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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調查報告不可作為處分或追究責任之依據
2013/01/23 02:23:05瀏覽398|回應0|推薦1

       據報載監察院正調查空軍401聯隊RF-5E/F宜蘭山區發生撞山失事,亦將邀集飛安會、民航局各界學者專家共同調查空軍官校AT-3噴射教練機擦撞失事

     真正失事原因有待專業調查,但讓我們來模擬其中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況,假使AT-3噴射教練機擦撞失事跳傘倖存的飛行員,知道將會面臨監察院之調查,及如果歸因於飛行員操作之人為因素,可能面臨之刑罰或處分,而在失事調查證詞中咬定擦撞失事前突然發生不可預期之副翼操作困難(兩年前美空軍相同副翼設計之T-38機發生多起類似失事),而飛機空中操作狀況只有飛行員最清楚,這樣的證詞在失事調查報告中佔有不可忽視之份量,因此失事調查委員耗費時日在飛機殘骸中尋找第二證物,最後可能結果是失事原因被誤導方向,而提出之改善建議亦無意義。

   當然上述只是一個假設狀況,但也充份說明為何國際民航組織 ICAO Annex 13 Chapter 3 Section 3.1 美國聯邦法律 USC 49 C.F.R. Part 831.4 均聲明失事調查之目的在於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不得作為處分或追究責任之依據。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一章 總則第五條亦聲明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調查報告,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唯有如此才能使涉及失事人員解除負荷,追求真相,外界非專業之參與調查無濟於事

到底誰才是適當的失事調查委員? 應該是受過專業訓練之調查官、飛安官、該機型資深飛行員、修護人員、航空醫師、氣象專業及總部任命之調查委員會主席;他們才有能力鑑定失事原因及提出客觀改善建議,他們也比任何人更想知道失事原因及改善建議,因為那是他們每日工作賴以生存的保障

讓專業回歸專業,真相回歸真相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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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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