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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 病歷不得蒐集
2014/05/10 20:35:55瀏覽557|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6條中病歷等屬於敏感個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關例外得蒐集的情形,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至於有關犯罪前科等個資,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上路以來,衝擊最大的爭議點,在第6條的特種個資如何蒐集利用,第41條的刑罰會否動輒得咎,以及第54條原本既有的個資,再次使用前如何告知的問題。

經當事人同意 病歷得例外蒐集

行政院版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列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敏感的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況,屬於例外得蒐集的情形。

立委尤美女認為,在國內通過國際人權兩公約後,基於人權的保障,徵得當事人同意應是前提,不應成為行政院版本的例外條件。

陳明堂表示,如果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影響層面極廣。如受刑入監服刑,若有受刑人刻意隱瞞本身有愛滋病等類似的傳染疾病,因為當事人不同意的結果,造成獄方也不能蒐集,可能引發獄方管理及疾病預防等後遺症。經與會委員協商,最後以接近政院版的立法意旨通過。

有關第41條意圖利用個資營利行為,可以刑責加以規範。陳明堂表示,為免個資法變成動輒得咎,稍不慎就會卡到刑事責任,應限縮到有販賣個資等營利行為時,才加以處罰。

立委李貴敏認為,個資外洩,有人並非意圖在營利,而是以傷害他人為目的的借刀殺人行為,也應加以規範,建議應該加入損害他人權利時,也應有刑責的規範。委員會最後通過這個意見入法。

此外,金融機關擔心會嚴重影響營運的,三年之內須將過去蒐集的個資完成告知問題。行政院版本考量工程浩大,恐造成金融單位實務運作上的困難,認為在首次利用時才須告知,不過,有委員認為不能無限期放著不管,可考慮放寬訂定5年的時限,讓金融單位進行告知。委員最後協議,作成附帶決議要求相關機關應盡力督導。


圖片來源:google 網路圖片
全文網址: 個資法修正 病歷不得蒐集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62934.shtml#ixzz31Jbq9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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