的適用人員,加以擴張解釋。而且,再怎麼樣擴張解釋,也只能實施該辦法規定的尿液採驗手段,而不可以採用法律未授權的CO檢測!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背後隱藏民粹選票

其次,檢驗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性的公益理由,對此,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說,因統計顯示吸菸與吸毒有關聯,通常有抽菸的青少年易染上毒癮。這裡充滿教育局「大人」們過度不當連結,難道統計顯示殺人犯大多吸菸時,吸菸就與殺人有關嗎?這種似是而非的不當連結,也難構成《憲法》正當性的公益理由。
最後,檢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此,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列管吸菸學生是有效防制毒品入侵校園的必要步驟之一。問題是,雖然列管吸菸學生可能有助於防制毒品入侵校園的目的,會符合比例原則的適合性原則。但是,針對每個學生進行CO檢測,並非同時可以選擇而對學生侵害最小的措施,在此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
事實上,對學生進行CO檢測的措施,無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公益理由或比例原則的哪一種,都會構成違憲。新北市政府看似為了青少年安全著想的政策背後,其實隱藏了新北市家長團體大力支持的民粹選票,表面上的「吐一口氣就可以還你清白,安全和方便」,已經回復到警察國家的特別權力關係,置法治國家的學生人權於不顧。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德國洪堡訪問學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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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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