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以來,從進佔立法院、攻佔行政院、霸佔忠孝東西路,抗爭的強度越來越激烈,不禁讓許多人懷疑:這個社會到底是怎麼了?我們的民主難道如此不堪一擊?
實際上,抗爭很自然會造成民眾的不便,但是對任何一場抗爭來說,只要能獲得民眾的眼球、讓大家能夠藉此了解並省思議題,那就算是一場成功的抗爭;至於最後的反饋如何,並不是在抗爭當下所能預見的。有人會質疑,這些抗爭的手段根本不合法,早就應該取締了!然而,殊不知,對於許多抗爭者來說,合法不合法早就不是重點──他們是在「公民不服從」啊!如果現行體制萬分不合理,訴求已經是要推翻這個體制,再去遵循這個體制的不合宜規定,無非是「自我設限」! 然而,現行的體制究竟是否真的「不合理」?抗爭者一直聲稱,他們所對抗的是背叛台灣民意的獨夫、是獨裁專制的政權,非如此不足以成事。問題是,這是事實嗎?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他不是賄選的曹錕,也不是稱帝的袁世凱;中華民國立法院也還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即便最終的結果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由同一政黨控制,也還是合法、民主、具有正當性的。他們的「黨意」在當政的時候,難道不能代表「民意」嗎?如若不能,改選時便可加以變置。如果行政與立法權由同一政黨控制便是「專制政權」,那麼,許多採取議會內閣制、單一政黨過半的內閣,就都是「專制政權」了嗎?此乃滑天下之大稽也! 所謂的「公民不服從」,由梭倫提出之後,給予後繼者如甘地、馬丁路德博士等以理論支持。抗爭者認為,「公民不服從」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具有高於法律之上的正當性。然而,在現行體制仍有空間處理問題的情況下,可以任意宣稱自己行使「公民不服從」嗎?不滿意《服貿》,可以釋憲、可以在下次投票時改投反對黨,促其執行終止條款;不贊成核四,可以向立法委員施壓,要求政府停建核四。無論在街頭如何的衝撞、如何的佔領,其目的仍應在於訴諸民眾的公斷,而不應該是立刻達到抗爭的訴求;要真正達到訴求的解決,非體制不足以成事。立法院不開會,《服貿》能被嚴肅討論嗎?核四案能被處理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社會氛圍下,支持《服貿》、挺續建核四的聲音很難出來。在這種單邊壟斷、激化情緒的狀況下,如若政府被迫讓步做成任何決策,都不夠周延,也不會是在民眾沉澱心緒、反省利弊之後所做出的理性決定。實際上,林義雄禁食、反核圍立院讓執政黨發出的「核四停工」聲明,也只是現狀的重申,並不是重大決策的讓步或變更。 再者,「公民不服從」可以免除抗爭者的法律責任嗎?這是對「公民不服從」概念的錯用。「公民不服從」並不具有阻卻違法性質,「公民不服從」的抗爭者仍須面對法律制裁。如果這個體制確實是不公義的,接受法律制裁可以讓大家發現體制不公正的一面,喚起大家變易體制的訴求。這不是如一些抗爭者如兒戲般在政府出來執法時口口聲聲喊的「警察退後」、「國家暴力」!如果抗爭者認為,為了喚起民眾的心靈而站出來運用違法的方式抗爭,是應該做的事情;那麼,為了維護社會的和平與秩序,執行經過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與合乎法律的行政命令,也是政府所應該做的事情。不能只准抗爭者抗議、不准政府方執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如若政府受到街頭抗議者的挾制而無從執行法律,那就違背了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信念,人人都可能受其煽惑而無視法律,這對於法治政治的影響是至為重大的。 我們應該怎麼面對這些「抗爭」?首先,「抗爭」的行為在民主國家是被允許的,因此不必視之為洪水猛獸;特別是合法的抗爭,更是言論自由的合法行使。那麼,對於「公民不服從」呢?即便抗爭者自稱他們是「公民不服從」,認為具有正當性,但這並不是免死金牌;如有違反法令之處,政府仍應依法行政,為所當為。最後,抗爭的目的總是盼望民眾能夠認同他們的訴求,因此最終就要回到各位公民:你們是否認同他們提出的意見?如若經過實踐,證明渠等之意見並非民意之所向,也非具有如馬丁路德博士那樣的少數族群正當性,那麼這種抗爭只會漸漸止息。洪崇晏同學日前聚眾包圍中正第一分局,要求方仰寧下台,否則還會再來;但是,由於民意的強烈反彈,方仰寧並沒有下台,洪崇晏也沒有再來。然而,如若選擇沉默,無異於縱容與默許。如果民眾反對這種抗爭行動,還是要透過各種管道表達,否則民主法治如果崩解,誰也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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