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PTT 作者AnimalFarm]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但是要發表評論,
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這就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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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真的,先看完。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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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吱吱(綠營人士)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這篇文章說,
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而且
「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令。」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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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然後說這是法律。
事實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3項: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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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第5條第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那麼,他們就對了,
因為他們會贏,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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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然後,規定了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你覺得是無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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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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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
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去說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這層法理,中央院研究員兼法學博士怎會不懂?
法律系教授怎麼會不懂? 他們當然是故意的。
那一般民眾怎麼會懂?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但這就像今天一個醫生的爸爸不小心燙傷了,
我去跟他爸說:「手指燙傷不要緊,趕快塗點醬油就會好。」
醫生聽到了,覺得我在亂講。
趕緊斥責我:「不是醫學專業的人怎麼可以亂提出醫學意見?」
對啊!醫生說的真有道理!正是我想講的。
我們一般人都懂這個道理,不是醫生不亂發表醫學專業意見。
那麼,民眾明明不是學法律的, 怎麼一天到晚都在提出法律意見呢?
一下對軍事審判法有意見。 一下對土地徵收條例有意見。 一下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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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可能會覺得,他是經濟系或法律系教授講的很合理。
我會說,那是因為大家還不了解吱吱只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專業人士應該做出的判斷, 一遇到特定事項,
上級M夫人給出指示, 臥底馬上就必須脫下專業人士的偽裝,執行007的職務。
這就是吱吱。
民眾覺得自己被誤導、或是覺得自己沒有被誤導,其實是被我誤導。
我覺得一點都不可憐。
因為誰叫你自己要對不了解的事情發表意見?
很多人花費勞力時間所習得的知識,
你認為只要是中文,我看得懂,我就可以評論。
專業知識或許不是自己能夠選擇的。
但是「不評論」總是你自己能夠選擇的吧?
難道是綠衛兵逼你表態的嗎?
(話說,近年風氣也不無可能。)
這當然是一種惡意。
當大家面對自己的專業時,
會覺得外行人很沒sense ,
希望外行人不懂就算了不要幫倒忙。
但是,面對別人的專業時,
怎麼就不會抱持這種態度?
我們人遇到了特定事情,就忽略這個準則,
這就是放縱自己亂講話,當然是惡意。
難道我喝了酒然後放縱自己開車不算惡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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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服貿的審議程序。
理論上,服貿協議因為不涉及法律修正,
所以應該適用「備查」的程序。
但你可以說,黨團協商不是之前達成共識「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
KMT怎麼可以片面推翻協議?
要「基本」了解這個問題,又不能當懶人了,又要看文章了。
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出"立法院"法源攻防戰
http://hk.huaxia.com/thpl/sdfx/3795676.html
抱歉!我點進去,經過顏色審查,我主張陸媒不可信!
那你活在自己的世界吧。
奇怪標題就說藍軍懶人包你進來幹嘛呢?
雖然本篇標題也不可信沒錯。
看了以後你覺得誰對?誰錯?
DPP主張按照黨團協商卻杯葛審查。
KMT主張既然DPP拒絕審查,那就回歸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況且,黨團協商的決議原本就與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抵觸而應該無效。
我覺得兩邊都不是全然沒道理啊。
你看了能覺得只有一方有問題,
那我也很佩服, 所以就要攻佔立法院打砸搶了嗎?
對於法律程序的爭議,有各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你不採這種方式。
應該說,不採取「你要的那種見解」,就要打砸搶,
這與文化大革命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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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蛆蛆(指藍營支持者)最瞧不起吱吱的一點。
那就是明明每次都選輸,但還是繞過民主機制用暴力在立法院杯葛,
然後仗勢著KMT內奸王金平的袒護, 與多數平起平坐。
搞不搞的清楚?你們是少數ㄟ!
少數!
今天開班會,大家投票要去陽明山旅遊。
你在投票前大聲疾呼,陽明山明天就要火山爆發了啊!
大家不要去啊! 班上同學說:「喔。」
然後照樣投票出來還是去陽明山。
你開始霸佔講台,把同學要聯絡廠商的手機摔爛。
你就這樣去教導你的小孩啊!
只要不合你意,即使你是少數,還是可以繼續阻止它執行!
