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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圍警局之亂的本質與偽正義
2014/04/12 12:51:44瀏覽39198|回應38|推薦59
  四月十一日晚間,千名暴民湧進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前青島西路、公園路口,叫囂要求方仰寧局長下台,這件事情果然引發社會公憤。臉書社團「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截至四月十二日十二時三十分,成立不到一天,已有超過十三萬一千的按讚數。許多人要求政府不能退讓,方局長不能下台。

  走到這一步,沉默的大眾總算沒辦法再忽視下去。走到這一步,長久下來的忍耐總算無法再維持!然而,其實這一場活動,除了是「太陽花之亂」的遺緒外,更與「太陽花之亂」的本質,完全相同。本部落格將如拆洋蔥般,層層剝解「四一一圍警局之亂」與「三一八太陽花之亂」的本質。

  先看看這群跑到中正一分局的抗議者怎麼說。他們的主張,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幾點:

  一、警察違憲。《集遊法》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警察不應該再用《集遊法》戕害人民集會自由。
  二、警察失信。本來說好不強制驅離的,到了天亮還是強制驅離了。
  三、警察濫權。居然永久禁止某一團體申請路權,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他們的主張,主要是方仰寧局長應道歉、下台,並還給公投盟路權

  本部落格將一字一句,拆解這些看似堂皇的神話。

  首先,「警察違憲」?我們先看看現行《集遊法》第九條條文全貌: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我們再看大法官最近做成的解釋,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的解釋文與理由書部分內容:
  【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

  有些人一看到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宣告定期失效就高興的歡天喜地,認為《集遊法》已經失去正當性。但請看清楚。司法院大法官肯認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用許可制。只是對於偶發性、緊急性的集會遊行,制度不夠周詳,因此針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的「但書」宣告違憲。一群跑出來稱警察違憲、《集遊法》違憲的群眾,解釋文卻只看一半

  因此,《集遊法》關於申請許可與警察執法的部分,並未違憲。也因此,警察引用《集遊法》有關規定,並未違憲。

  再來,「警察失信」?其實,警察的說法是「天亮前」不強制驅離,你到天亮還盤踞在立法院正門,警察從來沒有「失信」,怪誰?不過,這其實不是重點。「太陽花之亂」原本就是【違法】的活動,警察本來就應該驅離,警察驅離怎麼還要討論跟違法人士的「信用」問題?警察之前肯幫你抵擋白狼,我已經替警察感到不值了。現在警察終於認真執法,進行驅離,卻反而被稱為「失信」?實際上,自三一八以來,警察每時每刻都有驅離的正當性。畢竟,這群抗議者並未申請合法路權、立法院內部也不可擅自闖入。此刻警察總算認真執法,我們更應該為警察致以熱烈掌聲。正是由於三一八以來,面對險惡的政治環境,當局採取柔性、不作為的態度,才讓這群民眾嚐到甜頭,打算之後也循此案例,路見「不平」,馬上圍城!這其實是很可怕而反民主的行為,警察的強硬執法,才能遏止這種歪風。

  最後,「警察濫權」?我想,先不論公投盟在此次案件中的違法行為,「永久」不讓某個團體申請路權,這個行政處分本身有沒有過當,這是可受公評的。不滿意,可以提出申復、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完全OK沒有問題。但是今天不是。因為你不滿意這個「行政處分」,因此包圍這個行政處分的做成地──臺北市中正第一分局,高聲嗆聲,要求做出此處分的方仰寧下台負責,甚至還高呼「你會被暗殺」。

  其實,「四一一圍警局之亂」本質上就是「未窮盡體制內救濟管道,便循體制外救濟模式」的案例。如果是平和且合法的遊行示威,我還是完全尊重。但是,今天採取的是所謂「路過」包圍警察局、要求分局長接受訴求,否則就一直包圍到底的模式,社會安寧遭到無視、法律體制遭受踐踏,完全必須嚴肅反對

  所謂的「未窮盡體制內救濟管道,便循體制外救濟模式」,其實跟「三一八太陽花之亂」是相同的。《服貿協議》的程序爭議,你可以去釋憲、你可以對選區立委施壓、你可以要求下一屆當選的行政官員如果上台便循《服貿協議》與《架構協定》(ECFA)中的中止條款、停止協定的運作,當然你也可以申請合法而平和的集會遊行。但是不是。這群人反對立法院審議《協議》的程序,因此便衝入立法院、霸佔立法院長達二十四天,成立所謂「人民議會」,以「立法院」作為手中的籌碼,要求政府「如果不聽從『人民』的四項訴求,我們就永遠霸佔立法院」。請問:這跟「四一一圍警局之亂」有何本質上的差異?不都是認為現今的「體制」不公不義,因此想要推翻、想要衝撞體制,重新塑造一個新的、更合乎他們口中「公平正義」的結果嗎?但是,一來這個「體制」究竟公不公義,不是一個人說了算;二來,體制既已存在,在尊重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立場上,便應該遵循體制內的救濟管道。體制內如無法救濟,方才謀求體制外的發聲管道,這應該是很基本的優先順序。今天,體制內的救濟管道尚未窮盡,便迫不及待地以體制外的方式,速成的要求政府、要求警局必須聽話,這跟土匪有甚麼兩樣?所以莫怪有些人稱參加這些抗爭的學生為「學匪」了。

  「憲政民主」,憲政是在民主之前的。甚麼是憲政?便是依憲而行,《憲法》維護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濫權,同時也給予社會一定的法秩序,構成「法治社會」的基礎。選擇衝撞、反對這個體制,實際上便是從「法治」之外的方法,打算大破大立、改變這整個體制與法規。