這樣教啊。
如果陽明山真的火山爆發也就算了, 偏偏你預測沒有一次準的。
國光石化不是蘇貞昌院長「大溫暖大投資」計畫的一環?
蔡英文副院長任內不是指示全力興建核四?
兩岸直航不是木馬屠城?怎麼陳菊後來又要爭取陸客「南進南出」?
ECFA不是要到黑龍江做工?怎麼蔡英文宣示如果當選總統不會廢除ECFA?
到底哪一項是對的?
沒有一項,全都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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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律程序說完了,接下來看服貿協議到底是利是弊?
[以下轉自中央社《服貿不難 讓你輕鬆看懂》]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9日電)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爭議吸引各界關注,由於服貿攸關台灣的未來與前途,
只要掌握「服貿通過的必要性」、「服貿7沒有」及「服貿把關2管2卡」,就可輕鬆看懂服貿。
一、儘速通過服貿必要性:
台灣的競爭對手國韓國,已與49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
反觀台灣在民國102年之前,若扣除與大陸簽署的ECFA,
僅與中南美洲5國巴拿馬、瓜地馬 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簽署4個FTA,
去年與紐西蘭、新加坡簽署FTA後,整體FTA數量才6個,速度大幅落後。
韓國與FTA貿易夥伴間的貨品貿易量占36.81%,台灣僅9.65%,
加上陸韓FTA預計今年完成談判,因此台灣唯有儘速讓服貿生效,
加入TPP、RCEP才能扭轉這方面的劣勢。
二、服貿7沒有:
(1)服貿沒有黑箱:
事前:政府相關機關在簽署協議前利用個別拜訪、電話聯繫、開會討論及委託研究等小規模、非公開的方式與業者溝通、徵詢意見,若在協議簽署公開方式討論,恐洩談判底線。
事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行政部門將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程序完全合法。此外,立法院舉行20場公聽會,邀請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學者專家與會,涵蓋我方對大陸開放的64產業別,政府各部門另舉行個別產業座談會,充分與社會各界溝通。
(2) 雙方開放項目沒有不對等;
這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內容,陸方對我方開放80項服務業,皆高於陸方在WTO入會時承諾,給台商優於外商的優惠措施。反 觀我方僅開放64項,其中37項才是這次服貿實際新增開放項目,僅10項是超出WTO待遇(比照外資待遇),9項等同WTO待遇。
(3)大陸勞工不會來台搶工作: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議題,因此也不會出現百萬大陸勞工來台搶工作的情況,民眾不用擔心工作被搶!
(4) 沒有開放投資移民:
政府對大陸投資人和管理人員來台,在資格條件與數量部分祭出嚴格限制,投資330萬美元以上者,每家負責人、主管或技術人員、經理人最 多15人來台,若再加計配偶及子女,僅可有45人來台,而且每次只能取得效期1年的簽證,因此不會出現「假投資、真移民」的問題。
以美容美髮為例,陸資來台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台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可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
投資30萬美元以上者,經理人僅限1人,且可申請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1人來台,每50萬美元可增加申請1人,最多不超過7人,且簽證一次只發一年,還需看其前1年營運績效決定是否核准。
陸資總投資330萬美元以上,合計最多15人來台,若加計隨行可帶1名配偶及1名未成年子女來台,最多不超過45人。
(5)沒有開放陸資投資出版業:
服貿協議僅開放陸資投資印刷,未開放出版業,若陸資兼營出版,政府不會核准其投資,陸資來台後也會加強查核;我方開放印刷業設有限制條件而非完全開放,陸方也已對我方開放廣告業而非完全不開放。
(6)大陸旅行社難以「一條龍」方式經營:
服貿協議未開放陸資旅行社接待陸客來台,僅開放大陸旅行社經營國人在台旅遊活動,未包括代售國際機票、招攬國人出國或赴大陸旅遊等業務,不會出現大陸旅行社「一條龍」方式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7)沒有開放陸資投資計程車:國內未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經營計程車,不會小黃變小紅。
三、服貿把關2管2卡:
(1)事前許可制/事後管理機制:
陸資來台投資事先須取得經濟部許可,即使來台投資,若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情況嚴重者,可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資。
(2)服貿煞車機制:
服貿第8條設有緊急磋商機制,若協議對造成一方實質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磋商;或協議生效3年後,可提出修改或撤銷原先開放的承諾。1030319