  依三一八之亂的邏輯,如果「代議民主」失靈,便應該直接民主介入。但並不是每個民眾都有時間、精力與智識處理國家大政,而且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每個人都是「人民」,那怎麼辦?怎麼決定誰的意見被實施?肯定不是互相說服、實行所謂「審議式民主」(試問我是否真的有可能憑著幾篇文章就說服「反服貿」人士改易立場為「挺服貿」?)。最後、也最原始的方法,是看人頭、甚至看拳頭。誰勝了,將反對意見全部壓下去,誰就是「人民」,誰就代表「民主」。實際上,「四一一圍警局之亂」,不正是「看人頭」甚至是「看拳頭」的具體展現嗎

  最要求程序正義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程序正義的一群人;最要求民主法治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民主法治的一群人;最要求言論自由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言論自由的一群人。今天若能憑一己之意改換分局長,下次能不能憑一己之意改變選舉結果?再下次能不能憑一己之意變更法律政策?群眾有張貼標語的自由,記者有沒有撕下標語的自由?只准張貼標語、不准撕下標語,這不是依照自己的意思在限制他人的自由嗎?陳為廷在臉書上說,「罵洪崇晏的通通閉嘴」,那我們的言論自由呢?只准合乎自己意見的人說話,其他人通通該「閉嘴」,這是哪門子守護民主?

  這種種脫序的行為,若不畫出紅線,若不強力執法,中華民國的民主法治將蕩然無存。這種種戕害民主的作風,若不為文加以破解,若不發聲給予壓力,我們就要眼睜睜的看著我們引以為豪的民主成果徹底流失、徹底破產,又何其悲乎!

  力挺仰寧局長,反對非法集會。守護民主法治,捍衛言論自由。

  另外,以聳動標題將「學匪」稱為「英雄」,顛倒是非黑白、為違法行為擦脂抹粉的部分媒體啊!被你們寵慣的孩子,現在目無法紀啦!現在反過頭來干預編採自由啦!你們這群為了「收視率」而甘願「假中立」的無良媒體呵!這群人受煽動而採取的作為,媒體人,你們捫心自問,難道不用負責嗎?難道良心可安嗎?

  ◎針對「反服貿」爭議,我的總體立場,可見:討論五種反服貿論述與被抹綠的抗議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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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14/04/13 00:25

呃...請問你知道我到底在說甚麼嗎?

我在說中正一分局對公投盟做出日後所有集會遊行皆不予許可的這個行政處分,是違憲的

你說下次?請問下次是哪個下次?

你又說"憲法所提的法律並非不存在",我猜應該是在說憲法第23條囉?

是的話,那請問針對公投盟日後集會遊行一概不予許可的行政處分,其法律依據何在?

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對申請人日後所有的申請一概不予許可喔。

謝謝回答。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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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23:44

123

如果你覺得方局長所說的不對,下次就不必照他的話做。如果他發覺他說得不對,下次也不會照著做。這樣就不會有違憲的問題。如果你覺得你對,方局長覺得他對,下次又碰上了,那就得論憲法界線何在了。而且憲法所提的法律並非不存在,所以得在那條法律爭議無法解決時才上綱到憲法。不過如果要爭到明年才知道那就省省吧,遊戲規則改了。


給24樓
2014/04/12 23:21

看清楚再來好嗎?

我從未說過我認為包圍警局有正當性也沒提到包圍警局的事,有人就一直提?

這不叫跳針?

這叫不同意見?



123
2014/04/12 23:16

方局長不就是根據這次的事情對公投盟往後所有集會遊行的申請都不予許可嗎?

你也知道未發生的事件遽下論斷是邏輯上不必相干,

那請問方局長憑什麼對未來尚未發生的申請事先不予許可?


又你剛剛說憲法被我解釋的456,我到想知道我哪裡解釋有誤


happy james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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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23:12

19F..

別人跟你不同意見就是跳針?

你是法官?大法官?天上的神?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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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23:04

123

首先,是否違憲不是由你我論斷。再來方局長此次驅離並未違法。若有下次且根據這次的裁定行事,才有違憲的爭議,得看對象是否以和平手段而定。對未發生的事件遽下論斷是邏輯上不必相干的,起乩庶幾近乎。


阿囉肥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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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22:52
合法申請,違法使用,路權有大到可進立法院大門內
去亂?不對違法使用驅離,那還要法治做什麼?

JK
2014/04/12 22:26
我想問已經有申請路權了,驅離(或勸離)是依哪個法?

阿囉肥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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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22:19
警察說不准蔡丁貴集會遊行,民進黨支持者就大罵違憲,妨害人權。
但民進黨在立法院,每天嗆說不讓委員會開會,不讓國民黨審法案,
甚至不讓國民黨立委行使權利,請問民進黨的行為跟警察,那方比較鴉霸?哪邊妨害憲法上權力行更嚴重?你們黑島青怎麼不去抗議民進黨違憲?
啊,忘了你們是同黨的。

123
2014/04/12 22:19

18樓別跳針,我沒說可以包圍警局。

17樓如果你覺得我講得不對,請提出理由反駁。

16樓,你確定你有抓到我所要討論的核心嗎?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限沒錯,所以他可以針對"個別"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依法不予許可。

但是並沒有針對特定團體往後所有的集會遊行申請"一蓋"不予許可的權利,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的定義,是要對"個別"事件為之,

要不予許可只能就該次集會遊行申請為之。


而你提出釋字445及718,請問有甚麼關係嗎?

有提到行政機關可以用一個行政處分就禁止往後所有的集會遊行的申請嗎?

釋字的內容如果有可以反駁我的論述,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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